檀萃撰辑,何耀华校正《武定凤氏本末》,《云南史料丛刊》,第二十二辑。苗与灌溉稻田,其中有全县最大的万德坝塘,可灌溉水稻田70多亩。与此同时,当劫掠敛迹后,比较安定和平的民族关系可以出现,较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就比较容易获得传播与推广。
在对外掠夺奴隶来源枯竭与社会生产力取得发展的新形势下,贵族奴隶主对广大奴隶群众的直接占有难以继续,农奴对领主的依附关系就日益发展。
清代中叶,这种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转化或者农奴对领主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可从嘉庆年间水西地区流传下来的三份彝文田契显示一斑。其中一份,写明农奴阿勾巴租种土目领主燕翼堂安的勃那意吐型地一片,交顶银五十两,年交稻谷租二大斗五升,旱地租一大斗。并讲明“今后粮清粮款,作事夫役,大派小派,随唤随到,阿勾巴子孙永远管业。以后如粮租不清,大派小派夫役,不能随唤随到,由官家扯土,另安他人,阿勾巴子孙并无异言。”另有租与农奴阿木的两份田契,主要内容基本相同。这里既不是奴隶制的直接强制,也不是单纯的经济剥削。而是由于农奴租种了土目领主的土地,因而产生了除交租粮外,还有各种夫役、派款等经济外强制。如果农奴不能履行这种经济剥削与经济外强制,领主的土地就要收回。这就将租种土地产生的经济剥削与封建性质的人身依附关系紧紧地结合在一起。
自然,在继续保持土目大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土目在政治统治上仍然掌握了很大的权力,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决不是一帆风顺的。清代前期至中期,水西有的地区奴隶制仍然十分活跃,有的地区则保留严重的奴隶制残余。如乾隆三十五年(770)三月初一日,贵州大定府悦服里步武(补露)土目安沙巴及孙安智,将角湾子地方一块佃给一个叫不修(麻栽爷爷)的,这个不修除交顶银前后共十九两银子外,并写明“以后子孙万万代,一代抽一个当‘直’(奴隶)。官家生了一个孩子,要出一两或二两银子,要出一坛或二坛酒。另外我家该出十两零八钱银子给官家”。结合解放后在贵州威宁地区的调查,这种“一代抽一个当‘直’”的关系,就是家外娃子(分居奴)耕种“人租地”,每代必须交纳人租一个的关系。这又是奴隶制残余在水西地区长期得到保存的表现。
改土归流的有效推行与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在清代若干彝族地区,除出现土司制度下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过渡外,在其他若干彝族地区,由于改土归流的有效推行,也出现了奴隶制经济直接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过渡。
清代彝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可以雍正年间东川、乌蒙、镇雄彝族土司、余宏模《清代水西彝族土目和彝文田契试析》,《贵州民族研究》,979年第一期。土目的改流为代表。雍正以前,这里还保留着奴隶占有制度。云南巡抚鄂尔泰于雍正四年十二月奏陈由威宁到东川彝族土司土目统治区内所目睹的情况“三百六十里内人烟俱寂,鸡犬无闻”。“田皆蒿莱,地尽荆棘,耕种不施,渔樵绝迹”。社会生产力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与破坏。鄂尔泰在上述彝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所采取的策略是,在陆续调集军队陈兵边境的同时,先行分化土司、土目内部的团结。乌蒙府城发生了奴隶主暴乱,杀害了乌蒙镇总兵刘起元等人。从而迫使鄂尔泰飞调滇、黔官、土兵一万数千人,对东川、乌蒙、镇雄等地的奴隶主武装进行大规模的粉碎性的打击,使之一蹶不振,并为奴隶制经济向封建地主经济的直接过渡,创造了一个迅速发展的先例。其具体措施是军事上加强安营设汛,防止凉山彝族奴隶主的势力越过金沙江卷土重来;政治上慎选能员,以“人地相宜”的徐成贞为昭通总兵;着眼于恢复与发展经济,早在727年初,就陆续招集垦民垦荒,继而将原属土司土目现在无业的田地赏给兵丁。“并量与牛种银两,劝令开垦”。73年初,当“鲁甸凉山等数百寨尽平”之后,又对避乱逃亡及被胁从的,无论汉回彝苗,“概令招抚,悉予安插”,于是“归而完聚者数万户”2。73年底,继鄂尔泰担任云贵总督的高其倬,又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首先从寻甸各州招得“习于耕稼”的农民一千户,限期赶赴昭通;其次将昭通之田分为熟水、生水、熟旱、生旱田四种,分别授与;尤为重要的是将“所给与兵民夷户之田,俱令于分给之始,即立清界限,以杜将来纷争影射之葛藤。其田按年陆续收其稻谷,照时价计算,扣还工本,扣清之后即令起科其田给与执照,永远为业”3。这种既承认劳动者的土地所有权,又从生产资金方面给予借贷的政策,极大地鼓励了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大约只经历了十多年,就出现了改流前后迥然不同的变化。在改流前的72年,是“昔日土酋,好逸恶劳,不喜耕种,纵容部落,不时抢劫人口,掳掠牲畜,贩卖为生,习成惯技”4。而在改流后的乾隆十一年(74),则是“数年以来,招徕开垦,野无旷土,商贾辐辏,汉土民夷,比屋而居,庐舍稠密,已与内地气象无二”5。
在向封建地主经济过渡中,并非所有地区都要经过改土归流。如康熙二十七年授职的新平土县丞杨宗周,乾隆三年因军功议叙的新平土千总邱国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云贵总督鄂尔泰奏》,《朱批谕旨》,第4世宗实录》卷9,页20、2。
2民国《昭通志稿》卷2《政典志》。
3民国《昭通志稿》卷8《艺文志》,高其倬《委员赴昭办理开垦疏》。4乾隆十年十一月初三日,《云南昭通镇总兵官董芳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88号。
5乾隆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云南总督张允随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88号。
良,都是直到清朝末年子孙世袭,辖区四至分明,保持着土司封建领主的大土地所有制。但至乾隆三年,土弁李毓芳在新平所属地方“新买者甸冈、丫租等田”,其中者甸冈计九亩八分二厘,“年收京斗租谷二十四石,纳秋粮四斗八升五勺”。表明这里的地主经济已在领主制周围取得进展,并对后者进行冲击。又如道光年间云南武定慕莲土舍所属练头联合群众,要求在辖区内自由买卖土地。土司被迫承认,允许有田户以后只交纳一份官租,这就以容许地主经济发展的方式破坏了领主制的完整。再如清朝末年,贵州威宁龙街、牛棚、大官寨等地仍然保存土目封建领主的大土地所有制,邻近的灼圃地区却由于土目绝嗣,地产归公,折价出售,从而使这一地区的地主富农经济逐渐居于统治地位。
源远流长的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除少数后进地区外,各地彝族有着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历史。正是从农业生产实践中,彝族人民积累了许多有关天文气象的知识。如在云南景东县,彝族群众把长时期以来观察天象变化的经验编成许多农谚。在云南牟定县,当地部分彝族老农根据春雷第一声的时间和方位,能够正确地预测当年雨季开始的迟早和雨量丰欠的情况。在四川凉山,彝族群众在自己的生产实践中,采用了根据物候定农时的方法,并进一步把农时与天象联系起来,根据日出点和日落点的位置变化确定农时,确定该种某一种作物。
在对疾病医疗方面,彝族群众中间也蕴藏着许多宝贵的经验。如云南楚雄、禄劝县的《齐书苏》(意为配药方的书),贵州毕节地区的《寻药找药经》,四川凉山地区的《献药供牲经》,都可以说是当地彝族医疗经验的总结。许多民间医生运用世代相传的医疗经验,把一些动植物和矿物制成各种土药,能治疗多种疾病。还有扎针、接骨、熏洗、按摩、拔火罐等外科手术。并对牲畜的疾病进行治疗。但是,在一些地区,医疗经验被公开宣扬宗教迷信的毕摩所禁锢,未能获得健康的发展。
彝族有初创于隋唐,至明代已趋成熟的标音节文字,明清以来,各地流传不少用纸书写的彝文经典,包括历法、天文、谱牒、诗文、神话、历史以及毕摩所使用的祭经与占卜经等典籍,内容十分丰富。各地还有一些彝文铸铜、碑刻、图章、书信、契约、借条等,多系明清两代保留下来的文物。彝族民间有丰富的文学宝藏,许多手抄本基本上可以划入文学作品的范畴,绝大部分是世代传诵、并不断锤炼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学,它们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彝族民间有各式各样的传统曲调,无论男女老少都能唱上几首,它是彝族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山歌与传统曲调一样,丰富多彩,美不胜道光《新平县志》卷2《学校》。
收。彝族民间还有各种舞蹈伴奏曲和乐器曲,乐器种类不少,通常以管弦为主。舞蹈是彝族人民文化生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最流行的是集体性质的“跳乐”,基本动作各地相去不远。凉山彝族地区还有一种宫廷舞,渊源可以追溯至隋唐时期,以后由彝族兹莫(土司)继承与保留下来。各彝族地区还保留一些其他的古老舞蹈形式,包括征战舞、斗牛舞、斗鸡舞、点荞子舞、点玉米舞等。
彝族群众流行多神崇拜,具有浓厚的原始宗教色彩,可区分为自然崇拜、灵物崇拜、鬼魂崇拜、祖先崇拜等数种,而以祖先崇拜的仪式最为隆重。最普遍流行于各地的是祭龙,大多以树或水塘为代表。在众多神灵中已出现天神的概念,但不过是人间兹莫或者土司的化身。彝族祭司多称毕摩,由男性担任。通晓彝文,通常父子相传,少数拜师受业。凡遇打冤家、婚姻、疾病、狩猎、出行,以及遇有异象异梦等,都要请毕摩占卜,以预测吉凶祸福。此外,彝族民间还流行“神判”,有捞油锅、漂灯草、端红铧、嚼米等数种,负者须接受制裁。
父系小家庭是各地彝族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诸子婚后即与父母分居,幼子往往和父母住在一起。遗产由男子继承,绝业归近亲所有,女儿只能分得部分动产。彝族历史上盛行父子连名制。840年以前,凉山彝族妇女在某些方面仍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奴隶制与封建领主制的统治下,若干彝族地区盛行等级内婚,主要是黑彝与白彝之间绝对禁止婚配。许多地区盛行收继婚,多系丈夫死后续嫁夫兄弟。在婚姻对象选择上,交表婚十分流行。一夫一妻制是彝族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少数统治者有多妻的现象。
彝族历史上盛行火葬。明清以来,随着改土归流的贯彻执行,在流官政府的刻意提倡下,许多彝族地区已逐步废除火葬,改用棺木土葬。凉山地区的火葬在奴隶制度下一直继续流行。
各地彝族有一些标志民族传统的节日,其中,流行甚广而又隆重举行的是火把节。四川、云南一般在夏历六月二十四日,贵州多在六月初六。在云南弥勒西山和路南圭山,每年冬日要过密枝节。贵州和云南东北地区的某些彝族,还有夏历六月过小年、冬月过大年的习惯。
第四节回族回民的反清斗争回族是回回民族的简称,是由中国国内以及国外的多种民族成份在长时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民族。
清军入关之初,在各地实行剃发、圈地等强暴措施,遭到汉、回各族人民的共同反抗。在湖北,“老回回”这支回族农民武装在同李自成、张献忠坚持十多年的反明起义之后,现在又投入到抗清洪流中来。在山东,东昌府(今聊城)、济宁州等地的回回兵,崇祯末即参加城守,给清军以有力抗击。在广州,羽凤麒、■之浮、马承祖三个回族将领,因坚持抗清而牺牲,被称为“教门三忠”。在云南,有不少回族人参加南明政权,后来在桂王退入缅甸的时候,曾有一部分跟随桂王的回民,被阻于腾越、保山一带,以“明”为姓,用以表示怀念先朝和对清的不甘屈服。在回民聚居的陕甘地区被清军占领后,反清起义仍然此伏彼起,其中顺治五年(48)以回族米喇印、丁国栋为首的甘州起义规模最大,他们在“反清复明”的口号下,拥出明延长王朱识■作号召,转战于甘肃各地达两年之久,山陕一带为之震动。
甘州起义被镇压之后,清朝兵科左给事中郝壁向清廷献策,建议清廷趁兵威之下,于各府、州、卫五六十里之外,“或有屯堡僻阒之地,子女族党另行安置。勿令养马,勿藏兵器”,并且还要让回回的“掌教一人主之。制其出入,一意耕牧所原有田产,以消其犷悍之性”,这还不够,“仍听司道等官不时察勘。庶衅无由启,久自敉平,实民与回两便之道”。他的建议集中反映了清朝封建官吏们对回族的极端敌视。
在政策上,清朝统治者没有把伊斯兰教像白莲教那样禁止,采取允许存在而又多方歧视和严加防范的政策。在法律上,三个以上的回回持兵器走路要罪加一等;流徙罪,普通犯人可以申请留养,回回则不得申请;并且还规定流徙地点不得在甘肃等回回聚居的地区;对于回回的定罪、施刑也比一般犯人重,回回罪犯刺字时刺“回贼”二字,以示污辱。
乾隆四十六年(78)和四十九年(784),先后发生了甘肃循化(今属青海)撒拉族苏四十三和通渭石峰堡回民田五领导的两次反对地方官府的起义,清廷派大军剿洗,并利用新教、旧教矛盾,采取“赦一剿一,以分其力”2的以回制回策略,起义遭到残酷镇压。清陕甘总督以这两次事件为借口,在乾隆五十四年发布告示,禁止回民信奉新教,禁止汉民信奉伊斯兰教,禁止回民抱养汉民的婴儿,并禁止添造礼拜寺。苏四十三事件后,清廷将苏乾隆《番禺县志》。
《明清史料》丙编第7册。
2《清高宗实录》卷27。
四十三的首级“传示各省回民居住地方,每处悬示数日,使之共知儆戒”3,接着,清廷将陕西提督由西安移到固原,固原总兵移到河州(今临夏),加强了对回民聚居地区的兵力部署和控制。
甘肃回民的反抗和被镇压,影响及于全国,各地官府都在奉旨盘查“余党”、“邪教”和搜查违碍书籍,为此还兴起了迫害回民的两次文字狱。第一次乾隆四十六年六月,西安回民马中杰、马广文前往归化城(今呼和浩特)途中,在山西灵石被查获书信一包,只因信内有“掌教”名目,于是惊动山陕,如临大敌,以为又是别立邪教煽惑回民者。马中杰被解回西安,由署理陕西巡抚毕沅就近审理。经再三严审,掌教名目早已有之,并无别情。乾隆帝下谕,不得不承认“所办其属过当,殊不解事”。这种压迫和挑拨在西北各地的积累和扩大,成为以后回民大规模自卫抗争之政治的、历史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年,乾隆四十七年五月,发生了影响更大的又一次文字狱。在广西桂林查出广东崖州三亚村回民海富润携带的刘智《天方至圣实录年谱》等汉文著述及阿拉伯文、波斯文伊斯兰教经籍多种。敢称“实录”,被认为是“僭妄”,海富润被捕下狱,广西巡抚朱椿一面飞咨有关各省查办,一面申奏朝廷。此案波及广西、湖北、江苏、安徽、云南、广东数省,著书人、作序者、送书人、译刻者、藏版人等,牵连众多,一大批回民人家和礼拜寺被搜查,弄得回民人人自危。乾隆帝知道此案又办理过严,下诏说甘肃的新教是邪教,已经办净根株,“至于旧教回民,各省多有”,“其平日所谓经典,亦系相沿旧本,并非实有谤毁显为悖逆之语”。但诏书又指出;这次查出的“书内字句大约俚鄙者多”,“此等回民愚蠢无知,各奉其教,若必鳃鳃绳以国法,将不胜其扰”。这样的上谕仍然重申了对新教的镇压,默认了对宗教书籍的搜查和对回民的歧视,只是担心查办过严将不胜其扰而已。诏书还提到对山东王伦和甘肃王伏林等起义的镇压,有回民参加,这也正是清统治者对回族兵将加以利用的一面。在清代,回族中当兵吃粮和担任武将的确实不少,如哈元生、哈攀龙、哈国兴、冶大雄、许世亨、马建纪、江长贵等都曾任提督、总兵之类的官职,后来同治年间马新贻,竟坐上了两江总督和办理通商事务大臣的高位。这只不过是少部分人的被利用,绝不说明回族政治地位有任何提高。相反地,随着民族矛盾的不断激化,回族中酝酿着更大规模的抗清风www.Qingfo.Cc暴。
以农为主农商工兼营清代有较长时期处于相对安定的环境,由于停止圈地、鼓励垦荒、兴修3《清高宗实录》卷35。
乾隆四十七年六月三日上谕,转引自道光七年重刻《天方至圣实录年谱》。水利、盛世滋丁永不加赋等政策的施行,中国的封建经济又逐渐呈现出一个由恢复到发展的局面,回族的经济、文化这一时期也同样有较为明显的发展和变化。
各地回族的人口在繁衍,生产在发展。乾隆四十六年署理陕西巡抚毕沅的奏折提供了有关陕西回民的综合情况,很有代表性。毕沅说“查陕省各属地方,回回居住较他省为多,而西安府城及本属之长安、渭南、临潼、高陵、咸阳及同州府属之大荔、华州,汉中所属之南郑等州县,回民多聚堡而居,人口更为稠密。西安省城内回民不下数千家,城中礼拜寺共有七座。西安回民大半耕种、畜牧及贸易经营,颇多家道殷实及曾任武职、大小员弁及当兵、科举者。”在甘肃,东部宁夏至平凉,回民村寨林立,西部以河州、西安为中心。延伸到河西及南部清水、张家川等地,也都是回民聚居的地方。内地河南、安徽北部及山东、河北的沿运河两岸,回民散居其间。而云南,在东部发展了昭通、会泽、巧家,在西部发展了大理、保山、剑川等回回村镇。
清代前期回族农业生产的发展,首先在垦荒事业和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上较为突出。顺治甘州事变后由河西逃往西宁府的大批回民,在白塔儿(今大通)等地辟建新的村寨,至乾隆时“开田立舍”已经“累至万户”。巴燕戎厅(今化隆)很多村庄是回民新设。西宁北川营,回民、汉民杂居,“筑高屋、庄田、水磨、斗车、种麦、豆、青稞”,向当地蒙古贵族领取耕牛和籽种,每年交纳实物地租。在新疆哈密、伊犁、乌鲁木齐、昌吉等地,乾隆后期回民同汉民一起由陕甘来这里垦荒,做出成绩。清代前期山东、河北回民陆续到东北、内蒙垦荒和经商、开辟了新的居住区。继元明之后各地回民在农田水利事业上不断做出成绩,在宁夏,回民、汉民一起兴修了大清、惠农、七星、昌润等渠道,汉延、唐徕等古老渠道也进行了整修和扩展。“黄河万里富宁夏”的赞誉是历史上回、汉各族人民兴办黄河水利并同“河崩沙压”等自然条件作顽强斗争和辛勤劳动换来的。云南,经过元明数百年的经营,回民多占有水利条件较好的地方,在新兴(今玉溪),水利灌溉条件好,可以引水上行,回民居住之处“田地最饶,赤旱不荒”2.峨县(今峨山)汉民同河西县回民联合兴修水利,仅河西县就有数千亩回民良田受益,体现了回汉团结的情谊。在河南,回民较多的开封地区道光二十一年(84)黄河决口,河南及安徽两省五府二十三州县都遭淹没,开封被洪水围困八个月,全城回、汉族百姓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官府束手无策。在一次险情万分紧迫时,有回民夫役七百余名和四街商民“赴工效力,不领价值,踊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署理陕西巡抚毕沅奏折,转引自道光七年重刻《天方至圣实录年谱》。乾隆《西宁府新志》。
2张泓《滇南新语》。
跃争先,大呼奋激,始能抢筑妥协”,为了抢险护城,不少回民把自己家中棉衣、棉被甚至把家中和清真寺房上的砖石拆来修堵,抢险中有十几名回族青年献出生命。清河南巡抚牛鉴也深受感动,奏请朝廷,利用河工料物重修了清真东大寺,并赐以“护国清真”匾额,以示尊崇,这件事充分体现了回、汉族人民同舟共济与自然搏斗的共同命运。
由于地理条件的不同,各地回民在发展中也表露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在土地肥沃、水利条件较好的地方,勤苦耐劳的回族农民可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家给人足。道光八年(828)回族学者蒋湘南在《西征述》中称“宁夏水利、盐池、壤沃人满,远近郊村,林緉联络,不与江淮”,这是宁夏川区回、汉族农民惨淡经营下的富裕景象。在关中,道光初渭南有三千户回民,他们“地处肥饶,尚属安业”2。云南回族在“嘉道间最称富庶”3。永昌,膏腴之地多为回民所有;新兴,回民并不多,但“世居坝头,固得形势,因而富贵沿为首”4。占有膏腴土地的回民毕竟只在少数地区。多数是占有山地、沙地、河边地、盐碱地,回民聚居的甘肃东部六盘山区(今属宁夏)、河北沧州、盐山地区,都属于这样的贫瘠之乡。但尽管自然条件恶劣,回族人民也能适应环境,勤奋进取,根据不同环境开展多种经营。
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传统特点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回族农村经济也不例外,但是回族农业经营又有它的特点,就是不单纯依赖于农耕,不单纯依赖于生产粮食。回族农民善于搞多种经营,注意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表现出一种勤奋、进取的活力。各地农村回民因地制宜发展经济作物兼营畜牧业、运输业或者手工业、商业者颇为普遍。在大荔和蒲城、富平、临潼、渭南之间的沙苑地区,回民根据沙地特点,“树而不田”,“沙地,不宜种麦,向植枣、梨、瓜、豆”2,这里“羊冠全省,蒺藜甲天下”。沙苑的西瓜更为著名,乾隆时大荔郡守张奎祥有《苏村瓜》诗“苏村瓜、大如斗,一瓜粟数升,十瓜钱盈缶。亩可数百及千瓜,胜种麦豆葱与韭”3。回族农民就是这样因地制宜,经营经济作物,使农产品商品化,为发展商品生产作出贡献。内地及云南回族中都有这种情况。河南清化镇(今博爱)是回民聚居的村镇,这里“自太行下流泉交汇,最宜竹,居人以艺竹为业,有数十亩者,翠篠垂阴,旅游忘倦”4。棉花种植业和棉布业在不少城乡回族光绪《祥符县志》。
2卢坤《秦疆治略》。
3《腾越杜乱纪实》,见白寿彝主编《回民起义》第二册。
4《瑞记书稿摘要》第十三本,见白寿彝主编《回民起义》第二册。
道光《大荔县志》。
2卢坤《秦疆治略》。
3乾隆《大荔县志》。
4嘉庆《豫乘识小录》。
中兴起。河南孟县“桑坡村为回民聚居之所”,孟县由于负山滨河,人多地狭,“通邑男妇唯赖纺织营生糊口”5,“取给于纺织棉布之值,是以傭而代租”。当时“孟布”驰名远近,“自陕甘以至边墙一带,远商云集,每日城镇市集收布特多,车马辐辏,厘市填咽,诸业毕兴,故人家多丁者有微利,而巷陌无丐者,盖商民两得其便”。这已经超出了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的范畴,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已相当高,并为社会人口提供广泛而多样的生活门路。小农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是明清时期农村经济关系的重要变革。各地回族农村不仅适应这一变革,而且往往走在这一变革的前列。云南回族农村就是走在变革前列而著称的一批富裕农村。腾越回民“富坚忍性,精悍英发,善营商业。嘉道间最称富庶”。楚雄府广通县罗川地方“土沃回多”,“气候温热,土地肥沃,水量丰足,产蔗糖、棉花。回人习劳耐苦,屡世相传,人足家给,储藏充裕”2。从回民、汉民生产对比上,也可以看出回民擅长经营的特点。咸丰初,一个监察御史向清廷反映,云南“幅员辽阔,汉回杂处”,“汉民质朴,耕种为生。回则善于经营,兼以贸易致富”3。云南的情况在各地回民中是颇有代表性的。
善于多种经营和发展商品经济是各地城乡回民经济的特点,其中“马贩、屠宰”又是回民主要的普遍的经营行业,这又是一大特点。以回民聚居的西宁府为例,这里“回回皆拥资为商贾以及马贩、屠宰之类”,“经营手艺多出回民”4。“马贩、屠宰”,涉及项目繁多的系列行业,“马贩”,包括畜牧业,养马(驴、骡、驼)、贩马;包括运输业,长途、短途的贩运(马帮、驼帮、大车、脚户等)。不仅西宁和西北这样,内地、云南也这样。“内地回民多以买马为生”5,有的地方志讲到回民“多畜驴之家,以赶脚为业”,或者“车夫、骡夫,半多回民”7。云南不少地方回民也是“资生每仗骡马利”,或者“皆以赶马、贩油盐米炭为业”2。“屠宰”,也涉及畜牧业,饲养和贩卖牛羊、屠宰牛羊和贩卖牛羊肉(发展到鸡鸭禽类)。饮食业(各类清真食品)、乳品业;制革业(各类牛羊皮衣、皮货、马鞍、缰5乾隆《孟县志》。
道光《河北采风录》。
《腾越杜乱纪实》。
2《他郎南安争矿记》,见白寿彝主编《回民起义》第一册。
3《钦定平定云南“回匪”方略》卷一。
4乾隆《西宁府新志》。
5《清穆宗实录》卷35。
乾隆《镇安县志》。
7《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22。
嘉庆《异族图说·邓邑(邓川)风俗图》。
2《他郎南安争矿记》。
绳、车具等)。毛织业(绒、褐、毡、毯之类);制皂、制烛业(牛油为原料)、牛骨业,等等。各地城乡回民以屠宰和织绒褐、制皮货为业者极为普遍。宁夏回民就多以屠牛为业,3东北、内地也大体这样。
除了马贩、屠宰之外、制香、制药、珠宝、玉石等也是回族经营的传统行业。盐、茶等大宗商品贸易中,回族商人也占有相当势力,以茶叶来说,当时有东柜、西柜两大茶叶贸易集团,东柜是山西茶商,西柜全是陕甘回族茶商,在对蒙、藏地区和新疆地区的贸易交往中,回民作出了积极贡献。西北的金砂、云南的铜矿、银矿,也都有回回矿丁从事开采和冶炼,动辄万人,出现了不少采冶有术的矿师和家财巨万的矿主。
清代前期继续闭关锁国,而回族商人却在沿边地区积极开展同邻国的贸易,从东北、外蒙、新疆到云南,回族商人在不同地区以不同的资源和商品同邻国交易,不仅自身致富,也促进了中外经济交流。在东北黑龙江一带,贩牛者多是山东回民,他们出入俄境,以菜牛向俄商换取金砂,双方都可获大利。在外蒙恰克图,雍正初正式开市,作为中俄贸易场所,中方由山西商人独占,外省籍商人不能涉足,只有一家西宁回民在恰克图贩卖大黄,“俄罗斯最为信服,他商贩此,弗能售也”。在云南,回族商人同缅甸、泰国等邻国的贸易交往更为频繁,主要经营玉石、宝石、棉花等项,缅棉由腾越贩运至弥渡获利甚大。在缅甸、泰国不少城市还有一批云南回族座商。
回族商人在各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特别是内地同边疆之间以及同邻国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回族商业资本的活跃在封建社会后期起着破坏自然经济的积极作用。大宗商品的长途贩运和大规模的矿产采冶,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的历史前提。然而根深蒂固的维护封建经济的重农抑商政策和长时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加之各级封建官府的腐朽无能和对回族的歧视、压迫,使得回民正常的贸易经营受到极大的禁锢,并屡遭摧残。道、咸以后,随着各种矛盾的激化,西北、云南城乡回民竟面临着一场空前浩劫的命运。
文化在文化主义和民族同化政策严酷统治的环境中,清代回族文化上的成就不甚显著。回族固有的伊斯兰文化同中国传统文化经过元明数百年的接触和较量,到清初有了进一步的结合,在不同地区这种结合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在内地特别是东南沿海回民较少的地区,读书、科举,从而接受以儒学为标志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现象在回民中较为普遍。清嘉庆十三年(808)续修的泉州回族《郭氏族谱》,把这种现象叫做“回而兼儒”,并以包括李卓3乾隆《宁夏府志》。
吾在内的元明以来的回族学者为例,说明“回而兼儒”有两种情况,一是“或回而兼吾儒之道”,即回族人兼习儒学;一是“或从儒而存乎回之教”,是指以儒为主但还没有完全丢掉回回的民族意识。这说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这些地区的回回中愈来愈占上风,而伊斯兰文化的影响则明显地趋于淡薄。明清以来,这些地区还出现了不少回族科举世家,如福建福州萨氏、泉州丁氏、郭氏、李氏,云南保山闪氏、元江马氏等等。清代回族在文学艺术上较有成就的一批人也都成长在这一地区,如浙江仁和(今属杭州)丁澎,原是泉州丁姓回回后裔,是清初著名诗人,与弟弟景鸿、荣皆有诗名,号称“三丁”。江苏溧阳马世俊,书画都有名,著有《匡庵集》。著名画家改琦,江苏华亭回回,擅长于人物画特别是画仕女,形象生动逼真,色彩鲜艳雅致,又擅词,颇受推崇,著有《玉壶山房集》。河南固始回族学者蒋湘南,著述丰富,有《七经楼文钞》、《春晖阁集》及《全陕通志》等七部志书,对农田、兵法、钱谷、宗教、禁烟等都有论述。在云南,有昆明人孙鹏,著《少华集》、《锦川集》、《松韶集》;大理人沙琛,著《点苍山人诗钞》。在西北回民聚居地区,伊斯兰文化在回民中的影响要浓郁深厚得多,“其习教护群之念,则牢不可破”。文学艺术上却甚少名家。在民间,至少在清代,正是回民聚居的河州地区成为别具色香的民歌“花儿”的故乡,回族人民为培灌这支极富魅力的艺术花朵倾注了汗水和智慧。西北回族在民间剪纸、刺绣、雕刻等艺术方面,包括清真食品制作方面,也都有创造和颇具特色。由于经商等原因,河州回民去西藏者颇多,其中有民间艺人乾隆年间在拉萨结合藏族民歌音调,创造出一种称作“囊玛”的民间歌舞艺术。经专家考证,“囊玛”一词系由阿拉伯语“纳赫玛”演变而来,意为“歌曲”。“囊玛”可以说是以藏族民间音乐为基础,吸收了汉、回民族音乐文化而形成的一朵奇葩。
在西北,回民也有读书习文者,但并不普遍。封建官府出于“用夏变夷”的考虑,特意在回民聚居的城乡设立一些回民义学、回民社学,用以“化导”回民。比如兰州,雍正初年就在南梢门设养正义学,乾隆五十年即在镇压了苏四十三、田五起义之后,将“南梢门义学改为回民义学,又添置海家滩回民义学,仍五处,每岁馆师修金在兰州道署支发”2。甘肃狄道州回民当时曾被誉为“素称知礼”,也“知教子读书”3。在陕西渭南,嘉庆时在回民聚居的“仓渡兰家、仓渡马家、乜家滩、马家滩、双井禹家、七岔口李家、铁李家、乔店马家、杜化镇、舍家寨,共设义学十处,专为化导回民”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付》,民族类,回族项第74号,同治元年九月二日《恩麟奏片》。至今拉萨街头囊玛艺人据说仍多回族。此事曾请教中央民族学院音乐舞蹈系糜若如同志,特致谢。2道光《皋兰县续志》。
3道光《兰州府志》引《狄道州续志》。
4光绪《新续渭南县志》。
在咸宁县(今属西安)渭水之滨有九个村子的沙河回民,也是“设条教,立义塾,涵濡既久,蒸蒸乎响化焉”5。但是像这样教子读书、涵濡响化的并不是多数。当时在回族中曾广为流传着“多读书即远教之由”和“官到二品即反教”等说法,对于回而兼儒和疏远教门的现象流露出担心,乾隆时西宁府回民就是“多习回经而不读书”7,这在西北回民当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读书”是对清廷“化导回民”的民族同化政策的抵制,而这种消极抵制势必助长回民群众的长时期愚昧落后,“多习回经”又势必要求助于宗教教育,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伊斯兰文化对回民的影响。
明末清初在陕西、河南、山东、云南等地回民中开始兴办经堂教育,也称寺院教育,是指清真寺内由阿訇招收学生传习伊斯兰教功课,培养宗教人材的一种教育。
与经堂教育兴办的同时,明末清初以南京、苏州为中心开展了伊斯兰教经典的汉文译著活动,这是回族宗教学者为了适应中国的环境和维护伊斯兰教的地位而从事的一项有系统的意识形态工作。陆续问世的汉文译著主要有王岱舆的《正教真诠》、《清真大学》、《希真正答》,张中的《归真总义》、《四篇要道》,刘智的《天方典礼》、《天方性理》、《天方至圣实录年谱》,金天柱的《清真释疑》,还有云南,先是马注的《清真指南》、后是马复初的一批译著。译著活动中,回族宗教学者对儒家思想采取了求同存异,力求调和的态度。
明末清初在回民聚居的甘肃河州、狄道一带出现一种称做“门宦”的伊斯兰教派别形式,这是国外伊斯兰教的神秘主义与我国西北回族地区封建经济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封建特权制度。门宦是沿袭“道门”、“宦门”而言,标明宗教头人的高门世家。原来城乡回民十几户、几十户或几百户围寺而居,形成教坊,教坊既是宗教组织,又是回族社会的基层。随着经济发展,清真寺和教长的天课收入相应增加,在天课转化为土地、地租的过程中,原来的教坊范围被突破,教长由聘请变成世袭,教长也渐渐成了地主教长,甚至大地主教长。
明末到清代,西北回族地区先后形成大小门宦三十多个,在基本信仰上并无不同,只是在教规和宗教仪式上标新立异,争立门户。有的门宦、教派主要受国外阿拉伯地区神秘主义思潮影响,信奉宗教奇迹,崇拜教主,教主被认为是真主在人间的代表;有的门宦、教派又受国内儒家,乃至佛、道诸家的影响,实行出家、修道、坐静等项功课。
门宦的形成往往伴随着各不同门宦、教派之间的对立甚至流血斗争,不5嘉庆《咸宁县志》。
米万济《教款微论》。
7乾隆《西宁府新志》。
仅严重影响回族内部的团结,便于清统治者的分化、利用和屠杀,甚至教派斗争有时会伤害当地汉族劳动人民的利益,给西北地区的民族关系带来不利影响。
第五节维吾尔族统一回部“维吾尔”这一族名,是维吾尔族的自称,一般认为是“联合”或“协助”的意思。在汉文史籍中,对“维吾尔”这一族名有多种写法,清代写为“回部”、“回民”、“缠回”、“回子”、“回人”等。
清初,在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地区,由蒙古人后裔建立的叶尔羌汗国继续统治了三十多年。在这期间,哈密、吐鲁番曾向清政府朝贡,归附清。顺治十二年(55),叶尔羌汗国的最高统治者阿布都喇汗恢复了与清的关系。康熙十七年(78),叶尔羌汗国被准噶尔汗国(蒙古人建立)噶尔丹率领的十二万骑兵所征服,从此,维吾尔地区与清的关系也随之中断。
准噶尔贵族对维吾尔族的统治是十分残酷的。他们委任维吾尔族的大封建主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使他们“总理回地各城”、“为准噶尔办理回务”。将维吾尔族人民作为“阿拉巴图”(奴仆),岁纳赋税,任意驱使。他们每年向维吾尔族征收大量的贡赋,其种类繁多,皆有定额。如对叶尔羌一地,每年缴纳贡赋十万“腾格”(一“腾格”值银一两)。这是将维吾尔族人民应缴纳的白米、米、棉花等实物、各种劳役以及酒肆、园林、碾磨、金银、贸易、缎布、牲口等税,全部折成现钱来计算2。但是,实际征收的贡赋,远远超出了规定的数额。据记载“回地当准噶尔横肆之时,闻于积成之后,辄遣人向回城征收赋税。每回男一人,谓之一户。每户于八栅尔(集市,每七日一市)一次,交布一匹,或羊皮数张,或猞猁狲皮一张。通年计算,逐次索取。所种米谷菽麦,眼同收刈,先与平分,而后用十分取一之法,重征粮税。差来之头目人等,日奉以酒肉、妇女,去仍多索赆遗。少不如意,辄纵其从人,恣行抢掠。”3准噶尔贵族除了向维吾尔族人民大肆勒索外,还强迫他们迁居伊犁,耕田种地,服劳役,充当农奴。
乾隆二十年(755),清廷出兵平定准噶尔的叛乱,彻底摧毁了准噶尔的统治,维吾尔族人民才从准噶尔七十多年统治的桎梏下挣脱出来。
乾隆二十二年(757),维吾尔上层大小和卓即波罗尼都和霍集占将清政府派去做“招服”工作的副都统阿敏道及兵丁百人杀害,霍集占自称“巴图尔汗”,正式树起了叛清割据的旗帜4。
霍集占建立的“巴图尔汗国”,代表了宗教大僧侣和大封建主的利益,椿园(七十一)《西域闻见录》卷《布拉敦霍集占叛亡纪略》,第页。2《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77。
3《西域闻见录》卷7,第28页。
4《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39、49。
是中世纪的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政权,因此,得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在乌什、阿克苏等地的大封建主,因自身的利益也不霍集占的叛乱活动。乾隆二十三年(758)夏,清廷出兵平叛,派遣大军,讨伐大小和卓。
经过了“黑水营”激战,先后攻占了喀什噶尔、叶尔羌,摧毁了大小和卓的叛乱中心。大小和卓携眷属及旧仆三四百人逃往巴达克山,被巴达克山首领捕杀,将小和卓的首级献给清军。
清廷平定大小和卓的叛乱,得到了维吾尔族人民及上层人士的。哈密的首领玉素卜主动参加平叛,吐鲁番首领额敏和卓任参赞大臣,直接参加了清军作战。库车首领鄂对,因反对大小和卓叛乱,其家族惨遭杀害,他积极向清军献策,使清军在和阗、库车狠狠地打击了叛军2。
清廷平定准噶尔和大小和卓两次叛乱的战争,是消除分裂割据,维护祖国统一的正义战争,既适应了当时维护统一的历史趋势,也符合各族人民要求统一的共同愿望,得到了各族人民的和拥护。
这一时期,维吾尔族地区的农奴制度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大小封建领主占有数量不等的农奴和世袭领地,大的封建主占有的土地往往超过十万亩,农奴数以千计。如吐鲁番的额敏和卓,占有土地十万四千余亩,农奴一千六百余户3。农奴完全依附于封建领主,从封建领主那里分得一小块份地,终年为封建领主服劳役,称为“燕齐”。他们没有人身自由,可以连同土地一起被出卖,或者随同封建领主一道迁徙。
为了维护封建主对农奴的残酷压迫和剥削,作为政治制度的伯克制度起了保证的作用。“伯克”是突厥语的音译,有“王”、“首领”、“统治者”、“头目”、“官吏”以及“老爷”、“先生”等多种意思。伯克的名目繁多,有三十多种。伯克都有一定数额的亲随或家仆为其服役。他们的土地,全靠征派无偿劳役来耕种。对劳动人民的苛捐摊派,钱无定数。他们还把持水利,囤粮贵卖、私用肉刑、妄杀人命、奸占妇女等等,无恶不作。
清廷在平息叛乱,统一了天山南北以后,在新疆采取了一系列的军事、政治、经济措施,进一步巩固了祖国的统一。
乾隆二十七年(72),清政府对新疆实行军府制度,在伊犁惠远城设总统伊犁等处将军(简称“伊犁将军”),是清政府在新疆的最高行政、军事长官。将军下设都统于乌鲁木齐,设参赞大臣于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其他地方设办事大臣和领队大臣等。
对新疆原有的政治制度也作了改革。变革后的地方制度基本上有州县制、札萨克制和伯克制三种。对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地区虽然保留了原来的伯克制,但是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度,改为任用,定以三至七品的品级,还魏源《圣武记》卷4。
2《回疆通志》卷2、4、5。
3《新疆识略》卷3。
限制了伯克占有土地和农奴的数额,分散和削弱了伯克的权力。
在经济方面,主要是兴办屯田,举办商业、鼓励贸易,降低赋税等。这些措施,使新疆各族人口增加,促进了农牧业的发展。一些经济贸易中心也随着出现,如乌鲁木齐“字号店铺,鳞次栉比,市衢宽敞,人民辐辏”、“繁华富庶,甲于关外”。旧的经济贸易中心如阿克苏、叶尔羌等地也是“货如雾拥”、“货若云屯”。2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广大维吾尔族劳动人民的处境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伯克们的某些权力虽被限制和削弱,但又给他们加上了品级,使之法律化。劳动人民承受着官吏和伯克们的双重压迫,加深了维吾尔族社会的阶级矛盾。劳动人民为了求得生存,奋起反抗清政府和怕克的统治。
乾隆三十年(75)春,维吾尔族人民反抗暴虐统治的起义在乌什爆发。他们首先杀死残暴的阿奇木伯克阿卜都拉全家,接着放火焚烧衙署,乌什办事大臣素诚等被迫自杀。阿克苏办事大臣卞塔海闻讯后赶来镇压,滥施枪炮。乌什全城人民齐心合力共同守城,将卞塔海打败,形成了一次规模较大的反抗封建统治和民族压迫的斗争。清政府调集了伊犁、喀什噶尔等处的兵力前来镇压,也都被起义军打败。起义也波及到叶尔羌、阿克苏、库车等地。清廷再派阿桂前往镇压,并加强火力攻城。经过了几个月的战斗,乌什城内粮食已尽,起义军几次突围未能成功,首领赖和木图拉也中箭身亡。这样,坚持斗争了半年之久,至八月十日,由于叛徒的出卖,起义的主要人物四十二人被捕,十五日献给清军,清军才进入了乌什城。清军入城后对起义的群众进行了大肆屠杀,并将乌什城内留下的数千人,分批遣往伊犁或解到内地,赏给官员为奴。
平定张格尔叛乱、“七和卓之乱”、“倭里汗之乱”
嘉庆二十五年(820),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斌静“荒**失回众心”,大和卓的孙子张格尔纠集数百人乘机从浩罕返回骚扰边卡,烧杀抢掠,但因兵少败回。道光四年(824)秋到五年夏,张格尔又屡次纠集数百人前来骚掠边卡。道光六年,张格尔又纠集五百余安集安延人,以参拜沙土克、布格拉汗的坟墓为名,秘密潜入阿图什,煽动当地伊斯兰教“白山派”教徒发动武装叛乱。维吾尔族人民在蒙骗下,有一万多人参加了叛乱,叛军兵分两股,攻打喀什噶尔、叶尔羌。张格尔又答应浩罕割让喀什噶尔和平分财物,得到了浩罕的万余援兵。接着,喀什噶尔被攻陷,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也相继落入叛军之手。
《西域闻见录》,卷,第8页。
2《西域闻见录》卷2,第7、2页。
《清高宗实录》卷730—745;《回疆通志》卷2;《东华录》(乾隆朝)卷;《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32。
张格尔占领了这些地方后,即纵容其部下肆意烧杀抢掠,并大兴土木,强征十五岁以上男丁入伍,索取金银、马匹等财物及妇女,贪**暴虐,无所不用其极。
道光六年(82)秋,清政府调集了陕西、吉林、黑龙江、甘肃、四川等省兵三万六千余名,会集于阿克苏,开始进剿张格尔叛匪,在浑巴什河打败叛军,奠定了收复南疆的基础。七年三、四月间,清军相继收复了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与和阗。八年初,张格尔再次潜入阿图什,但由于维吾尔族人民的奋力抵抗和清军的追击,张格尔走投无路,逃往喀尔铁盖山,军民将山团团围住,杀声震天。张格尔自杀未遂,被清军活捉。同年五月,将张格尔解运北京处死。清军在平叛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维吾尔族人民和其他各族人民的。受蒙骗的一部分维吾尔族人也很快觉醒,反戈一击。
道光二十年(840)第一次鸦片战争,英国侵略者首先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地处祖国西北边疆的维吾尔族和其他各族人民也遭受到新的灾难。英、俄两国通过毗邻新疆的国家和地区,不仅蚕食和强占中国的领土,而且还向新疆输入鸦片,毒害新疆各族人民。据不完全的统计,仅在840年,从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地几次截获的鸦片就达二十多万两。2鸦片的毒害遍及天山南北,清政府想方设法,未能禁绝。毗邻新疆的浩罕汗国这时也遭到沙俄的入侵,内部动荡,为了摆脱困境,又重新和卓后裔入卡滋事,发动叛乱。“七和卓之乱”和“倭里罕之乱”都给维吾尔族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祸害。
道光二十七年(847)八月,以张格尔之侄迈买的明(即卡塔条勒,或写作加他汉,玉素普之子)和倭里罕(巴布顶之子)为首的七和卓从浩罕起兵,纠集了约一千名精壮骑兵,首先击败了驻守明约洛卡的百余名清军,发动了反对清朝政府的叛乱。他们胁迫沿途维吾尔族参加叛乱,直抵喀什噶尔城下。当时,驻守喀什噶尔汉城的清军虽有三千,但不敢出击,只得坐守待援。居住在喀什噶尔回城的浩罕商人那墨特(即诺麦德罕或奈迈提)等人则为内应,开城门把和卓们放了进去。接着,七和卓叛军一方面猛攻喀什噶尔汉城,一方面分兵进攻英吉沙尔、叶尔羌、巴楚等地,气焰十分嚣张。清皇朝为了避免事态蔓延,派奕山为参赞大臣,带兵由伊犁越冰岭出兵进剿。十月,奕山从叶尔羌向英吉沙尔进军,行至科科热依瓦特地方,与叛军激战,一日三战,以少胜多,大败叛军。清军乘胜前进,解了英吉沙尔城的重围,向喀什噶尔进援。叛军闻风丧胆,“尽数逃散出卡”,遂解了喀什噶尔汉城《圣武记》卷4;《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2、2、3;《那文毅公奏议》卷78、80。2《清宣宗实录》卷330—332。
《东华录》(道光朝)卷5;《清史稿》卷9;
·h·库罗帕特金《喀什噶尔》,商务印书馆982年版,第30—3页。
重围,收复了回城2。“七和卓之乱”从八月到十月,前后虽仅三个月,却使维吾尔族人民遭受了烧杀抢掠和四处逃亡之苦。
此后,和卓们又连续不断地叛乱,倭里罕等多次窜入喀什噶尔、乌什等处卡伦和村庄,烧毁房屋,抢掠财物,无恶不作。
咸丰七年(857年),倭里罕带领叛军窜犯喀什噶尔,“盘踞喀什噶尔之七里河,沿官水磨一带,放火烧毁回城南门,裹胁回民,势极猖獗。”并窜踞英吉沙尔回城。巴楚、叶尔羌等地也受到叛军骚扰3。
倭里罕叛乱初期,反动气焰极为嚣张,对被其占领地区的人民实行残酷的统治。他不仅用苛捐杂税盘剥人民,而且使用宗教手段迫害人民。“妇女不戴盖头不得上街,不准结发辫所有男性居民从六岁起必须缠头巾,一天要到清真寺去祷告五次,对于这一切,倭里罕表现得异常残忍。没有哪一天不处决几十个人他的最大乐趣之一就是亲手砍下被指控者的头,而犯过失者是不乏其人的。在君主面前动作笨拙、言词不妥、打呵欠,所有这一切都可能招致死刑”。倭里罕的倒行逆施,激起了维吾尔族人民的不满,他们不愿再受其欺压,拒绝承认其政权,对清军则表示了热烈的欢迎。这一年七月,清军先后从伊犁、乌鲁木齐等地调集了官兵七千多人,进剿叛军。在叶尔羌与叛军激战,取得了胜利,继续向英吉沙尔进发,经过大桥和柳树泉大战,很快收复了英吉沙尔回城,并解了汉城一百余日的重围。接着,清军向喀什噶尔进剿,叛军“闻风逃散”,喀什噶尔回城收复。倭里罕见大势已去,即逃出卡外,但仍不断骚扰,清军再派兵追剿。倭里罕裹胁了一万五千多人,带着抢掠的财物,逃往浩罕2。倭里罕叛乱经过了四个月遂告平息。
这一时期,维吾尔族人民遭受了和卓后代多次作战之苦,又受到清统治者和本民族贵族压迫剥削之害,“生计本少,加以科敛,愈不聊生”3。驱逐阿古柏收复伊犁同治四年(85)春以后,在天山南北相继出现了五个互不相属的封建割据政权。在库车,热西丁和卓自称“汗和卓”(汉文史书误译为黄和卓),形成了西至阿克苏、乌什、东至吐鲁番等地的封建割据势力。在乌鲁木齐,回族妥明(妥得璘)自称“清真王”,其势力也扩张至吐鲁番一带。在伊犁,迈孜木杂特自称“苏丹”割据一方。在喀什噶尔,先是由白山派头目托合提2《清宣宗实录》卷44、448。
3《平定陕甘新“回匪”方略》,卷5、。
库罗帕特金《喀什噶尔》,第35—3页。
2《平定陕甘新“回匪”方略》卷7;《喀什噶尔》。
3《清宣宗实录》卷425。
马木提艾来姆称王,不久,柯尔克孜封建主思的克攻占了喀什,自己登上王位。在和阗,宗教头目哈比布拉也自称“帕夏”(皇帝),占地为王。
以思的克为首的喀什噶尔统治集团,为了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势力,竟奴颜卑膝地向浩罕求援。于是浩罕的军队首领派遣阿古柏和大和卓波罗泥都之曾孙布素鲁克前往喀什噶尔,于同治三年十二月(85年月)侵入中国境内。
同治六年(87),南疆地区全部为阿古柏侵占。阿古柏自封为“巴达吾来特哈孜”(即汉文史书上的“毕调勒特汗”,意即“洪福之王”),对其政权,历史上称为“哲德莎尔”,意即“七城”。同治九年,整个天山以南地区和以北的部分地区就完全处在了阿古柏的反动统治之下。
阿古柏在新疆的侵略活动,与英国和俄国殖民主义侵略新疆的阴谋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治十二年(873),英国正式派遣了茀赛斯组成的有三百人的庞大使团,向阿古柏赠送了枪枝、小炮等武器。同治十三年,阿古柏和英国签订了通商条约即《英国与喀什噶尔条约》,这个条约共十二条,给予了英国在商业、居住等方面的特权。沙皇俄国也不甘落后,早在同治十年武力强占中国伊犁地区以后,就立即向阿古柏表示友好。同治十一年,阿古柏与沙皇俄国签订了《俄国与喀什噶尔条约》,沙皇正式承认阿古柏政权,得到了在南疆进行商业贸易的特权。阿古柏又将中亚地区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完全移植到新疆。土地被大量集中起来,分封给爪牙;各级官吏的俸禄直接取自于封地内的劳动人民,可以任意索取财物和强征无偿劳役。阿古柏的税收没有成文规定,种类繁多。
阿古柏还打着宗教的旗号,对宗教头目笼络、收买,扩充宗教寺院的土地、财产,新建礼拜寺、麻扎、宗教学校,又推行伊斯兰教法典《沙里阿特》的规定,在城乡普遍设立宗教法庭。宗教法官(长孜)可以用任何借口处罚以至处死劳动人民,恢复了“拉伊斯”(执行宗教法规的执法吏)的职位,无辜的劳动人民及未戴面纱上街的妇女,随时都可能受其鞭笞。对非伊斯兰教徒则强迫改信伊斯兰教,否则就要受到最野蛮的杀害。
为了反抗阿古柏的暴虐统治,各族人民包括一些本地的封建主都起来进行斗争。在和阗、吐鲁番、乌鲁木齐等地、劳动人民自发的武装起义此起彼伏,绵延不绝。
阿古柏的侵略新疆与沙皇俄国武力侵占伊犁,引起了中国西北边疆严重的民族危机,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注意新疆的问题。光绪元年三月(875年5月),清政府授任左宗棠为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任命金顺为乌鲁木齐都统,帮办新疆军务,开始了进军新疆,驱逐侵略者的行动。
渴望解脱阿古柏残酷奴役的维吾尔族和新疆各族人民,自动拿出粮食,《阿古柏伯克传》,第0、章。
《平定陕甘新“回匪”方略》,卷298、299。
马匹等支援清军。
光绪三年夏,阿古柏见大势已去,在库尔勒服毒自杀。
清军在新疆各族人民的下,进行了历时一年半的反对阿古柏侵略、收复祖国领土的正义斗争。这些战争的胜利,解除了中国西北边疆的民族危机,粉碎了殖民主义者分裂我国的阴谋,为收复伊犁打下了基础。
左宗棠在驱逐阿古柏,收复新疆的过程中,就注意到了要做好善后工作,恢复生产,如资助因战争逃亡的人民重返家园,发给口粮、种子、牲畜等,使尽快恢复生产,举办屯田,军屯民屯并举,改革不合理的田赋制度及整顿币制等等。在收复南疆后,又组织了善后局,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事务,命令阿奇木伯克只管催征赋税,不得插手地方事务。又提出新疆设行省的主张。后来刘锦棠也上书清廷,提出了设置道厅州县的具体方案。
新疆设省清廷于光绪十年九月(884年0月)批准了新疆改设行省。十月,任命刘锦棠为新疆巡抚,魏光焘为新疆布政使。
新疆改设行省,是维吾尔族和新疆其他各族人民历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改设行省以后,首先对军政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取消军府制、伯克制和扎萨克世袭制,代之以兵备道、府、州、县制,削弱了当地封建统治者的势力,加强了清政府对新疆的直接统治。
在改革军政制度的同时,清廷还采取了一些有助于生产发展的措施。在农业方面,大力兴修农田水利,实行军屯、民屯、犯屯、扩大了耕地面积,使农业生产得到发展。根据二十个县的统计,整修和新修干渠九百四十多条,支渠两千三百多条,灌溉面积达一百一十多万亩。并设立蚕桑局,移植祖国东北地区的桑树,招聘江浙一带的蚕工,改进蚕桑技术,促进了蚕桑业的发展。在工业、手工业方面,清政府举办新式工业,利用机器采油和冶铸,后来又有了火柴和电灯等工业。在交通方面,把军台、营塘一律改为驿站,又由驿站发展到邮政,宣统元年(909)正式设立邮局,总局设迪化(乌鲁木齐),分局几乎遍及南北疆。光绪二十一年(895)建成了电报线路,后来线路还可通到北京。在商业方面也日趋繁荣,由于取消了内地汉族来新疆的限制,使各省商人贩运内地的绸缎、茶、纸、瓷器、漆器等到新疆,每年货物价值二三万两。
在教育事业上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设省之初,兴办义塾三十多处。光绪三十二年(90),新疆设提学使,在各府、厅、州、县设立学堂。许多维吾尔族学生也开始学习汉语汉文。
据《新疆图志》卷73至卷78统计。
《西疆交涉志要》卷4。
新疆设省,促进了新疆各族人民经济、文化的发展,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和边疆的安全,进一步密切了维吾尔族和汉族及其他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第六节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族“索伦”诸部清初,鄂温克同达斡尔、鄂伦春等族一起,曾被统称为“索伦部”。他们分布在西起石勒喀河,东至黑龙江北岸支流精奇里江,北起外兴安岭,南至大小兴安岭一带。
“索伦”这一名称是达斡尔人对鄂温克人的称呼,意思是“山林中生活的人们”。由于他们英勇善战,因此周围诸部也都被称为“索伦部”。
清初,鄂温克以博木博果尔为首领形成了一个大的部落联盟。他们与汉族早就发展了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与达斡尔人一起建立了许多木城和村庄。木城有雅克萨城、阿萨津城、铎陈城、乌库尔城、多金城等,村庄有杜喇尔屯等。每个村屯以氏族为单位,有自己的酋长。
鄂温克人的社会经济,正如清代文献所记载精奇里江和牛满江地区河中盛产鱼类,其中大鱼一二丈许,鄂温克、达斡尔人即捕此大鱼进贡。山中有虎,貂,猞猁,野猪,鹿,驼鹿等,“以打牲射猎为本,无庐舍,游牧止养马匹,无它牲畜”。这里指的养马匹的居民,即为使马的鄂温克部落。他们有几个大氏族,即杜拉尔、墨尔迪勒、布喇穆、涂克冬、纳哈他等。达斡尔部落被称为“索伦部萨哈尔察地方”。“萨哈尔察”是满语,意为“黑色貂皮”,大概是由于产黑貂而得名。达斡尔人已进入阶级社会,结村落而居,达斡尔与鄂温克人杂居于精奇里江,其著名姓氏有精奇里氏、郭贝勒氏、敖拉氏、墨尔迪氏、俄嫩氏、倭勒氏等。主要从事农业,饲养大批牛马等牲畜,种大麦、燕麦、黍米和大麻、荞麦、豌豆及蔬菜、果树等。用牛架车,以长柄木犁耕地,用小镰刀收割庄稼,把收割物保存在帐篷或地窖里,也从事狩猎生产,用貂皮和其他毛皮换取内地的朝服、布匹、铁质生产工具同日用器皿等。满、汉商人和官员经常到索伦部的达斡尔、鄂温克部落进行交易。由于受满族影响,已建造用薄纸糊窗的房屋,改穿满洲服饰。在精奇里江以东、牛满江以西的丛山密林中,居住着一支鄂伦春部落,有玛卡吉尔、卡鲁基尔、玛拉呼鲁等三个氏族。由于他们在精奇里江的大支流毕拉尔河一带游猎,史书称他们为“毕拉尔”人,较早见于《东华录》上。他们共有默纳赫、都纳亨等氏族。另一支鄂伦春是居住在石勒喀的“玛尼克尔”人,其部落中氏族有伍查罕、玛纳伊尔、威拉伊尔、格氏伊尔、嘎格达伊尔、摩东伊尔、彻克奇尔、玛涅达尔等几个大氏族。鄂伦春人饲养驯鹿,用以骑乘与运输工具。驯鹿俗称“四不像”。
后金建立不久,黑龙江的上述索伦部的各族,便前来穆古敦城(盛京),开始与后金建立政治关系,臣服后金。
何秋涛《朔方备录》第44卷,第—7页。
皇太极为加强东北边疆管理,统一贝加尔湖以东整个索伦部地区,建立巩固的统治,于崇德四年至五年(39—40),平定了鄂温克最大酋长博尔博果尔的反抗,最后统一了包括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索伦部广大地区。收编了索伦部所属石勒喀河及精奇里江、外兴安岭以南的鄂温克、鄂伦春等六千九百五十多人,并将其中五千六百七十二人,以氏族为单位编成佐(牛录)。崇德六年清朝军队在贝加尔湖东赤塔附近最后解决了索伦部的残余,又收编索伦部一千四百七十一人,其中有能约束众人,堪为首领者,即授以牛录章京(佐领)官,一部分随清军转战各地,另一部分回到各部落,管理新降人口,作为清政府基层政权的官员,管理贝加尔湖以东,石勒喀河至精奇里江、牛满江的大片地区,负责收纳贡物,保卫边疆,并配合宁古塔派至该地的军队驻防巡逻。
抗击沙俄入侵十七世纪中叶,沙俄便把侵略魔爪伸入中国黑龙江中上游索伦部地区。
给中国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灾难。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各部落展开了反抗沙俄的激烈斗争。鄂温克族氏族酋长根特木耳,同鄂伦春族的酋长毛考待汗一起,率氏族成员渡过额尔古纳河,来到根河和海拉尔河一带。在石勒喀河的鄂温克“纳米雅儿”部落的其他氏族则纷纷拿起武器同沙俄展开斗争,他们拒绝向侵略者缴纳毛皮实物税,包围了盘踞在中国领土尼布楚的沙俄侵略者,从他们手中夺回马二百多匹,平毁了侵略者的庄田,迫使三十多名俄兵向黑龙江中游逃窜。
当沙俄进攻达斡尔族贵古达尔酋长的城堡时。侵略者劝降守城的达斡尔人,贵古达尔酋长作了坚定的回答“我们向中国顺治皇帝纳贡,你们来要什么实物税呢?等我们把自己的最后一个孩子扔掉以后,再给你们纳税吧!”誓死保卫国土的达斡尔人,同以枪炮武装的沙俄侵略者展开了世上窄见的浴血抗战,达斡尔族七百多人全部血战到底、以身殉国。
在55年呼玛尔战役中,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的八旗官兵都参加了抗俄斗争。
康熙二十三年(84),为了征讨盘踞雅克萨的沙俄侵略者,调遣五百名鄂温克、达斡尔官兵驻于黑龙江北岸和苏里地方,战后留守黑龙江城(瑷珲)。在清政府反击沙俄侵略者的作战中,无论是作战,筑城堡、建驿站,还是运军需粮草他们都作出卓越的贡献。
布特哈八旗《朔方备录》卷20。
拉文斯坦《俄国人在黑龙江》商务印书馆974年版,第—7页。自崇德至顺治,直至康熙年间,原索伦部所属的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由于遭到沙俄侵略者的掠夺,受到战火的破坏,被迫逐渐迁移到黑龙江南岸、大小兴安岭,居住在黑龙江和嫩江各支流的山谷间。
清廷把迁来嫩江各支流的各族交由布特哈总管衙门管理,“布特哈”即满语“打牲部落”之意,又叫打牲总管衙门。
鄂温克族共有五个“阿巴”(围猎场),成为打牲部的主体,由理藩院任命“达如汉布勒”、“扎木苏”等人为头领,授以副都统衔。达斡尔族分为都博浅、莫尔登、讷莫尔等三个扎兰,由达斡尔副总管倍勒尔、洪吉等人,会同满族官吏,驻齐齐哈尔屯管理本部政务和军务。
对鄂伦春族的管理有两种形式“其隶布特哈八旗为官兵者,谓之摩凌阿鄂伦春,其散处山野仅以纳貂为役红颜如此多娇最新章节者,谓之雅发罕鄂伦春。“摩凌河”是“马上”的意思,“雅发罕”是“步下”的意思。雅发罕鄂伦春有布特哈五官员分治,三岁一易,号曰谙达。谙达岁以征貂至其境,其入先期毕集,奉命惟谨,过此,则深居不可寻踪。
雍正九年(73),清廷出于长治久安之策。加强东北边防,指示黑龙江将军衙门,规定旗色,在原有鄂温克族五个阿巴,达斡尔族三个扎兰的基础上,将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壮丁正式编成“布特哈八旗”(亦称打牲八旗)。共有九十二佐,其中鄂温克族四十七佐,达斡尔族三十九佐,鄂伦春族六佐。
旗的正旗长由满洲人担任,副旗长由本地各族担任。旗下设牛录(佐),头目叫“牛录达”,亦叫“章京”(佐领);佐领下设“哈朋”,即骁骑校;“哈朋”下设领催(宝西呼),佐下各村还设“嘎思恩达”(村长),村长由大家选举产生。佐领和骁骑校在平时监督各族猎手猎取貂皮,按时向清廷进贡,战时率领兵丁打仗,并担负着边境线上的巡逻和驿站的工作。
从此,布特哈地区的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开始“出则为兵,入则为民”。
布特哈八旗对于清廷承担着贡貂和服兵役两大义务。“布特哈,无问官兵散户,身足五尺者,交纳貂皮一张,定制也”。这种制度原出黑龙江将军衙门,即竖五尺之桩,每隔四年测量一次,十五岁以上的男丁,身与桩齐者或高出者,为纳貂之民,并开始担负各种公差。
进贡貂皮,初由布特哈总管收齐后,特派副总管、佐领、骁骑校各一员,每佐兵丁一名,自行送交热河避暑官。乾隆四十九年,经黑龙江将军衙门启奏,停止了布特哈官兵自行送交貂皮的办法,改由将军衙门乘入贡之便代送。每年选定一等四十二张、二等一百四十张,好三等二百八十张、寻三等四千九百四十三张。由于代送过程中出现很多弊端,布特哈八旗官兵上告皇帝,又恢复了旧制,仍由布特哈官兵自送貂皮贡至热河。
布特哈官兵除担负贡貂差役外,每年春秋两季还要参加马步枪箭较射等军事操练,每五年举行一次大型军事演习。
清政府于雍正十年(732)四月,将布特哈打牲部一千六百三十六名鄂温克士兵,七百三十名达斡尔,三百五十九名鄂伦春等族士兵携带眷属,共三千名移驻呼伦贝尔草原。共编成五十个牛录(佐),分隶八旗,分左、右两翼,左翼四旗在与俄罗斯交界处游牧,右翼四旗沿喀勒喀河一带游牧。沿呼伦贝尔,黑龙江地区中俄边界线共设卡伦五十九座,极东十二卡伦,轮派布特哈地区鄂温克、达斡尔部队戍守;呼伦贝尔地区设十六处卡伦,东六卡由鄂温克、巴尔虎等族官兵驻守2。布特哈八旗官员担任固定卡伦外,还建立了严密的巡边制度。
清廷为了更好地利用布特哈八旗各族官兵,培养满族化的军队,康熙三十四年(95),黑龙江将军萨布素,于墨尔根分别在鄂温克和达斡尔人中设一个学校,设立助教官,选鄂温克、达斡尔等族每佐领下一儿童,学习满文书艺,这成为鄂温克、达斡尔等族文化教育的开始3。
清朝皇帝为了把布特哈官兵培养成一支亲信部队,规定佐领以上的官员,都必须见到皇帝,乾隆帝每年抽出一定时间接见各族的佐领以上的军官。而且每年在木兰围场打猎时,也都要选布特哈八旗的优秀猎手来京陪同乾隆帝围猎。
满族统治者一向认为鄂温克、鄂伦春等族语言与满语相近,对他们采取同化政策,使之驯服效命,如派满族军官训练布特哈八旗,灌输满族的礼俗,他们的待遇也接近满族官兵,通行满文。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布特哈”官兵衣着、住房、礼俗、生活方式逐渐接近满族,尤其各族的上层的习俗基本和满族相似。鄂温克、达斡尔人上层知识分子多熟通满文、能用满文写作,能流畅地说满语。
鄂温克清统治者对于布特哈八旗鄂温克、达斡尔族的氏族上层官吏副都统、佐领、骁骑校等,给以高官厚禄和各种特权。他们利用权势占有公社的牲畜和土地,雇工劳动,产生了剥削,形成了贵族阶层,同时还产生了作为家庭内使用的奴隶,形成了家长奴隶制形态。鄂温克、达斡尔人都把奴隶叫“包勒”。奴隶的来源,主要是他们在战争中俘虏的小孩,另一方面是清朝将许多免死的罪犯给鄂温克、达斡尔族当奴隶,第三个来源是买进的奴隶,一个身强力壮的奴隶价值一匹马或一个银元宝。布特哈八旗官兵的奴隶数目,据记载布特哈东路有四百七十六户奴隶,男女大小一千三百二十三名,西路的数目《朔方备录》卷49。
2《清高宗实录》卷4。
3《朔方备录》卷2。
也不相上下。
奴隶随主人的氏族,姓主人的姓,奴隶和奴隶主吃一锅饭,但不能和主人在一桌吃。有的主人年老病故,无人继承家产,就由奴隶办丧和继承家业。主人出去打猎,猎回来的肉与奴隶同吃,个别人也把珍贵猎品分给奴隶一份。奴隶主也参加狩猎生产,但奴隶只能参加田间劳动,无权参加狩猎活动。奴隶有赎身权,如不愿在原主人家,可以脱离另找新主人,从新主人那里将身价交给原主人,姓新主人的姓。脱离主人的奴隶,必须找一个自由民做保护人,表现好的,主人(佐领)可以取消其奴隶身份,可给予参军权。
鄂温克族一部分人从事狩猎生产,迁到呼伦贝尔草原的已转向游牧生产。牧区的社会组织,与猎区一样保留着氏族“哈拉”,每个氏族下分若干大家族“毛哄”,是由同一父系祖先的子孙所构成,一般多则十一二户,少则七八户居住在一个村落里。“毛哄”是进行集体狩猎生产的单位。一个或几个“毛哄”的人联合起来进行围猎活动。除在生产上保持互相支援之外,近族之间也有代偿债务和抚养孤儿、老人的义务。同一氏族的各“毛哄”之间实行严格的族外婚制度,同一“哈拉”或“毛哄”的人绝对禁止通婚。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毛哄达”(族长)和“嘎思恩达”(村长)各一人,管理和领导家族的事务。族长是维持习惯法的支柱,清朝发给每一族长一条黄带子,但办事必须公道。
在牧区,“毛哄”要在祭敖包时开会,由老年人轮流主持,会议的开支与其他公共费用,由家族负担,牧民每户出一只羊,富户可多至三四只羊。一般被开除“毛哄”的人,可以申请参加其他“毛哄”。如有杀人者,“毛哄”举行会议,将凶手处死在河边,如是误杀,则由犯罪人用两头好牛做为命价,由死者家庭享有。“毛哄”内男人死后,如无子,其财产由“毛哄”内的近亲继承。每个“毛哄”都必须有自己世代相传的萨满(巫师),管理“毛哄”的宗教活动。每逢年节,特别是四月初三,是全“毛哄”举行盛大集会的日子,鄂温克语叫“奥米那楞”,萨满用皮绳将全“毛哄”的人围住,检查“毛哄”人口增减,并为全族祝福。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墓地。鄂温克人信仰萨满教,对自然界和动物加以崇拜,相信万物有灵。他们还崇拜灰鼠、小雀和熊、蛇等动物。鄂伦春人也有相类似习惯。鄂温克人对山、川、日、月、星、火等都进行崇拜。特别是对祖先神的崇拜,构成其信仰的核心。每个氏族都有祖先神,祖先神多为女性。
鄂温克人的多神的信仰,最集中体现在萨满身上,得重病时,都要请萨满跳神。如请萨满治病他不去,按习惯可用皮绳把他捆起来强迫他跳神,因为萨满是属于氏族的。萨满不仅是氏族巫师,而且在社会上,也有很高的威望,有的地方萨满也是氏族头人之一。一切鬼、神、吉、凶和疾病的来源,都由萨满解释。
鄂温克民族讲究礼节、好客。长幼之间恪守着严格的礼节,老人受到社会上的尊重。当年轻人见到长辈时,总要施礼问安和敬烟等,如果是骑在马上还要下马问安。通行屈膝、侧身、打千、拱手作揖等礼节。屋内的座位,床铺,也有长幼之分。
鄂温克族的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盛行“氏族外婚”与“姑舅表婚”,绝大多数都是由父母包办婚姻,早婚现象很普遍。有的青年男女相爱得不到父母的允许,便双双逃走,被抓回后,男人无罪,女的由其父母另婚配给别人。如是已婚女子私奔,抓回后,把男子押起来,女人交给原丈夫或由佐领把女人定价出卖。
鄂温克族与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相互通婚的历史较长,也很普遍,被称为“亲属民族”。
鄂温克族民间传说、神话、故事、谚语、谜语等民间文学十分丰富,它们反映了鄂温克族早期的历史。如“人类来源的传说”、“英雄猎人的故事”、“金鱼姑娘”、“兴安岭的故事”、“母鹿之歌”等都是美丽感人的故事。汉族的故事如《三国演义》等在鄂温克族中也得到广泛流传。
鄂温克族每逢庆祝节日或举行婚礼的时候,都要跳民族舞蹈。
达斡尔达斡尔族的经济,以传统的粗放农业为主,兼行狩猎、捕鱼、放木排等生产。主要种植燕麦、大麦、荞麦、稷子、黑豆等成熟期较短的农作物。并种油料作物苏子。他们用轮歇游耕的方法,而且禾苗出土后,无锄草习惯。栽种烟草有一套精细的传统工序和技艺。达斡尔族栽培加工的烟叶,因其质优,享有“琥珀香”之誉。据《黑龙江外纪》载“人家隙地,种烟草,达呼尔则一岁之生计也。”达斡尔族的鹰猎具有特色。猎鹰是由山鹰训练而成的。猎鹰又被称为“飞行猎人”。训练方法是,捉到山鹰后,十天内不喂一点肉食,而把它绑在悬梁摇篮里,摇几天,接着在它尾部根上佩一铜制小铃,腿上系一柔软的皮条,等山鹰见人习惯后,可以帮主人抓狐狸、野兔、野鸡等。达斡尔族也善于从事捕鱼生产。早期达斡尔人还以鱼皮缝制过靴、鞋及烟口袋等用具。
达斡尔族人民乘坐的“勒勒车”,享有盛誉。又名“大轮车”,也叫“草上飞”。过去运输以及姑娘出嫁都坐大轮篷车。大轮车适合于山区荒原和沼泽地带,具有轻便耐用、修理方便之特点。
达斡尔族保有部落“毕日基”组织,分为“乌力斯”、“都博浅”、“音那奇”、“精奇日”和“阿彦浅”等五部落。从黑龙江迁来嫩江之前,达斡尔人分别属于上述五个“毕日基”之内。“哈拉”是氏族组织,直译为姓氏,十八世纪前后,达斡尔族有十八个“哈拉”。
每个哈拉是由两个以上的“莫昆”组成。“莫昆”是大家族组织,从血西清《黑龙江外纪》,刊《小方壶斋丛钞》第40页。
缘关系上说,莫昆是比哈拉又进一层的血缘团体。因此,莫昆这一家族组织,对其成员的约束力也就大于氏族。每个莫昆都住在一个村落里。达斡尔族保存几代人的家庭,有的多达三十多口人。
“哈拉”的职能()严禁民族内通婚;(2)定期祭祖修谱,每隔若干年召开一次祭祖修谱会议,打开族谱登记增加的男性成员的名字,出生者以硃笔填写在其父名下,而亡者以黑笔写之;(3)处理氏族内违法者;(4)组织哈拉之间的射箭和联合围猎等项活动。
“莫昆”每隔数年,召开一次祭祖会,填写增减的人口。莫昆其他职能有()管理公有财产(林地、河边柳条通);(2)集体割所需柳条子;(3)平分由外村租借渔场的租金;(4)管理公共墓地;(5)维护成员,扶养鳏寡狐独;()办故后的丧事;(7)干预女子继承家产,必须由儿子继承;(8)公祭莫昆祖神;(9)每年举办莫昆之间的射箭和曲棍球比赛,每逢过春节,家家户户张贴对联、年画、放爆竹,在大门外燃放烟火,妇女们夜间聚集在某一家较大的屋子里,在苏油灯光下,跳本民族的传统舞蹈——“路日给勒”,唱本族民歌,青年男子打“贝阔”(曲棍球)。
达斡尔族的婚姻,是氏族外婚制和一夫一妻制。婚姻也多由父母包办,本人除再婚者外,无权过问婚事。婚姻程序较繁琐。
达斡尔族的丧葬一般是土葬,将死者殓入木棺,埋于本家族的墓地。因天花、肺痨等特殊病和难产等死亡的,则风葬或火葬。殉葬品除寿衣外,还有死者生前所用的什物,并有杀马殉葬的遗风。死者的晚辈按亲疏远近服孝一个月到一百天。
达斡尔人迷信鬼神,信仰萨满教。以自然为崇拜对象。崇拜天、星、雷、河、火、岩洞、森林、碾石、龙、鹿、布谷鸟、猫头鹰等等。他们供奉的“霍列力巴尔汗”,包括十七种神,是由五十八个生物和物件组成的。每个“莫昆”都有自己的祖先神。在他们的观念中,神鬼是福的主宰,生产的丰欠和人口兴旺与否,都是神鬼保佑或作祟的结果。因此,一旦生产不利或发生疾病,即请巫师(萨满)祭祀,祈求消灾赐福。
鄂伦春鄂伦春族的经济是一种以狩猎为主,采集捕鱼为辅的综合经济。广阔的山林是鄂伦春人天然的猎场,动物资源十分丰富,取之不尽。他们的氏族部落多在一定河流范围内活动。
当猎获野兽后,家族公社(乌力楞)的全体成员,在“仙人柱”前,围成一个圆圈,把肉煮熟,三五人共吃一盆肉。
采集主要由妇女担任,老年妇女是采集的领导者和指挥者,由她率领家族公社的女成员,也包括儿童进行采集,储备野菜。捕鱼也是重要生产,黑龙江和嫩江流域,鱼类资源丰富。用“挡筛子”捕鱼是常见的方法。叉鱼也较盛行,他们用三齿或四齿的铁叉,乘坐桦树皮船叉鱼。野兽皮和桦树皮是他们加工的主要对象。兽皮制品和桦皮制品是他们的生活资料,他们用原始的方法熟兽皮,制成各种兽皮衣、裤、鞋、帽和被襦,数量最多的是狍皮和鹿、犴皮。缝制皮衣的线,是由狍、鹿、犴的筋所制成。桦皮制品在鄂伦春人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他们日用的家具、容器、船只以及覆盖“帐幕”的围子都是桦树皮制成的。
鄂伦春人的“乌力楞”家族公社,一般由几个到十几个“仙人柱”(帐幕)构成。“仙人柱”是鄂伦春人的原始性居室,俗称“撮罗子”。它是用三十根木杆搭成的圆锥形的构架,夏天以桦树皮围盖,冬天以野兽皮围盖。“乌力楞”,鄂伦春语的含意是“子孙们”,指同一祖父所传的几代后嗣。“乌力楞”是鄂伦春父权制社会的基本细胞。
“乌力楞”是一个基本经济单位,其经济基础是猎场和主要生产工具,如驯鹿、马匹的集体所有。狩猎是以“乌力楞”为单位集体进行的。在春、夏、秋三季出猎时,往往举族出动。“乌力楞”亦随着迁涉。冬季出猎时则主要是男猎手参加,老弱妇孺留在宿营地。“乌力楞”的管理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基础上,每次出猎时,都要民主推举一个“塔坦达”,负责领导个狩猎生产。“塔坦达”一般是猎组中年龄最大,辈份大,有丰富狩猎经验的人,他经常研究和介绍经验,分配猎品。他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时,要听取大家的意见,没有任何特权。分配制度是以“乌力楞”各户为单位,按户将肉分成若干份,平均分配,但猎获野兽后,要把头肉、腿肉、心、肋骨肉以及肝、舌头等肉煮熟,由全“乌力楞”的人共同享用。
鄂伦春人没有文字,但满文于康熙年间已传入,有少数鄂伦春人掌握了满文。但他们的文学主要是口头创作,通过口耳相传,成为鄂伦春族文化的重要部分。
口头创作的最早形式是关于鄂伦春族的历史神话传说,这些传说,有许多是关于人类起源的。以动物为主题的童话故事占较重要地位。以男女爱情为主题的也是口头创作的主题之一。
鄂伦春族男女老少都喜欢唱歌,不论节日里、婚宴上,还是在劳动中,日常生活中都要唱歌,歌的曲调都是比较固定的,歌词都是即兴之作。鄂伦春人的舞蹈是与歌曲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常常是载歌载舞。“黑熊搏斗舞”,“野猪搏斗舞”和“树鸡舞”都是模仿这些飞禽走兽的动作或吼声而创作的舞蹈。另一类是直接表现劳动生活的,如“依哈嫩舞”,表现猎人打到野兽以后,高兴地把猎物往马背上驮的情景。红果舞表现了妇女采集红果的劳动。“鲁力该嫩舞”是大闹场的意思。人们手拉手围成一圈,左右跳动,身体稍向里弯曲,有如他们所住的“仙人柱”,鄂伦春人的舞蹈都是来源于他们生产劳动和生活。
图腾信仰是鄂伦春人的宗教形式之一。在长期狩猎中。他们逐渐把某些动物从一般动物中分离出来,相信这些动物与他们的氏族集团有关。熊是鄂伦春人崇拜的动物之一。他们认为熊与自己存在一种血缘亲族关系,在称谓上,把熊称为“太帖”(祖母),“阿玛哈”(祖父),而不直呼它的名字,他们认为熊最初是人,因而不能猎取。
鄂伦春人也崇拜火神,每当吃饭时,要向火里投一些食物,以示供奉。
对山神也十分崇拜,在山上的树上画一脸形,路过时要叩头。在家里吃饭、饮酒前,将酒杯、饭碗举起向空中绕两圈,表示先让山神尝,据说山神能保佑多打野兽,他们也崇拜太阳神和月亮神。
萨满是鄂伦春人的宗教巫师。萨满的跳神仪式充满浓厚的神秘气氛。
第九章台湾的开发清代自康熙二十二年(83)统一台湾,至光绪二十一年(895)依《马关条约》割让台湾给日本,共治理台湾22年。在这22年中,台湾社会有很大的变化,这与大陆汉族居民不断移入台湾有关。汉人的移入,从初期的0万人发展到后期的320余万人,二百年间扩增30倍,对台湾进行了全面的开发。在此基础上,清皇朝逐步建立了对全岛的行政统治。这对台湾的发展及巩固和加强祖国对台湾的主权关系,都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土地的开发康熙二十二年(83)清设台湾府,下辖台湾、凤山、诸罗三县,统治区域也仅限于府治一带百余里。府城“规模草创,城郭未筑,官署悉无垣墙,唯编竹为篱,蔽内外而已”。凤山、诸罗两县衙署皆附设于府城,知县、佐贰不敢莅境,只在府城遥领县事。其时,“人民尚未集,田土尚未辟,可居可耕之地,惟台邑左右方百里地耳”2。
清廷为了统治秩序的稳定,担心台湾孤悬海外,易为“奸民逋逃之薮”,自康熙以迄咸丰同治时期,始终对台湾的开发持消极态度,对人民的开发活动加以种种限制。首先是禁民渡台,其次是禁入番地,对于已经移居台湾的人民,清廷禁止他们进入高山族居住区,以防范他们往来接触,萌生动乱。但是,清廷的禁令并不能阻扼内地人民的渡台以及他们对台湾广漠土地的开发。清廷设禁最严的康熙、雍正、乾隆时期,也正是内地人民移垦台湾的最盛时期。据《赤嵌笔谈》记载,除厦门——安平是偷渡的总路以外,北起鸡笼八尺门(基隆港),南至琅娇后湾仔(恒春南湾),东及蛤仔难(宜兰)、钓鱼台(台东秀姑峦溪口),可通行大小各类船只的近海港口9处,都是人民私渡之处。至康熙末年,他们已经分布于台湾的一半地区。蓝鼎元写道“前此台湾,止府治百余里,凤山、诸罗皆毒恶瘴地,令其邑者尚不敢至,今则郎娇、北穷淡水、鸡笼以上,千五百里,人民趋若鹜矣。前此大山之麓,人莫敢近,以为野番嗜杀,今则群入深山,杂耕番地,虽杀不畏。甚至傀儡内山、台湾山后、蛤仔难、崇爻、卑南觅等社,亦有汉人敢至其地,与之贸易,生聚已繁,渐廓渐远,虽厉禁不能使止也。”雍正乾隆以后,至者愈多,拓地愈广。清领台湾之初。册载民户2,727户,人口,820口;嘉庆十六年(8)有司汇报全台民户,计有24,27户,男女大小凡2,003,8口。光绪十三年(887)编查户口,造报者已达320余万人。移民到台以后,一小部分从事贸易,绝大部分投入了土地开发。
由于清廷禁止搬携眷属,广大佃户绝大多数都是孤身的成年男性,数十、数百乃至千人聚居一庄。台湾县“乡间之人至四、五十岁未有室者,比比而是”。雍正五年(727)时,“台湾一府总计,唯中路台邑所属有夫妻子母之人民。北路诸罗、彰化以上,淡水、鸡笼、山后千有余里,通共妇女不及数百人。南路凤山、新园、琅娇以下四、五百里,妇女亦不及数百人。”2他们就是在这样艰难困苦的条件下,从事着开发土地的最繁重的劳动。郁永河《裨海纪游》。
2沈起元《治台湾私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4。
蓝鼎元《平台纪略总论》,《皇朝经世文编》卷84。
《台湾县志》卷《舆地》。
2蓝鼎元《平台纪略·经理台湾第二畴》。
在广大移民筚路蓝缕、艰苦努力下,台湾土地相继开发,进展极为迅速。清朝设治初期,北路“流移开垦之众,极远不过斗六门”,康熙四十三年(704),“已渐至斗六门以北矣”,康熙四十九年(70),“又渐过半线(今彰化)、大肚溪以北矣。此后流移日多,乃至日南、后垄、竹堑(今新竹)、南嵌,所在而有”3。
半线初辟时,还是一片荒原。康熙五十八年(79),施世榜集流民开垦东螺之野,所筑施厝圳,彰邑十三堡半之田,此圳足灌八堡(一万九千甲),故又名“八堡圳”。同时有杨志申来到这里,招募佃农数千人,辟田凿圳,线东西两堡之田,皆为杨氏所有。半线自此日兴,雍正元年(723)乃有彰化县之设。乾隆年间,泉州人吴洛和广东人张振万又来此开发未垦之土,规模皆与施、杨相埒。张振万所居葫芦墩所产的葫芦墩米,日后甘美冠全台。竹堑宽长百里,旷野荒埔,仅有少数山胞。康熙三十年(9),泉州人王世杰募集同乡百数十人至台,先垦竹堑社地,治田渐至数百甲。康熙五十八年,复垦滨海之地,凡二十四社,为田数千甲;又垦以南之地,凡十三社。竹堑一带开垦事业,儿握于世杰之手。
台北原是一片沼泽密林,初名大佳纳,一名艋舺。康熙三十六年(97)郁永河经此时,辟土不过千分之一。康熙四十八年(709),泉州人陈赖章开始在这里建立村庄。雍正九年(73),平原土地已经全部开垦,大佳纳堡已成为繁华的市街。淡水“夙号烟瘴,近台北之极边”,康熙二十五年(8)左右有广东嘉应州人移住,同籍者闻讯来集,康熙末年已俨然形成一大部落。雍正、乾隆年间,杨道宏、林成祖、胡焯猷等人渡台,继续向北进至兴直之野,开发了淡北平原。
康熙中叶至乾隆中叶是移民开垦的极盛时期,广阔肥沃的北部平原和南部下淡水溪流域已经大部开发。乾隆中叶以后,土地的拓垦已渐及东部的噶玛兰平原、花莲港流域以及中部的埔里社盆地等土著地区。
噶玛兰初名蛤仔难,三面负山,东临大海,土地广漠,溪流交错,三十六社番散居其间。乾隆五十二年(787),漳州人吴沙募漳、泉、粤三籍流民入垦其地,嘉庆元年(79)进据乌石港,筑头围。二年(797),又进筑二围、三围。其后沙死,沙侄吴化代领其众进至五围(今宜兰市),前后辟地数百里,奠定了汉人开兰的基础。嘉庆十五年(80),闽浙总督方维甸勘查噶玛兰地,据总兵武隆阿、知府杨廷理奏报噶玛兰南北长约六、七十里,东西宽约二、三十里不等,有漳人四万二千五百余丁,泉人二百五十余丁,粤人一百四十余丁;归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余丁;熟番五社,九百九十余丁。十七年(82),清政府在这里经划地界,设置了噶玛兰厅。
3《诸罗县志》。
《北路参将阮蔡文祭淡水将士文》。
奇莱(花莲港),仅每年三、四月间有汉人前来贸易。咸丰元年(85),淡水人黄阿凤集资数万元,募穷民二千二百余人往垦其野。后垦区移于秀姑峦之麓的璞石阁。居者千家,遂成一大都聚。
卑南地处台东之中。咸丰五年(855),凤山人郑尚至此与土番贸易,且传授耕耘的方法,很受番人的欢迎与尊重。郑尚致富以后,募佃入垦,土地日辟。
埔里社为台湾中部万山丛中的一小平原,延袤十数里,二十四番社生活其间。嘉庆十九年(84),黄林旺、陈大用、郭百年等入垦其地,辟田数千里。咸丰间,泉州人郑勒先居此与番贸易,始建市廛,即后来的大埔城。光绪元年(875),清政府在此设埔里社厅。
第二节经济的发展广大移民挣脱了大陆层累了两千年的制度的束缚,来到行政控制粗疏的台湾,面对广阔的从未开垦的沃土,表现了极大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台湾二百年间的农业生产和商业贸易,出现了较之大陆远为迅速和活跃的发展局面。
台湾的土地分为田、园两种,“有陂圹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以田育稻,以园植蔗。土地的计算单位是“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康熙二十三年(84),清朝宣布郑氏的官私田园悉为民业,其时在册的有田7534甲5分7厘、园099甲2分8厘,合计8453甲8分厘;乾隆九年(744),在册的有田7874甲8分厘,园3830甲分5厘,合计5384甲9分厘;光绪二十四年(898,时在台湾沦陷后三年)的统计为水田(田)2322顷(3甲4分),旱田(园)527顷(44429甲7分),合计40839顷(3甲分)。如以康熙时期实际耕地面积为册载数字的二倍计算,清代二百年间的耕地面积也增加了将近百倍。
台湾的稻种,有土著居民一向种植的,有荷兰引自海外的,也有汉人从大陆带来的。仅连横《台湾通史》所记载,就有粳稻27个品种、糯稻5个品种。康熙之时,“三县皆称沃壤千仓万箱,不但本郡足食,并可资赡内地。居民只知逐利,肩贩舟载,不尽不休”2。雍正九年(73),“部定台湾征收正供之谷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余,又运福、兴、漳、泉四府平粜之米十二万二百八十七石”。乾隆七年(742),“兵米、眷米及拨运福、兴、漳、泉平粜之谷,以及商船定例所带之米,则通计不下八、九十万石”3,成为福建兵民粮米的重要供给地,堪称中国南部的一大谷仓。
台湾的主要水利工程是陂、圳。陂是水库,圳是水渠,“凡筑堤潴水灌田谓之陂,或决山泉,或导溪流,远数十里,近亦数里。不用筑堤,疏凿溪泉,引以灌田谓之圳,远七、八里,近亦三、四里。”4据《台湾通史》记载,清代除了维修和使用荷兰、郑氏时期所开凿的5个陂以外,还创修了80陂、32圳。其中,施琅私筑陂,知县宗永清、周钟瑄、曹瑾募民筑成4陂、二圳,其余都是民间业户和佃户自行集资筹策、自行组织劳力修凿的。大致以横贯台湾中部的浊水溪为界,其北以稻作居优势,其南以蔗作居优势。康熙时期,台南平原已是“蔗田万顷碧萋萋,一望葱茏路欲迷”的景象。台糖的产量早岁缺乏准确的记载。《裨海纪游》谓“台人植蔗为糖,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赋饷》。
2连横《台湾通史》卷27《农业志》。
3连横《台湾通史》卷27《农业志》。
郁永河《裨海纪游》。
岁产二、三十万”,当是指担而言。《台海使槎录》谓台湾“三县每岁所出蔗糖约六十余万篓,每篓一百七、八十斤”,则年产在百万担以上。二说相去甚远,似乎后者有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