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的主要思路
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必须明确思路,抓住重点,积极稳步推进。为此要求我们必须首先树立科学的执政理念;必须科学区分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的不同;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共产党执政的基本职能;同时,保证党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党依法对国家政权及其运行实施科学有效的控制监督。
(一)树立科学的执政理念
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党和党的各级干部必须树立科学的执政理念,切实从思想上对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加以科学区分,真正搞清什么是党的领导职能,什么是党的执政职能,如何科学地实现党的执政职能等。只有树立了科学的执政理念,党才能真正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1、领导和执政是二个不同的范畴
就执政党而言,领导和执政是二个不同的范畴。一般而言,领导属于一种政治活动,而执政则属于一种法治活动。目前学术界关于领导与执政的区分已比较明确,譬如有的认为,“党的领导,既包含有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也包括对各类社会组织、广大群众的领导,对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领导,还有对党组织内部的领导等。党的基本的领导原则在各方面都是适用的,但实现领导的方式因各个部门、领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宏观和微观上有所不同,甚至都是党的基层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也有所不同。比如党组织在国有企业的领导表现为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等;而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为保证监督方面,农村中的基层组织在起领导核心作用。”有的认为,“就执政党而言,党的领导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其中,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即对国家权力的掌握、控制和行使则称为执政。执政是一个政党进入国家的政权机构并以该政党为主体、以国家权力的名义从事对整个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或者说,执政是一个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占主导地位、并通过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治国主张贯彻于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的活动。非执政党的领导往往是对社会中的某些领域某些部分进行领导,不可能直接实施对国家的领导,也不可能对全社会实施领导。执政党的领导与非执政党的领导,无论从领导范围、领导任务还是从领导方式来看,都有很大区别。”等等。
总起来说,党的领导和执政的主要区别是:所谓党的领导,是指党通过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而动员、组织、率领和指导人民实现其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部政治活动。党的领导范围包括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对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领导,对党组织自身的领导等。党的领导的核心价值是带领人民为实现人民的利益而奋斗。党的领导的直接主体是党组织本身。党的领导地位不是靠法律规定,也不是靠武力强制维护,而是通过提出体现着人民利益的政治主张,通过自己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从而赢得人民的信任、爱戴和拥护,使人民自发、自愿地跟随党前进,最后形成党与人民之间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事实关系状态和党在人民中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依赖的主要手段是动员、说服、宣传、引导、示范实践和组织、指导等,也就是实现党的领导从根本上说,主要不是依靠政权(没有政权党仍然可以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对广大群众的领导作用),而是靠党的率先垂范,靠党自身的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正是因此,党的领导不能靠强迫命令,也不能强制执行。
所谓党的执政,主要是指党掌握、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实现其执政纲领的法治活动。党的执政从范围上讲,主要是指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专指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法律构成关系。党执政的核心价值是党依法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执政的直接主体是,作为党的代表在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履行国家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执掌的国家政权,是属于全体公民的公共权力,在民主宪政的条件下,国家政权必然表现为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规范,因此,党掌握、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必然属于一种法治活动,必然要纳入法治的范畴。正是因此,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和人民选择的结果,是人民经过法定程序、依法选举产生的必然结果。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在服从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机关,在国家政权体制内实施掌握、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实现党的执政纲领。党执政所依赖的主要手段是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和国家法律,即党把自己的政治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名义在全社会强制推行,从而达到实现自己执政纲领的目的。因此,党执政必然要和国家权力联系在一起,必然要在国家政权体制内以国家的名义处理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政务,也就是党的执政必然是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政治活动。
并且,就执政党本身而言,党的各项活动中,也是既有执政活动,也有非执政的一般活动。这就是,一般的政党活动并不必然是在国家政权体制内进行,而执政则必然是在国家政权机构内部进行。如果说一般的政党活动是以政党为主体所从事政治活动的话,那么,执政则必须借助国家政权机关和国家权力来进行政务管理活动。执政党领导国家,直接控制着国家政权,因此执政集中表现为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成为全社会遵循的制度和规范,进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执政党的主张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前提。一般的政党活动只有限地影响到其活动所直接涉及的人民群众;而执政活动则必然影响到全体社会成员。执政党的一般政党活动可以将本政党的主张通过思想宣传的方式和党组织、党员的表率作用让人民群众了解并接受,但并不对人民群众产生必然的约束力;而执政活动则必然对全社会成员产生法定约束力等等。总之,对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加以科学区分,对党的执政活动和非执政活动作出具体区别,对我们准确把握和科学界定党的执政职能将会产生极大帮助。
2、科学界定党执政的基本职能
根据政党执政的基本原理,笔者认为,党执政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制定执政纲领
制定执政纲领,是执政党的首要职能。所谓执政纲领就是执政党领导国家发展、对社会实施政治治理的大政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一般说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内容实际上就是指党的执政纲领。党的执政纲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党领导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党领导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党执政治国的重大战略规划,党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主张,党领导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等等。党的执政纲领体现着党的执政理念,反映着党的执政要求和政治主张。因此,党制定执政纲领,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保证党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提出立法建议
党仅仅提出自己的执政主张、制定出执政纲领还不够,还要把自己的执政纲领付诸实施。因为党的执政纲领只是作为“纲领”而存在的时候,它只在党内产生纪律约束,而不对全社会产生法律约束。党的执政纲领如果不对全社会产生法律约束,党的执政目标就永远无法实现。为此,要求党必须运用国家政权,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从而使党的执政纲领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变为国家的政策法令。这样,体现为国家意志的党的执政纲领必然要求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共同遵守执行。
(3)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毛泽东曾说,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党的执政纲领要变成国家法律,并且体现为国家法律的党的执政纲领要付诸实施,都需要党的干部在国家政权体制内以国家名义依法运作完成。向国家政权机关依法推荐重要干部,是执政党的一项基本职责和重要职能,也是政党执政的一个重要标志。为此,要求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将本党党员推荐给国家机关,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选举通过后,党推荐的干部就成为合法的国家政权机关的负责人。这样,进入了国家政权机关的党的干部,就可以在国家政权体制内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实践党的执政纲领,贯彻党的执政主张。
(4)保证国家机关依法独立高效运转
党掌握、控制国家政权,目的是要运用国家政权实现自己的执政纲领。国家政权体系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组织运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因此党掌握和运用国家政权,必须切实保证国家政权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并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党作为执政党,作为国家政权的领导者,为了保证国家政权更加有效地实现党的执政意图,党还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实践发展需要,在尊重执政规律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国家政治体制,切实改进和理顺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和运作机制,从而保证党真正做到科学执政,高效执政。
(5)对国家政权运行实施监督控制
法治条件下,国家政权依法独立运行,发挥作用,同时党政职能分开,党不再直接介入和干预属于国家政权职能范围内的事情,但这并不是要党放弃对国家政权的掌握、控制和监管。为此,要求党必须以执政党的身份,代表人民通过党和国家的组织体系加强对国家政权运行的评议、监督和控制。评议、监督和控制国家政权,主要是看国家政权机关在政权运行中是否体现了党的执政要求,是否全面实践党的执政纲领;实践的效果如何,效率怎样;国家政权是否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国家机关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贪污腐败问题等等。这种评议、监督和控制应当是经常性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党组织要将评议和监督的结果作为考评国家机关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并要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升迁挂钩,要加强责任追究。同时,党组织要根据对国家政权运行评议、监督的结果,及时实施对国家政权运行的动态控制,这种控制主要是通过党委设在国家机关内部的党组进行,从而保证国家政权始终依法按照党的意志办事。
(6)开展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开展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历史优势,也是党执政治国的一项重要职能。党是由工人阶级和社会各领域各阶层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集团,是先进
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代表者,党的性质和宗旨使党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对广大人民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要求党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从而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意志和行动,使全党和全国人民在共同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的基础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为实现党的最高纲领而奋斗。
(二)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1、全面树立法治观念
实行依法治国,决不只是法制领域或法制部门的事情,而是党领导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战略决策。实施依法治国,既非应急性措施,也不是权宜之策,而是事关全局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法治也不只是微观层次的争讼息纷,而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宏观谋略;法治更不是阶段性的现实秩序的治理,而是国家建设与社会调控的战略性目标。这应当成为我们党依法治国的基本共识。
观念更新是改革的先导,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全党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治国的实现有赖于法治型政治文化取代人治型的政治文化。为此,既要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同时要坚定树立依法治理的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权力观。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治理,传统的依靠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的办事习惯要逐步转变为依法办事,并且要认识到,法律并不只是约束被管理者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约束管理者的行为规范。权利是人所固有的,不是特定机关或个人恩赐的,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正当权利同样给与应有的尊重、承认和保护;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上,公民、法人等社会权利主体的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权力的价值在于保证权利,绝不是侵害权利。权力来源于人民和法律的明确授予,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和幅度来实施。
2、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历史的创作者,是社会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利和权力高于一切。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因此,实行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坚持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就是要求全社会一切政党、团体及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自觉接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就是人民利益、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三者有机统一权威的至上,是人民利益和人民主权的至上。如果宪法和法律没有这种权威,依法治国便只是一句空话,依法执政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3、依法规定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
党要依法执政,首先要有法可依。只有以法规定了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以法规范了党在国家政权中的执政行为,党才能在依法治国中实现依法执政。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们党执政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宪法规定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法律规定国家政权的运作形式等。毫无疑问,仅靠这些宪法和法律规定,远远解决不了党执掌和运用国家政权的法律依据问题,也难以有效规范党的执政行为。为此,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科学、规范地界定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权限和领导方式,正确处理党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从法律和制度上确保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同时也保证国家政权机关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不受非法干预。
依法规定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首先必须规定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规定党组织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以及处理这些关系的基本原则;其次要规定党作为执政党的职责、权限和职能,以及国家政权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权限和职能等。比如可否考虑将党章中规定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等内容形成法律条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等,使党执政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再次要规定党作为执政党掌握、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的途径、手段、方式方法和程序等,比如党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党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等,都要有法律规定和程序规范,就是党在执政过程中发生程序违法,也要依法规定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等;同时法律还应明确规定国家政权机关行使权力的形式、方法和程序等等。只有这样,党的执政活动和执政方式才可能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4、党要依法进入国家政权机关
党依法执政,就是要求党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规定,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代表人民依法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首先,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广泛动员、组织和领导人民群众依法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时,党要将自己队伍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人民群众,也就是党要选派自己的优秀党员通过选举依法成为人民代表,合法进入各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从而代表人民执掌国家权力。其次,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还表现为党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并通过在国家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保证党推荐的干部依法担任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机关,并不仅仅意味着只是进入立法机关,还必须进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就要求党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推荐党的干部使他们担任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这些被推荐的党员干部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合法选举并得到通过后,就可以作为党的代表执掌国家行政和司法权力。再次,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机关,还要在国家政权机关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一般说,只有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才能称为执政党。党进入了国家政权机关,由于党的成员在国家政权机关占大多数,同时由于党的先进性所决定,党自然能够在国家政权机关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也自然能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5、党要在国家政权体制内依法运作
党要在国家政权体制内依法运作,就是党掌握、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必须依法存在于国家政权自身的运行当中,也就是党对国家政权的掌握、控制和运用,必须从过去的“体外指挥”转入依法执政条件下的“体内运作”。党在国家政权体制内依法运作,“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安排,就是要保证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国家政权――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执政权、领导权。”具体说,就是党的干部通过选举成为人大代表,或经过党的推荐成为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国家机关工作,就其个人身份来讲,是共产党员;就其职务身份来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事务中,无疑他们要把这二种身份有机结合起来,但他们首先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他们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履行他们所任职的国家机关的职责和职能,只是他们在履行国家机关的职责、义务和职能时,必须牢记自己是共产党员,是党在政权机关实施执政的代表,因而必须听从党的领导,服从党的决定,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把党的价值观念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并体现到他们依法履行国家机关职责、义务和职能的实际工作中,并且必须做到依法办事,规范运行。这样,国家政权机关才就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实践着党的执政纲领。
党在国家政权体制内依法运作,要求党必须把对国家事务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党把自己的政治主张法律化,实际上就是党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将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通过立法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努力,使党的主张和政策获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认同,从而实现党的主张国家化,党的意志法律化。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其基本程序是:其一,党组织在一定的会议上形成自己的主张;其二,党组织把这种主张变成具体议案提交给国家立法机关;其三,通过国家立法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努力使其获得通过,变成国家意志,以法的强制力保证其规范执行。这样做,就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融为一体,从而以国家法律意志的形式规范、要求和约束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充分实现党的执政意图。
6、党的执政权力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制约
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失去监督,权力必然滥用。党的执政权力也不例外。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必须对党的执政权力依法实施监督和制约。
依法对党的执政权力实施监督和制约,首先要靠人民群众。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和国家的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民主与监督相辅相成,没有民主,就没有真正的监督;没有监督,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监督权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人民产生,也必须由人民来行使。人民监督制约党的执政权力,要求党必须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大力促进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时,要实行对党的执政权力监督制约的法制化,要依靠宪法和法律加强对党的执政权力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譬如要依法建立对党的立法建议审察制度,建立对党的执政用权程序的检查制度,建立对党的违宪用权执政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等。总之,只有通过民主法治,切实加强对党的执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党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政。
(三)党要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党要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核心是要保证国家机关在处理属于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上依法拥有实际决策权。科学界定和划清党的执政职能和国家机关的工作职能,最主要的是要制定科学划分的标准,即党政职能的划分主要不是以事情的大小为依据,而主要应当看是什么事、是属于谁的事,也就是主要要以事情的性
质和权属为依据进行划分。属于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再大,也要以国家机关的名义由国家政权机关进行决策和实施;属于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再小,也必须由党的机关进行决定和处理。目前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处理党政关系,应当说,这一原则本身没有错,但实践中一些干部却常常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进行操作。譬如我们说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就是党管路线方针政策,把握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管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具体事情,属于各方自己的事情仍由各方去办。据此有的干部就认为,只要是重大事情,不管是属于党的职权范围内的还是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统统由党决定,政权机关只负责执行。这种情况事实上依然是党政职能不分,依然是以党代政。又如我们说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就是要求党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但一些干部则认为,既然是总揽,包揽一下未尝不可;既然是协调,协调不成就替代,等等。为此,要求党必须科学、明确、彻底地界定和划清党政工作职能,在依法执政条件下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它们的国家职权,保证国家机关真正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处理(包括决策和执行)属于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务。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应当说,所有国家政权机关都是党领导人民组建起来的,国家政权实际上基本都掌握在党的干部手中,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党没有理由不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当前,党保证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主要是要正确看待和认识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首先,不能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在依法执政情况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国家各职能机关的领导人,并对他们进行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职责。为此,各级党委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其工作职能,而不应干预或代替他们履行职能,更不应将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国家权力的行为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本身就是党的领导的体现,这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和政治制度所必然决定的。
其次,不能将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在依法执政情况下,各级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审议通过的各项法规,直接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为此,各级党委必须全力支持行政部门工作,而不应直接干预或代替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因为执掌各级政府领导权的实际上大都是经各级党委推荐当选的党的干部,他们执掌国家行政权力,领导政府工作,本身就是党执政的一个标志,是党的领导的实际体现。各级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通过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际就是实践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因此不能将这种在宪政体制下政府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
第三,不能将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宪法和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只服从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服从宪法和法律,也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司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看待。
第四,不能将各级党委在依法执政中支持各方独立开展工作视为放弃党的领导。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精神,实行依法执政,党委必须支持各方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党委支持各方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主要是为了调动国家机关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法治条件下的职能作用,这决不是党对国家机关放任不管,也不是党放弃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更不是党放弃自己的执政权力。实际上,按照十六大报告要求,在依法执政条件下,各级党委要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大事,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支持各方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的同时,保证各方步调一致实现党的执政意图和政治主张。应当说这是在法治条件下对各级党委赋予了更大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各级党委应当根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国家政权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增强国家机关党员的执政意识,从而确保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永不动摇。
(四)党要对国家政权及其运行依法实施控制
对国家政权和政权运行依法实施控制监督,是执政党的天职。坚持党政职能分开,实行依法执政,要求党必须代表并领导人民依法对国家政权和政权的运行实施控制监督。
第一,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政权和政权运行实施控制监督。在民主法治条件下,控制和监督公共权力最有可能的制度安排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实现。现代民主制度与宪法和法律须臾不可分离,民主的建立、巩固与发展都离不开宪法和法律。“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争得民主,“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着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国家政权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运行,必然要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制约。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政权及其运行实施控制监督,最主要的就是要求国家政权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要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定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保证立法机关的一切立法、决定和活动等,都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及法定程序。人民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能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具体包括:“1、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承担义务,不得侵害人民的权利;3、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应负的义务,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4、在法律听任行政做出自由裁量的场合,其决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界限。”等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力,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独立办案,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治犯罪,保障人民合法权利,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等等。
第二,通过发挥政权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实施对国家政权和政权运行的控制监督。党在国家机关设立党组,有助于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有助于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和监督。国家机关中的党组是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的执政意图实现的基本途径和组织保证。在新的形势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全面贯彻于党的整个执政过程,必须从执政的意义上管好党,建好党。也就是说,党不仅要管好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还要从巩固执政地位、提高执政水平的角度,重点管好国家政权机关和政治协商机关中的党组织和党员,通过这些党组织实施和加强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与控制,改变党委直接对人大、政府和政协机关发号施令的方式,从而有效地发挥党的领导、控制和监督作用。为此,必须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健全“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一个核心”,就是党委在同级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把握政治方向,制定战略规划,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凡属方针、政策性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头执行。“三个党组”,就是在人大、政府和政协中分别设立党组,作为实现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和执政意图的组织形式。这些机构中的党组受同级党委领导,对党委负责,同时又分别在人大、政府和政协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委不再直接对人大、政府和政协发号施令,而是通过党组在相应的机构中发挥作用,既保证党委对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又支持人大、政府和政协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防止出现“以党代政”、“以言代法”的现象。为此,必须规范党组的地位、职能和作用,既要处理好与同级党委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与人大、政府和政协的关系。党组在这些机构中并不直接行使领导权,而是主要在党内贯彻党委意图,统一思想,然后通过这些机构中党员的共同努力,依法作出决定。人大、政府和政协工作中凡应提交党委研究决策的事项,都由党组向党委报告。这些机构中的党组成员和全体党员,必须维护党委的权威,坚决贯彻党委的决策,决不允许各行其是,自成系统;必须增强受党委派行使执政权力的意识,把尽党员之责与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官员和政协委员之责有机结合起来,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保证党委的主张和意图在执政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对国家政权和政权运行的控制监督工作得到有效实施。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工作的生命线。开展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重大优势。实行依法执政,加强党对国家政权和政权运行的控制监督,同样需要积极开展党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此,必须在党和国家机关特别是在各级领导干部中要大力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自觉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牢记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都要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都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同时要教育广大干部全面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自觉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开展监督,依法接受监督,从而保证党和人民对国家政权和政权运行的控制监督全面有效实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