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

第九章 营造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法治环境_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字体:16+-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文化是众多学者从众多领域思考研究的课题,据有的学者统计,其概念就有160多个。如英国人类学家马凌诺斯基认为,“文化,文化,言之固易,要正确地加以定义及完备地加以叙述,则并不是容易的事。”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认为,“文化,就其在民族志中的广义而言,是个复合的整体,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其他能力和习惯。”通常认为,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知识链接

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基础。文化是一种人文环境、社会氛围,是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所谓法治文化,最为重要的是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要使社会成员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法治离不开文化,文化是法治的支撑,因此便有了法治文化的范畴。在这个问题上,刘作翔认为,法治文化则是一种蕴涵人类正价值概念的文化类型,它不管从制度到观念,都必须是包含和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价值,即应该是反映人类进步的、先进的、优秀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构造。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应该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法治文化由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组成。表层结构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这些都是可以看得见的。这个表层结构我们用一个词来表达就是“制度性文化”。深层结构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法治文化建设就是制度性文化建设和观念性文化建设的结合和互动。我们既应该高度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要高度重视对公民观念的塑造和提高。李德顺认为,“法治文化”,顾名思义是指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具有的文化。法治文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

法治文化不同于人治文化。对此,李亦园作出了如下分析:人治的文化,并非说我们完全没有法律,主要是欠缺内在守法精神。要说明人治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差别,最好是采用比较说明的办法,从西方法治社会的根源说起。西方法治社会的源与他们的“原罪”宗教观念密切关联。西方人因为假定人是有原罪的,因此是不能完美的,所以是必须要约束、规范的。人的道德伦理必须靠“神”的誓约来规定,人生活在社会中要靠“法律”,人与人之间要靠“合同”,人与公司之间要靠“契约”,而国与国之间更要靠“条约”来维持合理的关系,他们在内心里认定这些规矩是非常必要的,从心里尊重法律,即使犯了罪也服从法律的判决,这就是所谓“法治的文化”。而中国的宇宙观,把人看作是可以完美的,也就是一种“原善”的观念,因而不需要什么誓约、律法等外在形式的东西来约束人的行为,强调用内心修持的方法而使人的行为循规蹈矩;我们注重内在修持,我们教人民学习圣人的典范,所以我们的文化一向以“内圣外王”来描绘和期望为政的人,这就是我们的社会属于“人治社会”的根源。我们不是不要法律,而是因为认定人是可以自我完美的,所以认为要靠外在法律、契约的力量来约束人,实在看低了人的本质了。这种对一般法治文化与人治文化区别的分析,是很有见底的。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人治文化的区别远不至于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法

治思想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和当今时代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制度性法律文化和思想性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体现人民利益、由人民创造、为人民服务的文化,这与代表少数统治者利益、为少数统治者服务的人治文化有根本的不同。

法治文化是法治精神的基础,是法治信仰的依托,是法治环境的要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可以达到以法化人的良效,培育遵守法律的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第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指导。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道路,创造日益丰富的法治文化成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要。

第二,继承中华民族传统法治文化精华。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发展中,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这其中尽管人治文化占据统治地位,但绝不意味着没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可以继承的优秀成果。张晋藩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中华民族优秀的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其中不乏超越时空的内容,主要是:重理性思考、不受宗教干预,强调因时立法、因势立法,主张明德慎罚,强调以德来主宰用刑;重教化、轻刑责,“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重诚信、恶诈伪,法是作为“大信”公布于天下的,法立之后不得以私干法,欺诈行为、贩卖虚假器物均要依法制裁;重和谐、息争讼,和为贵,汉朝起就建立了调解制度至清代调解制度已经趋于规范化。这些文化,往往与糟粕交织在一起,如既有“奉法者强则国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观点,也有“刑不上大夫”等思想,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古为今用的原则,采取马克思主义的态度进行科学分析,弃其糟粕,取其精华,以丰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第三,建立完善制度性法律文化。制度性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们制定法律242部,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制度性法律文化建设的重大飞跃,但仍然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今后一段时期,应该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坚持立法先行,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法律法

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以提升制度性文化建设的质量。

第四,培育思想性法律文化。思想性法律文化,主要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思想观念系统,是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低级阶段,是对法律现象的感性认识,是对法律现象表面、直观、粗糙的认识、情绪和要求。法律思想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是对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法律理论研究滞后的问题依然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仍然较为突出,如商业秘密法律意识淡薄,泄密问题屡屡发生。程序意识缺失,如据李明志的介绍,湖南开展电视问政,面对衡阳县西渡木材检查站站长和副站长的违规经销木材、涉嫌无证运输问题,衡阳市市长周海兵当场决定衡阳县西渡木材检查站站长和副站长停职,程序意识就不强。契约意识淡薄,如舒怀介绍,深圳农村12户租客,租房合同到期,业主不愿续签,租期过了20个月,租客不仅不搬离而且还不交租金。人权意识淡薄,乱作为,如河南新郑市龙湖镇,一对夫妻因不愿搬迁,被撬门入室,**绑架,扔到墓地,半夜强拆。遵守法律意识淡薄,如以法律规定的节假日工资标准为例,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等单位对2054人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35.7%的受访者表示“从来拿不到”,35.0%的受访者表示“有时能拿到”,仅23.7%的受访者表示“每次都能拿到”,还有5.6%的受访者不确定,等等。这些要求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从娃娃、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群体抓起,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调动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解放思想,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开展法律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法律服务人民的能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