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十五讲

第13讲 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几个问题_四、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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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

文件就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分别对党委、政府和人大提出了要求,就是说这个问题关系到三个方面,不是个一方面的事情。一是党委应该依法执政,就是党委关于国家事务的主张应该以建议的方式提交人大审议,或者交由政府以议案的形式向人大提出进行审议,转化为国家意志。比如,党委是否可以每年向人大提出一两个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建议,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决定转化为国家意志?二是政府应该依法行政,除了已经写入年度报告经代表大会批准的以外,再有重大事项应该以议案的形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比如,可否对政府提出要求,每年提交两三件重大事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决定,并且将其形成法定制度?三是人大应该依法履职,对于所讨论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送交政府研究处理(就是我们现在通行的审议意见书);至于人大怎样确定重大事项,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有所列举(包括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区域发展的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这是鼓励区县自己制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在全国人大看来,这个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办法还是由地方自己制定比较合适。

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过去北京的做法和其他地方没有太大区别。不少区县人大常委会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或本世纪的前几年,就制定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实施。内容包括政府

起草的重要单项中长期规划、重大民生问题、特别重要事项等。最近有的区县已经修订了过去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关规定(如西城人大)。我觉得,人大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或者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确难题不少、难度很大,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问题,即究竟什么样的事情才算得上是属于应该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并且没有分歧?这些年,大家围绕着这个问题想了许多办法,动了不少脑筋,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时候在规范性文件中好像是把问题说清楚了,但实行起来仍然是一头雾水,不甚了了。我觉得,在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上似乎应该另辟蹊径了。

这个新的路径在哪里呢?一个可能的路径就是在机制和程序上做文章,也就是前面讲的党委、政府、人大共同在机制程序上进行构建,逐步形成路径和制度。北京2014年年底召开的市委人大工作会上,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的就是这样一个路径性的办法,它把重点放在了启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制和程序上。即在每年年底之前制定次年工作计划时,必须设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这样一个栏目,列入这一方面的内容。具体列什么,由人大把自己的想法拿出来与政府沟通,再请示党委同意,然后把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上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接着就可以无争议地进入操作阶段。现在这个办法已经实践了两年。另据媒体(2016年5月23日《检察日报》)报道,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近年也提出了一个办法,就是依托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建立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的启动机制程序。即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每年年底前由政府开列出次年拟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建议清单,征求人大常委会意见,形成共识后报请党委同意,列入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进行实施。

这两种做法的共同点是都在年底前进行操作,都是达成共识后报党委同意,都列入人大次年工作计划。其中最大的共性是由党委、人大、政府三方共同构建了一个启动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和机制。从这两个省市做法的共性来看,一个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新的路径已经浮出水面。看来,机制如何建立,程序如何启动,可能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综括地说,办法就是规范性文件加机制性程序,或者说就是规范加程序,把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可能会对问题的解决有所推动。

当然,这个办法也有其一定的局限,主要是都把文章做在了工作计划上,而没有能够对一年中突然产生的需要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国家事务如何作为进行考虑和设计。其实,可以列入次年工作计划的内容大多也是可以列入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之中的,而无须再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而没有列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的中间产生的重大事项,才是真正需要由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事情。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意义也恰恰在这里。当然,通过这样一个计划性的启动机制先把事情做起来,形成习惯进而形成路径,再来运作计划外的事情,可能就比较容易入手了。这也是我们的期待所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