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 新作为:协同创新 共谋“十三五”

三、建设法治中国的动力机制—开展法治评估,以常态化的成效考核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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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法治中国的动力机制—开展法治评估,以常态化的成效考核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全面开展法治考核评估可以有效地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及时发现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可以推动地方之间和部门之间的法治建设竞争,有效促进法治发展;可以督促各级党政组织努力完成法治建设任务。“让法治GDP成为推动中国法治事业的强大动力”。

(一)法治评估必须立足中国现实

评估是否能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关键在于要立足中国现实提炼出真正能够反映法治水平的核心指标,不能简单照搬西方法治评估指数。尤其要注意防止目前各级被考核单位为了完成绩效考核做指标的现象,引导考核对象专注于公平正义,而不是满足于考核达标。

(二)设定科学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设定主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直接依据,分为依法执政、人大依法行使权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法治社会建设与民主参与六大部分(一级指标)。由于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在法治建设当中的主体和核心地位,在法治评估中的权重应各占20%,其他四个方面均占15%。一级指标之下,依次细化为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四级指标,形成完整的指标体系。

(三)开展第三方评估

为了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避免同体评估,防止评估对象事先影响乃至左右评估过程,应当选择第三方社会组织作为法治评估的主体。建立并公开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分析方法,确保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评估结果应当公开,作为地方党政组织评优评先和党政领导提拔晋职的依据。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