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社会建设

第八章 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的幸福_二、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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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

生态文明制度就是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规则,是关于推进生态文化建设、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消费行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开发、生态科技创新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就生态文明制度而言,正式制度包括环境法律、环境规章、环境政策等;非正式制度包括环境意识、环境观念、环境风俗、环境习惯、环境伦理等。以上方方面面的制度都关乎幸福社会的生态建设维度能否顺利实现。十八大报告也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这里可以看到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提到了国家政策的高度,这意味着生态建设不仅仅关乎国家的经济建设,更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幸福生活。

然而当前生态文明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并未尽如人意,根据中国环保部在2013年2月7日发布的《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显示,我国目前仍在生产和使用发达国家已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此类化学品往往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蓄积性、遗传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长期或潜在危害,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不是简单的个别现象,而是生态文明制度方面的缺失,这点环保部在规划中也指出,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在生态文明制度建立的同时更应注重法制的实施,严格按照法制要求来贯彻,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幸福社会营造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幸福感。

有学者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总结了三大方面的制度要求:一、建立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框架体系;二、完善保障有力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三、营造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社会氛围。进而更提出了十四条建议,具体是:1.强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2.建立严格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2.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技术标准体系。4.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5.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6.完善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7.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8.完善政府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9.构建生态文明取向的综合决策机制。10.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的市场化机制。11.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12.弘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13.加强生态环保知识的普及宣传。14.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各位学者从宏观和微观上都做了全面的分析,而我们更应该注重的是生态文明制度的贯彻,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从制度上为生态文明建设做一个保障,更为幸福社会的营造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总之,生态文明建设关乎国计民生,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幸福感都有着巨大的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更为幸福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前进动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