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联合国的诞生——为和平而生的世界机构(1/3)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签定生效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存在着一个类似于联合国的组织国际联盟,通常可以认为是联合国的前身。联合国对所有接受《联合国宪章》的义务以及履行这些义务的“热爱和平的国家”开放。到2008年为止,联合国共有192个成员国。
(一)外交背景
“联合国”这一名称是由美国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设想出来的。该名称于1942年1月1日发布《联合国宣言》时首次使用。时值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期间,当时26个国家派出的代表承诺其政府将继续共同对轴心国作战。
最初,有关国家为了在具体事务上开展合作而成立国际组织。例如,1865年成立了国际电报联盟,后改称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则成立于1874年。如今,这两个组织都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1899年,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此次会议的目的是制订旨在和平解决危机和防止战争的文件及编撰战争规则。会上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并依据该公约成立了常设仲裁法院。常设仲裁法院于1902年开始工作。
联合国的前身是“国际联盟”。该组织是在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情况类似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背景下构想出来的。“国际联盟”是根据《凡尔赛和约》于1919年成立的,其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和实现世界和平和安全”。
同样根据《凡尔赛和约》于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联盟的一个附属机构。由于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联盟随后停止了其一切活动。
出于人类无法承受三次世界大战的广泛共识,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并推动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人权方面问题的合作,多个主权国家于1945年创建了联合国,以取代有缺陷的国联。美国国务院在1939年最先提出了成立一个新世界组织的计划。
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中,有50个国家政府和1个非政府组织参与了联合国宪章起草。
1945年10月24日,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法国、中华民国、苏联、英国和美国)以及大部分其他签署国批准了该宪章,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1946年,联大第一次会议在英国伦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厅举行,安理会及51个国家代表出席。
1946年至1952年,联合国临时驻扎在纽约州成功湖斯佩里陀螺仪公司的一处产业中。随后便迁移到了纽约市曼哈顿新建成的联合国总部里。
(二)过程
1、联合国的机构
联合国有五大机构(曾经为六大,随着联合国最后一块托管领土帕劳的独立,托管理事会已于1994年停止运作):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秘书处和国际法院。
其中,五大机构中有四个位于纽约市国际领土上的联合国总部中,国际法院则位于荷兰海牙;其余的主要机构则位于日内瓦、维也纳和内罗毕的办事处里。其他的联合国机构则遍及世界各地。
联合国共有六种用于政府间会议和文件的官方语言,分别为阿拉伯语、中文、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秘书处则使用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为工作语言。其中四种官方语言均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官方语言(其中英国和美国都将英语视为事实官方语言);西班牙语和阿拉伯语则是除常任理事国外使用国家数最多的语言(西班牙语是20国的官方语言,阿拉伯语是26国的官方语言)。联合国创建时的官方语言共有五种,在1973年增加了阿拉伯语。《联合国编辑手册》指出,英语文件应以英式用法和牛津拼写为准,汉字应以简化字为准。繁体中文在1971年中国代表权发生转移后(从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已被取代。
(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由所有联合国成员国组成,每年定期举行一次会议,由成员国选举产生的主席主持。在会议开始后的两周内,所有成员国均有机会在大会上演讲。传统上,秘书长会首先发表演说,然后则由大会主席发言。1946年1月10日,联大的第一次会议在伦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厅,共有51国代表出席。
在对重大问题表决时,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的成员国赞成方可通过。此类重大问题包括:选举机构成员,授予、暂缓或开除成员国资格,以及预算事项等。其余问题则需要多数成员国赞成才能通过。每个成员国都有一票可投。除了预算审批事项,决议对成员国不具有约束力。大会可以在联合国框架内对任何事项提出建议,但和平和安全方面的事项则由安全理事会审议。
一国一票的权力结构,让只占世界人口8%的国家集团也有可能通过需要三分之二成员国赞成的决议(见国家人口列表)。尽管联合国大会只会给出建议,但仍然难以想象,只占世界人口8%的成员国,竟能够建议其余9
2%人口去遵守他们反对的决议。
(2)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的职责是维护国与国间的和平和安全。与联合国其他机构只能对成员国提出“建议”不同,安全理事会有权对承诺履行宪章第25条的成员国作出约束性决议。理事会的决议被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安全理事会由十五个成员国组成,其中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现任国家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哥伦比亚、加蓬、德国、印度、黎巴嫩、尼日利亚、葡萄牙和南非。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对实体而非程序决议的否决权;因此,任一常任理事国能够否决它们不接受的决议,但不能阻止对这项决议的讨论。十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两年,在确保区域平衡的前提下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安理会主席一职按理事国国名英语字母顺序每月轮换。
(3)秘书处
联合国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并由国际公务员协助。秘书处向联合国机构的会议提供研究、信息和设施,并执行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下达的任务。联合国宪章要求秘书处在挑选工作人员时“应以求达效率、才干及忠诚之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并在可能范围内充分注意地域上的普及。
按照宪章的规定,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请求或接受联合国外任何政权的指示。联合国成员国都应尊重秘书处的国际性,而不设法影响其工作人员。秘书长本人负责遴选工作人员。
秘书长的职责是协助解决国际争端、管理维和行动、举办国际会议、收集安理会决议实施的情况并与成员国政府商榷各项措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和维持和平行动部在上述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秘书长可以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
在富兰克林.罗斯福的设想里,联合国秘书长应是一位“国际事务调停者”(world moderator);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定义,这一职位是该组织的“行政首长”。同时,宪章许可秘书长“得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使其在世界舞台上有更大的活动空间。该职位现已演变为联合国的双重管理角色、外交官和发言人,负责解决成员国之间的纠纷,并在国际性问题上谋求共识。
秘书长由安全理事会提名,并由联合国大会表决任命;在理论上,如果联大表决时未达多数票数,安理会的提名可被否决,但该情况至今尚未发生过。对于秘书长的任期,联合国未作具体规定,但多年来,已形成了任期一到两届、每届五年的惯例;应在地域轮换的基础上任命秘书长,秘书长国籍不能为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
(4)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它在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并在次年取代常设国际法院开始运作。国际法院的规约与其前任的规约类似,是定立并规范法院运作的主要宪制性文件。
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和平宫,与一所私立的国际法研究中心海牙国际法学院共享一座建筑。国际法院的部分现任法官亦是该学院的校友或前教员。设立国际法院的目的,是裁决国家之间的纠纷。国际法院曾审理过战争罪、非法的国家干预及****的案件;其中,仍有案件尚在审理中。
2002年,在经过了联大发起的一系列国际讨论后,国际法院的相关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开始运作:这是首个负责审判触犯国际法最严重罪行(包括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罪)的常设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在人事和财政上独立于联合国运作;但是,国际刑事法院理事机构的一些会议、《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则由联合国负责举办。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定立了关系协议,以规范和指导双方的关系与合作。
(5)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协助联合国大会促进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和发展的机构。经社理事会共有54个成员国,均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会主席任期一年,均从理事会的中小型国家代表中选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每年7月举行一次为期4周的实质性会议。从1998年起,在每年4月,理事会还会与负责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委员会财政部长们举行另一场会议。从理事会负责协调的专门机构看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责包括收集信息、向成员国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经社理事会的定位利于保持其政策连贯性,并有助于它协调联合国附属机构之间的职能交叉。这些角色,让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为了联合国中最活跃的机构。
2、联合国的经费来源
联合国机构通过两种方式取得经费:成员国的会费与捐款。联合国及其机构两年一度的财政预算来自各成员国的会费。联合国大会审查联合国的经费,并确定各国应付的会费款额。各国的会费主要是依照各国的经济实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来决定的。会费由经常性预算、维和费用和国际法院费用三部分组成。
联合国
大会确立的原则是,联合国不应该在经费上过度倚赖任何国家。为此每财政年度联合国的会费设有“封顶”价格,规定各成员国所付会费的最高价。2000年协议的部分规定,单个会员国的会费占经常性财政预算最高额度从原先的25%降低到22%,目前这是美国承担的经费额度,而其他所有成员国的会费则更低,下限为0.001%。会费分摊每3年调整一次。
根据2000—2003年的比例,其他联合国经常性预算的主要承担国有日本(19.63%)、德国(9.82%)、法国(6.5%)、英国(5.54%)、意大利(5.09%)、加拿大(2.5%)和西班牙(2.53%)。中国为3.189%。
2004—2006年,日本19.46%,常任理事国分别为英国6. 1%,法国6%,中华人民共和国2.05%,俄罗斯1.1%。2005年,联合国预算经费总额为18.28亿美元。
2007—2009年,会费比例从高到低为日本16.6%、德国8.6%、英国6.6%、法国6.3%、意大利5.1%、加拿大2.98%、西班牙2.97%、中国2.667%、墨西哥2.3%。俄罗斯为1.2%。
维和费用分摊情况有些类似,但是各常任理事国比例更高。
联合国的特别项目不在常规经费预算之内,这些项目是通过成员国的捐款来运作的。捐款的很大部分是为所需要国家提供农产品,但主要还是资金的支援。
3、联合国与中国
中华民国在1945年派代表团出席了旧金山会议,共产党的代表***参加了代表团,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就改变中国代表权之“重要问题案”表决投票,未能通过,中华民国代表团主动宣布退出联合国。随后,联合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取代中华民国代表投票表决,通过第2758号决议案,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它的政府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
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美国顽固推行敌视中国的政策,并控制了联合国的多数会员国,使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长期得不到恢复。70年代初,国际政治力量发生重大变化,亚非国家在联合国的作用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恢复中国的合法地位。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提案,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和一切合法权利,包括任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1974年,***率领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第六次特别会议。在大会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做超级大国。
中国是发展中大国,又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事务中一贯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联合国和国际舞台上享有重要而独特的地位。 当前,联合国在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发挥什么作用,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关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维护和平、促进发展,反对霸权的主张,强调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协调与合作,以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
(三)深远影响
1、贡献
几十年来,联合国历经国际风云变幻,在曲折的道路上成长壮大,为人类的和平与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它在实现全球非殖民化、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截至2006年6月,联合国的会员国由创建时的51个增加到192个,已成为当代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据联合国公布的材料,1948年以来,安理会共授权进行了60余项维和行动。另外,联合国还先后组织制定了从不扩散核武器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等数百个国际条约。
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在坚持与贯彻《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方面起到中心作用。联合国为一些过渡到民主政体的国家提供协助,包括监督与协助开展自由公平的选举、提高司法系统的质量、起草宪法、训练人权官员。联合国机构为全球的民主化作出了巨大贡献。
联合国也支持妇女权益的提高。联合国组织从1985年起开始出现性别主流化的主张,用意之一就是鼓励妇女积极参加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
200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意设立一个新的机构“联合国和平建设委员会”,以协助刚刚摆脱战乱的国家避免再度陷入冲突。
2006年3月9日,联合国举行仪式,正式启动中央紧急应对基金,为联合国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活动提供了资金保证。
2、局限
(1)权力分配与民主机制问题。
联合国建立的初衷是维护世界和平,并且实行的是“大国一致”的“民主原则”。但其中的否决权有可能被滥用。例如在冷战(The Cold War)时期,美国和苏联之间的政治冲突,在双方否决权的使用上,即表现得十分明显。
(2)缺乏强有力的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的措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