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88节: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进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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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企业理论创新的推动下,中国国企改革逐步展开了。

从1978年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

1978年10月,四川省宁江机床厂等6个企业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确定企业在增收基础上,可以提取一些利润留成,职工

可以得到一定的奖金。允许国有企业从事国家指令性计划之外的生产,允许出口企业保留部分外汇收入自主支配。1983年开始,向政府上缴利润由利润所得税替代。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决定提出今后应全面推进以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为中心、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按照这一目标,国有企业改革转向实行"两权分离",即国家的所有权与企业的经营权分离。1986年12月,国务院提出,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1987年,大中型企业普遍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7年年底,全国预算内企业的承包面达78%,大中型企业达80%。1990年,第一轮承包到期的预算内工业企业有3.3万多户,占承包企业总数的90%。接着又开始第二轮承包。

从扩大经营自主权到承包制的放权让利改革,使企业开始有了一定的活力。但是,承包制也有重大缺陷,承包制"一对一"谈判强化了政企不分,承包制只有激励没有约束,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了,但所有权不能约束经营权。经营者滥用经营自主权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造成"内部人控制"和短期行为,以致普遍出现企业承包一轮,国有资产流失一轮,富了和尚穷了庙,后果严重。实践告诉我们,国有企业改革不能以承包制为方向,必须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实行制度创新。有许多经济学家对承包制进行质疑,认为承包制不能解决政企不分问题,不能使不同企业进行平等竞争,并导致企业短期行为,主张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代承包制。

参见吴敬琏等《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