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以农、轻、重为序"发展国民经济的讨论中,还涉及它是长期需要坚持的,还是短期的、在一定条件下不得不采取的。
如有人在讨论中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即"以农、轻、重为序"本身就不是科学的,因为它不符合社会再生产的客观规律要求,根据马克思再生产理论,生产资料生产的优先增长是扩大再生产得以进行的必备条件。
所以,提出"以农、轻、重为序",是目前(指1960-1962年)在农业遭灾、农村生产力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因而只能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不是长期方针。
王世贤:《对"以农轻重为序"安排国民经济的一些认识》,《学术通讯》(山西)1962年12月第3期。
若干年后,农业发展了,或者说农业过关后,就可以不按农、轻、重的次序,而可以按重、轻、农为序了。
转引自白永春、阮方确《怎样理解安排国民经济计划以农、轻、重为序》,《争鸣》1963年第8期。
对此,在讨论中不少人指出,"以农、轻、重为序"发展国民经济是根据马克思扩大再生产原理而制订的,"它反映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反映了农、轻、重三者的本质的内在联系,它是'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在国民经济工作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
只有按照这一次序来安排生产,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发展,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比例失调,从而促使国民经济高速度地健康地发展",因而,它是必须长期坚持的,绝不是什么权宜之计。
关梦觉:《关于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和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产生与发展的若干理论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6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