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111节:第三节 关于农民三大改革创新的理论探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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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主体形式,有人认为,在合作经济形式多样化的状况下,以经营土地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组织,仍在合作经济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其他合作经济形式的基础或母体,是管理、经营、服务三种作用一体化的合作经济组织,而且可能成为综合经营农业、工业、商业等多种经营的某种经济实体。

《农村合作经济的改革、现状和发展、完善》,《农村问题论坛》1985年第70期。

也有人认为,不论土地经营合作组织今后采取何种方式,它在农村经济中的统筹作用、枢纽作用、协调控制作用等,都将处于不可代替的地位。

韩元钦:《关于土地经营合作组织的职能和趋向问题》,《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7期。

有人认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职能:一是经济管理职能;二是社会化服务职能;三是协调指导职能。

地区性合作经济,同农村中的各种经济联合体、正在改革的供销社、信用社、乡镇企业以及社员家庭经济并存,各自担负着不同的经济职能,形成农村社会主义新型的合作经济网,也即新型的合作经济体制,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詹武、刘文璞、秦其明、魏道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发展》,《中国农村经济》1985年第1期。

有人认为,新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与旧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在经营方式、经营内容、管理方式、分配方式和经济职能上都有了原则的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这种新的地区性合作组织是把公有制因素和发展商品生产的实际要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产物。

陈伯平:《试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农民日报》1985年12月10日。

有人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合作经济的主体形式,是由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经济较为不发达地区,似乎走发展专业户、联合体的路子更符合实际。

还有人认为,地域性合作组织是一种过渡形式。

1958年人民公社搞工农商学兵,想把公社变为无所不包的体系,这个实践是失败的。

随着农村跨区域经济的发展,横向经济联系日益广泛,地域性合作经济将会消失,代之而起的是专业化合作经济。

参见《1985年6月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座谈会》,《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11期。

有人主张取消地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按行业划分的专业公司,通过各专业公司解决各生产单位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问题,这样可以变小生产为大生产,加快生产发展。

参见《京郊地区性合作经济理论讨论会综述》,《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