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
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加快构建科学规范、运转高效、实施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是认识、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的根本要求,是促进“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总结宏观调控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从宏观调控实施依据、创新调控思路和工具、完善调控政策体系和运用大数据技术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的重点任务。
(一)依据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和总供求格局实施宏观调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体现了国家意志、人民愿望和对发展规律的把握,明确了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是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纲领和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贯彻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了年度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宏观政策取向。要强化国家中长期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发挥好年度计划在落实规划上的关键作用,加强对政府公共预算安排、金融资本运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合理配置等领域的引导和综合协调,稳定和引导社会预期,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风险。
(二)进一步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政策工具
要依据不同阶段、不同情况和不同特点,与时俱进、探索创新,及时调整完善调控思路和政策工具,增强政策的现实针对性。“十三五”时期,要在保持政策基调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在区间调控的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实行相机调控、精准调控。把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作为宏观调控的基本要求和政策取向,充实和完善“三个工具箱”,当经济平稳运行时,加快推出一些促改革、调结构的政策措施;当经济出现波动时,预调微调的力度就要大一些;当经济出现下滑时,采取力度更大的稳增长措施。要坚持需求管理和供给管理并重,把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大胆探索创新政策工具,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保有压、有扶有控,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结构调整优化,提高经济
质量效益。
(三)不断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为主,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价格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体系”。为落实好这一要求,一要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围绕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并逐步向战略构想、发展规划、政策思路、改革方案、重大工程等演化,形成政策储备。二要建立健全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重大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把握好政策的方向、力度、节奏和出台时机,避免政策效力过度叠加或相互抵消,形成调控合力。三要完善政策分析评估机制。对政策背景、力度、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量化测算,统筹进行政策特别是重大政策的综合评估和协调,增强宏观调控政策体系的有效性。
(四)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经济运行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
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必须加强对经济形势的监测预测预警,特别是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进行预研预判,这些都需要夯实宏观调控的信息基础。大数据时代的迅猛发展,为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提供了重要机遇,实时、海量的数据极大丰富了经济运行信息的来源。要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整合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风险预警和政策效应评估。加强政企合作,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产品和技术服务,为宏观调控提供支撑和保障。
(五)减少政府对价格的干预
政府价格管理要坚持把不该管的坚决放给市场,集中力量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十三五”时期,要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调放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快输配电价改革步伐,推动逐步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实现成品油价格的完全市场化,逐步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同时,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到202
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成熟定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六)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
“十三五”时期,要加强经济领域重大风险防控,运用全球视野,有效防范和化解突出风险隐患。一是坚持预防为主。以国际国内重点领域重大风险为重点,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和监测预警体系,做到防控关口前移,防微杜渐避免矛盾积累。二是坚持稳妥有序化解风险。要以可控方式和可控节奏主动化解风险,既不可操之过急,也不能无所作为。三是坚持提升风险防控能力。要通过改革创新、结构升级,重点提高财政、金融、能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粮食、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网络安全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将发展成果更多转化为防范风险保障安全的能力。四是坚持底线思维。从防范最困难、最危险的风险着想,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加强政策储备和物资保障,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此外,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宏观调控,我们还应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不是可有可无、时有时无的政府行为。
第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定概念,而不是任意体制的特定概念;是政府的特定行为,而不是政府的任意行为。这个“特定”,就是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判断是否是规范的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主要看是否能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有效地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三,在一般情况下,规范的宏观调控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为主:一是在调控任务上要以经济总量和重大结构为主,而不能以微观经济活动为主;二是在调控手段上要以间接手段或经济手段为主,而不能以直接手段或行政手段为主;三是在方式上要以公共服务或弥补市场缺陷为主,而不能以配置资源或项目审批为主。当然以上只是讲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中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也不排斥对一些微观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必要时也可以适当运用一些强制的行政手段,包括保留一定的审批权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