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 新作为:协同创新 共谋“十三五”

分类改革:国企改革新起点_二、国企如何分类

字体:16+-

二、国企如何分类

2011年12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第十届)年会”上首度提出“公益性国有企业”的概念。邵宁认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这两个方向分别为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公益性国有企业“在中央层面包括如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竞争性国有企业如宝钢、中粮、一汽、中国建材等企业。同时,邵宁强调,国资委将根据这两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实施差别性的监管和引导措施。

此言一出,立刻引发各界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国企改革的重大进步,给两类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指出了比较明确的方向;而另一些人认为这种分类存在逻辑错误,可能导致垄断国企以公益之名行垄断之实。

我们认为,邵宁提出分类改革的思路,尤其是首度提出“公益性国有企业”的概念,对于国企改革的历程具有重要意义。对国企进行分类,根据其不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和考核方式,更加有利于实现国企的各项功能;“公益性国企”概念的提出,也反映了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国有企业的新期待、对公益性服务的新要求。为了实现国企经济社

会功能,改变一直以来“一刀切”的改革模式,采取分类改革是国企改革发展的方向。

但是,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性质国企”和“竞争领域国企”确实存在逻辑问题。首先,在字面意义上,公益和竞争没有对应关系,“公益”对应的是“私益”,而“竞争”对应的是“垄断”;其次,在内涵意义上,公益性质企业和竞争性质企业存在交叉,某些竞争领域的企业也可能具有公益性质,而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也未必全都具有公益性质。在我国,“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顾名思义,“公益性质国企”应该是指那些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国有企业。因此将数次蝉联亚洲最赚钱的企业—中石油列为“公益性质企业”,确实难以让人信服。用公益与竞争相对,难免有用公益掩盖垄断之嫌。

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第一步是将国有企业正确分类。

首先,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最基本保障条件、具有自然垄断性、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国有企业,以公益性目标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类企业可以称为公益性国企,它们的经营活动由国家公共预算支撑,由财政部管理。企业员工都是政府公务员,既可以以国有独资的形态存在,也可以以公司的形式存在。

其次,从事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其经营目标应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对于这类国企,国有股份从控股向参股转变,国有企业转变成国家参股企业,按照现代公司法人的结构去治理。国有企业资本化之后,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资委监管,企业家是职业经理人。

这种分类的特点是按照行业分类,而不是按照企业分类,两类企业在性质、领域和功能上不存在交叉,改革的目标就是让所有国有企业非此即彼,要么是以公益为目的增加整体社会福祉的公益性国企,要么以赢利为目的不断保值增值的营利性国企。

至于那些经营业务横跨两类行业的“巨无霸”国企,应该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分拆,例如鉴于炼油环节的自然垄断性和销售环节的一般竞争性,将大型石化企业的炼油与销售环节进行分拆。这不仅能避免一些竞争类国企被过重的政策性负担压垮,也能避免一些垄断国企以公益之名行牟取暴利之实。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个企业同时承担两种功能,不断转换角色而迷失发展方向。

当然,无论是公益性国企还是营利性国企,它们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只是两者实现目标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直接为人民谋福利,后者是为谋福利创造物质基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