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 新作为:协同创新 共谋“十三五”

三、为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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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严格私人财产法律保护

国家政策已明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例在现实中依然普遍发生,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权益还需要更完备的法律和政策。要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步伐,建立和完善规范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现代产权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对各类财产实施平等保护,以体现法治的平等原则。二是制定和完善有关投资经营的专门法律。依法保障正当兼并行为的投资权益,用法律约束政府与民间投资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禁止任何行政力量非法中止或废除投资经营合同。三是制定统一的国家行政执法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的行为方式、执法程序、违法惩治机制,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限制,杜绝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问题。

(二)进一步打破垄断

垄断与市场是对立面,垄断经济与市场经济不能相容。中国经济存在严重的垄断经济,是集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和市场垄断为一身的综合垄断,它以行政垄断为保护,以自然垄断为凭借,以市场垄断为目标。它的经济行为主体是国有垄断企业。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进一步打破垄断经济。

破除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政府将某些方面生产经营的垄断权力直接授予某个或某些企业,而排斥其他企业参与生产经营。必须将政府对某些特殊方面经济的直接经营行为或授权企业经营行为严格限制在最小范围之内。比如,国家安全和国防军事方面的重要技术装备和产品、烟草生产等暴利经营特殊行业,应当由政府管制并授权某些企业特许经营,但要严格限制其经营界限,禁止超范围经营。其余行业领域生产经营,都应取消政府直接经营或授权经营。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经营和授权经营的界限、范围、程序与规则,未经法律授权,任何政府经营和授权经营均为非法行政垄断,都应列入破除之例,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性政策性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企业经营保护等。

规范自然垄断。要将垄断行业中具有网络型特征的自然垄断环节与其他的非自然垄断环节严格区别开来,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可以特许经营或企业专营,非自然垄断环节向各类市场主体放开。即使是自然垄断环节,也由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商业模式变革等,其自然垄断特性也在发生变化,有的已经具备市场竞争特性,必须根据自然垄断性向市场竞争性的转变程度,调整和取消少数企业垄断经营的政策,将其交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竞争性经营。

打击市场垄断。一方面,要全面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对任何企业通过垄断市场、操控价格、排斥竞争的行为进行法律严惩,另一方面,对基于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形成的市场垄断,要严格监控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水平与定价行为,限制其成本开支范围和盈利程度,打击其在非自然垄断环节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

(三)推行负面清单管理

放开行业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是提高各个产业、行业和经济领域的效率与效益的重要条件。要取消企业所有制性质划分准入界限,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民间投资进入垄断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给民营企业创造公正公平的政策环境。法律缺位已经构成了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主要障碍,应尽快完善行业法律体系,为解决民间资本准入难问题创造良好的保障环境。放开行业准入,根本的是要推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消除隐性准入障碍。同时,全面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修改、废止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改革任务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大力推行PPP制度

推行PPP制度,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PPP制度是发展混合经济的重要途径,它以政府为一方,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社会企业为一方,开展经营、服务、投资、股权等方面广泛、长期、深入合作,是新时期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要加快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推行PPP制度的政策、方案与指南,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政府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推出一批试点项目公诸于众,通过公开市场竞争选出一批民营企业参与其中,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中的重大作用。

(五)行政执法与司法公正平等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司法审理过程中或多或少有着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厚此薄彼,致使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保护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不受侵犯,都直接依赖于司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司法部门应与人大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主动审查、清理、修订、增订、解释与市场经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

营造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要做到公正司法,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要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民营企业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应与公有财产完全一样平等对待。要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创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空间。

(六)创新民营控股混合企业股权制度设计

第一,在治理结构方面,可以借鉴私募投资领域GP、LP的做法,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管资本,由民营企业家运营企业。管理者和出资人分开,资本上国有大、民营小,管理方面民营大、国有小。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方法,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这些制度设计能够将民营的机制嫁接国有资本,激发国有资本更大的潜力。

第二,保证国有资本在某些行业的控制力方面,可以通过国有资本金股实现。国有资本控制力和影响力并不一定通过控股权实现,可以通过设立金股制度,对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环境的重大事件实行一票否决权,既体现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又能确保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自主经营和健康发展。

第三,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可以持优先股,既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民营企业又可以“以小控大”。企业家介绍,浙江采用优先股的方式解决现实问题。例如,对于体量巨大的国有企业改制,采取两种股份,一种是参与决策的股份(普通股),民企占大股;另一种是参与优先分红的股份(优先股),国资持有,这样让民营企业可以用较少的股份比例就能够主导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运营。对国有资本的好处是:一是降低了交易门槛,让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够参与竞价;二是对于周期性资产的国有企业,其中一半作为优先股,保证了资本收益不受经济周期的影响;三是如果民营企业将企业经营得好,既提高了股权价值,国有资本也实现了保值增值。

(七)推进民营混合企业股权多元化社会化

在创业阶段,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往往高度集中,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集中于企业主一身,减少了企业内部委托代理成本、信息不对称及机会主义行为,能够对市场变化做出迅速、灵活的反应,这在非公有制企业初创时期效率很高。但当企业进入快速成长阶段,需要大量资本与人力资源投入时,封闭的一元化股权结构就很难满足这一需求。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股权结构客观上由单一化、家族化向多元化、社会化转换,这是一种必然趋势。在产权结构上,应鼓励、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通过参股、相互参股、控股、职工持股、整体或部分收购、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实现非公有制重点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股份社会化。

(八)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退出机制

建立混合制企业,股权的进入与退出都应当是自愿、自主和自由的。既要鼓励进入,也要允许退出。退出机制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资本在顺利退出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再配置,退出机制符合防患于未然的风险控制原则,也是一种“允许失败”的态度,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调动国有企业领导、政府官员的积极性,防止出现一些领导由于担心承担责任而使改革停滞不前的问题。

(九)推进民营公司治理规范化现代化

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落后的财务管理方式、传统的家族式经营模式制约非公有制企业更好发展。应鼓励、引导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方向发展。

一是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既是所有权人又是经营管理者的角色,这种管理方式严重制约着不少企业的发展。因此,应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广招贤才,积极走市场化的道路,面向人才市场招聘经理人,实行所有权人依法监督,经理人依法经营,经理人对所有权人负责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同时应重视企业高级管理队伍的管理,规范其管理行为,促进社会人力资源的为我所用,冲破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瓶颈,大胆引进经营、管理人才。

二是推动管理制度创新,改进内部管理。支持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人力资源管理、资本管理、品牌管理的改革,促进生产研发、生产流程、市场拓展的规范。打破旧的条条框框,突破传统的家长式、无序化管理,构建完善的企业领导制度、用工制度、财务支出制度体系,形成管理规范、过程衔接、科学高效、充满活力的制度新体系。

三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法人的治理应当做到:落实股东、董事及监事人员,依照《公司法》加强财务监督职能,抓住企业财务管理这个关键,提高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靠独立董事来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十)大型民营混合企业管理逐步去家族化

民营企业大多采取个人或家族式企业管理方式,这对一般中小企业是正常合适的,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型民营企业,就可能面临很大问题。特别是资产与经营规模达到几亿、几十亿甚至上千亿的企业,企业经营范围广、员工人数多、产业链条长、行业产业化快、市场风险大、社会关系复杂,老板个人与家族的知识、能力、精力与时间都难以应对,家族式管理弊端显而易见。民营企业自身搞混合经济,或者参与国有企业混合经

济改革,产权出现多元化,若仍采取家族式企业管理,面临的问题更大更难。大型民营企业,特别是推行混合经济的民营企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与运行机制要逐步去家族化。要根据老板个人与家族的知识、经验、能力、精力、志向和影响力等情况,决定实际参与企业决策与管理的深度与广度,决不能搞“一言堂”。一方面,要通过股权激励,与企业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成为企业的共同所有者,使其与老板及家族之间的长期利益共同化、一致化、内在化。另一方面,要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开,通过市场公开竞争招聘职业经理人,选择社会精英团队经营管理企业,大胆地将企业战略决策与经营管理权交给管理团队。中国民营企业要做大做强,要成为行业领军人,成为跨国公司,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企业管理的去个人化去家族化是一个重要前提。

(十一)合理引导企业家社会追求

民营企业老板在经济上成功之后,往往都想在文化、社会与政治上表现自己,努力获取相关职务,积极参与相关活动,这既是为了个人价值的更大实现,也是为了以此推动自身企业的更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家中产生了一大批文化名人、社会活动家、慈善家,不少人成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成为工青妇、商会协会、基金会、慈善会等社会团体领导,他们对我国的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政治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民营企业家参与各类社会活动中,也出现了不少乱象,主要是一些人像做经商生意一样,在各类社会文化政治活动中以钱谋职、以钱谋名、以钱谋誉,这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政治文化风气。对民营企业家参与社会、文化和政治活动,既要积极鼓励,又要正确引导,使其保持在适度与合理范围,对其中出现的不少乱象,要严格限制与禁止。特别是对在这些活动过程中的行贿受贿、买名卖名、买官卖官、假仁假义,非法以钱谋名、以名谋利等行为,要予以依法惩治。要弱化民营企业家对个人政治地位与社会头衔的过度追求,引导其正确定位,当好企业家、干好企业事、做好社会人。

(十二)企业工会独立自主

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自身权益的组织,是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经济和政治上均对资方存在依附关系,缺乏独立性,加上工会的组建模式、工会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工会作用还没有得到普遍彰显。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应在协调劳动关系及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此必须建立职工自主的工会组织,除了工会自身改革外,必须对工会体制进行相应改革,提高工会的独立性、自主性,增强职工的谈判能力。

第一,扩大实施工会直接选举制度,强化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通过真正的民主选举,使工会真正成为工人自治性的组织。应及时修改《工会法》,增设“会员”一章,对其权利做出明确界定,确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权力机构。

第二,采取切实措施,逐步推进企业工会独立于企业雇主的进程。改进工会干部职业化,使之与企业工会会员的民主直选、民主监督制度相结合,加强会员对工会干部的内约束。在工会经费分割方面,扩大基层工会的留成比例,开展企业专职工会干部工资福利由工会经费负担的试点。深化工会独立的改革,严格执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对工会主席候选人资格所做的限制。

第三,推进工会体制改革,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强化工会的集体协商权利,推进工会组织的民主化、群众化、职业化。发挥产业和行业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确定劳动标准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产业与企业工会相互协调的维权格局,同时保护企业工会工作者的积极性。

(十三)推进党务管理“三化改革”

企业党组织一方面是党的方针政策在企业落实的监督者,另一方面,是企业劳资双方利益协调的中间人,要公正地维护双方利益。为此,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管理要实行“三化改革”。一是民主化,即真正实行和全面推进党员民主,由党员自由民主选举书记等党务管理人员,企业股东不得干预;二是自主化,即企业党组织的活动要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经费自筹,活动自主,党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应交叉任职,党务人员工资报酬不宜与企业效益挂钩,企业的董事会与总经理不得干涉党务工作;三是属地化,即企业党组织由同级或相对应的地方党组织管理,地方党组织主要负责对企业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对书记等党务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把关和认可。

(十四)处理好民营企业新老“三会”的关系

民营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党组织、职代会和工会,在民营企业参与混合制改革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同样会碰到与国有企业类似的新老“三会”的关系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职代会、工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本质上是劳资关系,主要是利益关系。因此,民营企业新老“三会”的关系处理主要是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在这种利益协调机构中,职代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股东会、董事会是企业所有者利益的代表者,职代会与股东会相对应,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办事机构与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办事机构相对应。双方各自按照《工会法》与《公司法》履行各自义务、行使各自职能,独立活动,互不相属,互不干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