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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土地财政问题:思路与建议_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相关财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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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相关财税体制

(一)逐步压缩政府征地和出让规模

我国实行国有与集体所有土地并存的土地公有制。实际当中,国有土地的存量是有限的,政府出让土地的增量来源于征地。因此,通过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允许集体所有土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流通,减少政府征地规模,是压缩土地出让规模和土地出让收入流量、解决土地财政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据初步测算,如果未来两年逐步限制政府征地范围,压缩征地规模,“十三五”期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将可以减少至“十一五”期间(年均14500亿元)的一半,即7000亿元左右。届时,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方政府收入的比重将分别降至10%和5%以下,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彻底恢复到正常水平。与此同时,在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开征前,政府对土地转让增值收益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可以增加一部分税收收入,部分弥补土地出让收入下降的缺口。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作为推动土地财政转型的第一阶段,要围绕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改革试点,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和政府性债务规模,由主要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向出让收入与税收收入并重的阶段过渡。在此基础上,按照“精简税种、拓宽税基、优化税率、科学征管”的原则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实现税基全面覆盖,统筹考虑房地产相关税费负担,合理确定税率结构,健全财产登记管理系统和定期评估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的征收管理,最终开征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实际当中有效推进这一改革,需要解决好立法程序、民众认同、地方政府配合、技术准备等具体问题,以真正形成改革合力,顺利推进和落实改革举措。

第一,先立法后实行。考虑到开征真正意义上的房

地产税,对部分公众特别是先富阶层的利益触动比较大,技术基础等配套条件要求比较高,一些地方政府在算“收支账”的同时,可能会存在畏难情绪。因此,建议采取“先立法、后实行”的办法,在法律出台后,预留一段缓冲时间给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可以考虑先由中央层面制定房地产税法,授权国务院或省(市、区)级人大制定实施细则,各地方政府具体实施。个别特殊地区可以申请适当延后实施。房地产税改革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的调整,在启动房地产税法立法进程的同时,宜同时启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这样做既有利于加快房地产税改革步伐,推动完善房地产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稳定房价方面迅速发挥导向作用,又留有充足时间研究解决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凝聚社会共识,有效落实房地产税改革成果,是一种积极而稳妥的做法。

第二,保持宏观税负相对稳定。当前,公众对税制调整和税负问题比较关注,开征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应保证房地产相关税费负担的相对稳定。除了整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外,还需要统筹考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费项目,在覆盖原有支出需求的同时,保持总体税费负担相对稳定。这也是房地产税改革获得社会支持和认可、顺利推进实施的重要因素。

第三,加快推进技术准备工作。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到房地一体计征的房地产税,从技术上至少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土地与房产权属性质的确认;二是免税与征税房地产的范围界定;三是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技术能力与社会认可度。如果这三个问题没有很好解决,那么再完美的方案设计也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只有扎实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全面掌握房地产权属信息,科学合理核定征税范围、税基、税率以及抵扣标准等,才能有效推进房地产

税改革,把理论上的完美推演转化为利国利民的改革实践。

(三)均衡控制土地资本化进程

首先要克服和转变“好日子先过”的观念,增强土地资源利用的均衡性和可持续性。关键是要在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过程中,控制好土地资源利用节奏和资本化进程。土地出让实行五年总量控制、年度弹性供地,保持合理的供地节奏,相对均衡地获取土地出让收入。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总量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统筹安排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的配置比例,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节奏,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全方位进行土地利用监管。通过当地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监督,强化土地规划、利用计划管理和用途管制,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通过改变土地财税激励结构,弱化各方拉升“土地财政”的不良冲动,促进土地资源的均衡利用。

推动土地财政转型,确立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形成稳定的地方税收体系的收入流量,是对分税制改革的一次重要补充和完善;通过强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将近1/3的政府收支纳入规范的预算管理,有效弥补当前财政管理的一大短板;有效规范土地收益分配,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有效保护国有和居民土地权益起到巨大推动作用,并将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引导地方政府由努力增加GDP和流转税收入,转向集中力量改善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增加财产税收入转变,推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更趋协调。从中国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角度看,这将是我国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1998年启动财政管理改革之后,推动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既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也是实现人文关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