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 新作为:协同创新 共谋“十三五”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研究_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

字体:16+-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研究

赵雪峰

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首先从范围来说,政府采购是比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更宽泛的概念,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又不仅仅限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包括货物和工程的采购。而且,从购买的服务涉及的范围来看,《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服务是指工程和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但是在我国目前实施的采购来看,政府采购的服务仅限于政府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而以广大公众作为受益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并没有被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从提供主体方面探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法》规定,参与提供采购的主体是营利组织,营利组织通过参与公开竞标获得提供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生产方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较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优势。《政府采购法》并没有从法律角度承认社会组织的合法参与权利,限制了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优势的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客体)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政府间协议)等,不仅仅只是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型包括为政府自身提供的行政后勤或辅助性服务以及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本报告中,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为简洁起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也简称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或政府购买服务。

公共服务市场化往往更加强调营利性企业的竞争作用,但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经常会用自身的利益导向取代服务为导向的原则,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导向偏离了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目的的公共利益导向。

公共服务民营化的主要领域在公用事业领域,提供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可收费公共物品,原先主要由政府(国有企业)垄断提供,在民营化的过程中通过竞争性招标把特许权授予特定的企业来经营。虽然民营化的对象包括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但更加强调通过营利性企业的竞争提供公共服务。运用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的领域,主要存在于公共基础设施为主的公共事业改革领域,所涉及的服务项目主要以收费服务为主。在公用事业领域的改革中,有时候市场化和民营化是基本相同的两个概念。

公共服务社会化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公益事业和提供公共服务,倡导推动社会化改革的领域主要存在于社会福利领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