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建议
(一)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保障措施
1.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职能边界,构建新型政社合作关系
促进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需要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三者职能边界,建立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凡是市场和社会组织可以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不再设立新的事业机构来提供,而是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去承担。政府着重于制订购买公共服务的标准、财政安排、监督和管理工作。鼓励社会组织进入市场无法做、政府又不能为的公共服务领域,为市民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公共服务。
清理政府职能与工作事项,界定应由政府部门自身履行的职责,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并使政府职能梳理转移制度化、常态化。将政府梳理出来的职能和工作事项向市场和社会转移委托和购买服务,有计划、有重点、循序渐进地推进,实现平稳有序地承接。
编制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职能、项目和原则,形成政府职能转移承接的运行机制。建立政府职能部门购买服务目录,并制定项目库管理制度。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
2.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长远规划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项可长期稳定实施的措施,不是一时兴起的应急性策略,应该把它作为一种长远战略来实施。
应着力完善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确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方向,规范购买服务方式、范围和程序,明确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监督评估制度等事宜。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有较强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上下结合的政策体系,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地方政府应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出台地方实施购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规划,对若干年内要达到的公共服务目标、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财政预算规模等作出计划。伴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行,以往负责组织公共服务生产的公共部门必然要精减人员,如何逐步压缩政府机构规模、具体如何推行也需要列入发展规划。然后根据长远规划,拟定每年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购买服务的范围,并将购买服务所需开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购买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当合理区分中央和地方的职责。从理论上讲,中央除购买具有全国性质的公共服务外,还具有制定法律制度和转移支付的责任。而地方政府负责购买具有地方性质的公共服务。
具体而言,中央政府即从国家角度来讲,它在公共服务购买中的责任主要包括:
第一,制定规则、规范流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关制度,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标准以及价格标准,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设立一些基本原则和标准,当然,这些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具体情况下,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当制订关于鼓励和支持购买公共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
其二,明确中央政府的购买范围。中央政府同样也是政府购买的直接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全国性的公共服务的购买。
其三,鉴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经济实力的失衡,中央须有选择地进行转移支付,支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中西部等落后地区实施。
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是:首先,组织实施购买地方性质的公共服务。在具体购买时,地方政府应在充分了解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区域的特点,出台地方实施政府购买的指导性意见,制定购买公共服务的长远规划,逐步推进,并确定当年购买公共服务的种类、数量等。其二,监督管理地方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督促其生产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二)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增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制保障
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够使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社会组织之间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这就要求政府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改,以立法形式确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并出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范围、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社会组织的资质、购买方式。修改后的采购法应当明确社会组织供应商地位,并对购买的范围、程序、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地方政府应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既保证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又较好地体现出紧扣地方实际的灵活性。
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指南》,规定和明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范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指南》中不仅列示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范围,还应对哪些商品和服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哪些可采取其他方式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哪些应集中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哪些可以分散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可确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门槛额”,达到或超过门槛额的一律进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
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对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代理机构的资格、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等进行管理。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考核管理办法》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对专业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三)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组织保障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涉及财政、民政、审计和相关职能部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应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参与,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
1.统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机构
建议由财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作为主要成员单位,共同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审定委员会”,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如果正式的委员会难以组建,也可以采取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解决。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具体目录,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并建立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及职能,并在实践中探索其发展路径;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新流程,建立编制、人保与财政及相关部门的联审机制,重新界定、梳理各部门职责,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能。
2.明确分工,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四)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
1.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纳入财政预算
制定相关政策,将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形成制度,实行预算式管理,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各级财政应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范围和规模,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科学、稳定的财力保障。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
2.带动社会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探索实行有利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充分利用社会的闲置资金,引导社会富余或慈善资金通过建立各种公益性的基金集聚起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对社会发展领域的投入,使之成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与社会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政府的财力总是有限的,因此,在公共服务领域改革中引入市场机制的方式可以有效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公共服务改革中引入市场机制,以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来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可选择一些非基本的公共服务项目,通过委托代理、合同外包、许可经营、用者付费、内部市场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供给,也可采取政府与社会组织或私人资本合作供给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元化。
(五)完善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税制度
目前,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并未纳入非营利组织免除所得税的范围,而大量新兴的社会组织也并未在免除营业税的范围之内。在税前扣除资格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缺乏必要的扶持。
首先,解决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筹资问题。社会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支持(捐赠),支出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是用于公用事业,第二是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从捐赠人角度看,肯定是希望自己所捐款项全部用于公用事业,而不是供养工作人员,这就形成了社会组织筹资的瓶颈,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捐赠环境的不成熟。国家应该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把支持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的筹资列入公共财政体系,设立专门的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可以是彩票公益金和财政超收部分。这样社会组织的工作经费就有了保障,避免其从善款里抽取日常运行支出。这一财政制度的建立,会消除捐赠人对于公益事业捐赠的疑虑,营造良好的捐赠环境。还可以将部分基金用于奖励公共服务供给水平高的社会组织,评价标准和奖励的额度可以依据其提供公共服务获得的效果评价、平日开展公益性事业的水平和筹集到的捐款额等指标。
其次,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营造积极捐赠的环境,壮大社会组织,提高其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参与捐赠的企业则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12%以内扣除。但是税法中也同时规定了所谓的团体是指有名有姓的十个团体,至于没有进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因享受不到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在中国这样的国情下,也就筹不到款项,严重限制了自身的发展壮大。所以,国家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应该放宽政策,但是在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把关上应该更加严格,营造出捐赠有利环境的氛围,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在国家《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争取减免相关税收。
第三,建立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制度。政府应对社会组织所适用的税收法规进行梳理和改革,制定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所适用的税法。在社会组织税法中,根据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和不同类型的公共服务,分别提供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免税政策。
(六)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风险防范和规避机制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现实运行中存在竞争氛围不浓、机会主义、提供者垄断等风险,政府应加强风险的认识和管理
,确立以公共责任为核心的风险防范框架,并且为这一框架的实现营造相应的组织和社会环境。
1.强化政府公共责任意识
强化政府公共责任意识,使政府成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购买者。当前,各地政府对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的规范都集中在对购买活动资金支付的要求上,其他方面的规范却少之又少。所以,亟需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建立起以公共责任为核心的结构框架,以此结构来保障和实现公民参与并监督政府购买行为的权利。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意识,使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能担当公共责任,一切以公民的利益和为公民服务出发,当提供者的服务达不到既定的标准时,不仅要追究提供者的责任,还要追究政府的责任。
2.完善和落实购买公共服务契约或协议
政府购买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是以公共服务作为合同履行标的,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政府购买合同不能主要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来追究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瑕疵等责任问题。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契约或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的不断发展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政府部门一定要规范契约或协议的管理,避免购买风险的发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主要采用契约或协议管理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或协议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跟踪监管,如果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政府和社会组织还可及时商量,通过补充协议以完善和落实契约或协议,确保服务质量。主要是通过对契约里的双方权利义务、具体服务项目、项目资金、评估方式和标准、付款方式、协议期限、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另外,政府部门还要采取调查访问等多种形式,督促、指导社会组织完善运作和管理模式,以确保契约内容落实。最后,最好能建立一个应急机制,备一个应急预案,当某社会组织万一不履行协议或实在无能力履行协议的情况出现时,要有适当的方案能解决,如可选择社会组织评估阶段排名在其后一名次的组织来继续承接该项公共服务;因此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社会组织的违约责任,并追回公共财政资金。
3.培养壮大并平衡社会组织力量以消除垄断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中还没形成充分的竞争机制,也没有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格局。为了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必须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并且平衡社会组织力量,防止一家垄断公共服务购买,造成基本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对于社会组织自身而言,要实现从防范和限制向信任和扶持的转变,提高社会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地位。只有有了足够多的强大的社会组织,政府在对某项或某些公共服务进行招标时,才会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竞标,从而防止政府公共服务购买被一小股提供者把持着,进而消除垄断。
(七)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
1.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调查机制,以公众选择作为服务购买活动的起点
政府购买服务的起点是要知道公众需要什么,因此,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需求偏好表达和调查机制是购买服务的起始点。首先,要将需求调查纳入到政府购买的流程之中,作为购买的先决环节。在购买之前,要进行大规模的需求调查,收集需求信息。其次,需求信息收集也可以建立在已有的公众对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重点考虑评估中群众不满意的服务。相关绩效评估的数据可以通过与其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或者社会调查机构合作取得。再次,在没有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可以自己设计问卷进行调查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数据,针对公众不满意的服务或者公众急需的服务项目提出购买目录建议。
2.健全公共服务购买目录筛选机制,将购买内容聚焦于公共服务基础之上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利用公共财政资金为社会公众购买的服务,这些服务应面向较大人群的共同问题和需求,具有较低的排他性和较低的减损性。确保购买的服务是公共服务,这既是公共服务这一名词的本质要求,也是用来购买服务的公共财政资金的性质要求。
建立公共服务购买目录筛选机制,就是根据公共服务的性质和内容、监测监管的难易程度等,通过比较分析对提出来的目录建议进一步筛选。首先,需要研究制定公共服务购买项目筛选标准,要在对公共服务的性质、社会组织服务活动监测评价的难易度、竞争程度等方面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制定出一套标准,据此筛选出的确属于公共服务类别、绩效容易鉴别、政府容易管理、群众的确需求且购买者之间具有竞争性的服务项目。其次,可以成立由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以及财政部门等代表组成的筛选委员会和专家库,通过网络异地分散筛选、“德尔菲”法筛选等,最终确定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评估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的项目评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可行性评估,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在项目评审环节引入第三方监管,聘请审计监督机构、受益单位和受益对象反馈信息,这就将监督审计与公众参与整合进了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筛选环节,形成对政府权力的监管,有助于消除内部购买等不良现象。
编制和公布“三个目录”,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指引。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部门、职能和项目;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并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出台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
3.健全服务购买的招投标机制,推动购买过程的独立性和竞争性
首先,要规范政府部门的权力,让政府部门的权力退出招投标环节,尤其是评标环节,将评标交给独立的专家组。其次,扩大专家组的范围,对社会组织的标书进行匿名处理,由分散在全国不同地方的专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远程异地匿名评标。再次,要增强购买服务招投标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公众、审计部门、监察和纪检部门对招投标的全过程参与。要将招投标筛选出来的购买服务项目即时向社会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政府部门方可与相关的社会组织签订购买合同。
4.健全多方互动的动态项目实施机制,进行过程控制和监督
政府购买服务就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如果社会组织得知政府对其行为细节不很了解或保持着“理性的无知”,因而自己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不受惩罚,那么社会组织就会受诱惑而机会主义地行事。如果政府要想发现代理人实际上在干什么,就需耗费很高的监督成本(信息不对称)。因此,购买服务之后,社会组织是否会忠实地按照合同的规定去服务社会公众,是过程管理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除了用合同约束社会组织、用奖惩来激励社会组织之外,健全多方参与的动态项目实施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过程控制,是提升服务绩效的重要途径。许多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是社会组织进行服务生产的过程,也是社会公众进行服务消费的过程。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就为建立多方互动的动态项目实施机制提供了基础。因为社会组织购买的服务项目实施得怎样,作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公众最有发言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他们也最为了解,因此可以通过信息沟通反馈渠道将相关信息向政府部门反馈,以便政府采取措施。因此,应赋予公众评价、监督、反馈权利,在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动态信息沟通反馈渠道,尤其是要让社会公众在服务消费过程中进行监督。
建立严格的科学合理的实时动态评估监管体系。在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应该逐步建立起服务项目实时的动态监管体系。对申请、招标、实施、结项、评估、反馈等一系列具体环节都要制定实时动态的管理办法、纳入相应的监管部门,形成从准入到履行合同到退出的实时动态监管网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事前,要注重前馈工作,要从需求、组织资质评估两个方面来确定购买项目内容以及向哪一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中要注重过程考察,以政府部门抽查、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确保组织自身按照协议规定、行业规章等运行;事后要注重评估反思,对项目实施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合同规定与评估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从而最终确保圆满实现协议要求,为改进购买政策提供参考与依据。
监督和绩效管理包括事前评审、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三个环节。事前评审的主体一般是财政、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主要审查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预算安排的准确性以及参与竞标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事中监督的主体是监察部门,重点是督促项目实施主体透明、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服务采购工作,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事后评价的主体是服务购买主体,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重点是按照事先设定的绩效评价标准,必要时借助第三方力量,根据服务消费者群体的意见,客观评价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的质量效果并将评价结果向公众公开。最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建立社会组织诚信状况数据库。将提供服务的履约情况作为此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5.健全多元、公正、科学的购买服务评估体系,实施质量管理
绩效评价是鉴别购买服务项目效果的重要方式,也是连接项目投入和项目产出的中间环节。对社会组织购买的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价和鉴别既是对社会公众的一个交代,也是对公共财政资金负责的表现。绩效评价同时也是对承担服务项目的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正负向激励的依据。构建专业化的公共服务效果评估机制,要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合理确立评估主体。对于社会组织生产公共服务的绩效,作为用户的公众是最有发言权的。
此外,还需要引入客观的第三方评估,聘请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生产的绩效评估中来。另外,政府作为购买方也应当参与到评估中。建立评估专家库,吸纳专家学者参与评估,提高评估的专业化水平。因此,应当确立公众、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政府或其代表的评估主体地位,并合理确定不同主体在评估中的权重地位。
(1)评估内容。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组织资质、服务需求、服务过程、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具体内容按照合同文本确定的项目进行。建立各项服务的细致的、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2)科学设计评估标准。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等。具体内容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服务领域特点分别确定。
(3)评估方式。购买公共服务事前,采用需求及组织资质评估的办法,用以确定购买项目,及向评估等级高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中,采用政府部门抽查、服务消费者反馈意见、社会公众监督、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以保证组织自身按照协议规定及行业规章制度进行运作;事后,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合同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的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以保障协议要求的顺利完成,为改进购买政策提供依据。
(4)评估结果使用。应建立基于评估效果的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者其他奖励形式,如放宽社会捐赠条件,给予提高社会组织等级等;对于评估结果差的社会组织,有权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务,或者中止其承担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任务,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从事公共服务的资格。
6.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机制
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监督是不可或缺的,它对于整个购买活动顺利开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在主导购买公共服务时要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影响到公共服务质量的因素,运用监督手段对其进行控制消除,正确而又充分地发挥监督作用。运用监督手段的关键是要把握好监督的“度”,这个“度”是指不仅要对社会组织成员及活动进行监督,还要对政府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和制约。
(1)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优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部监督要从两个层面加强建设:
一是对公共服务的质量、数量的监督,这是由购买的政府部门行使的权利。比如可以“建立动态监督模式,即对购买的事前、
事中、事后都要进行监督,以提高政府购买的绩效”。比如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定期检查制”,规定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实施过程中,社会组织应对开展的具体情况实行半年一报或一年一报制,并自行评估,这样一来,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就可以定期了解服务的实施情况。社会组织的自我评估结果出来后,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还需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估,以更加客观地认识和评价社会组织的服务。
二是对政府自身的监督。作为签订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两方,在法律地位上来讲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应该也是对等的,所以在对社会组织监督的同时,也要建立一套机制来监督政府部门。这一套机制要包括对整个购买过程中政府行为的监督:制定一套科学而又透明的购买程序等行为;确定服务指标、价格、公正选择合适的社会组织等行为;审查社会组织资格、经营条件等行为。通过监督政府的这些行为来强化对政府部门自身权力的监督。
只有建立一套严格和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才能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监督,督促其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公共服务;才能对政府自身进行监督,保证其开展购买活动时公开公正透明。
(2)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要优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机制不仅仅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而且还要建立并发展专业、独立、多元的外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应由三个层面构成:
第一,普及公民以及媒体监督。从某一角度看,普通公民是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否顺畅、合理、科学,第一时间影响到的就是普通公民,所以社会上的普通公民具备监督购买服务的热情。“除了政府监管、法律约束以及合同规定,公共服务购买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作为公共服务的接受者,社会大众最有发言权,也理所当然有监督权。社会监督包括建立常规的意见表达制度、舆论监督等等。”公民对其的监督是各种监督的基础,它才是最能体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果的监督。同时,社会媒体也有社会责任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其应有的监督。它是普通公民监督的一种渠道和方式,媒体是公民声音的扩大版。
第二,运用第三方机构监督,如会计事务所、调查公司等专业机构的监督。运用第三方机构来监督购买公共服务有两处优势:一是第三方机构能站在客观和公正的立场上分析、监督购买公共服务,和社会舆论及公民相比,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更客观、相对而言较少带感情色彩来对待购买服务的问题。二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一般是专业机构,更具有科学性、专业性,比其他监督机构的技术性更强。
第三,完善专家监督机制。专家监督的优势在于他们能从更宏观的角度去监督政府购买服务,他们能看到的问题,普通公民不一定能发现。可以邀请一定数量并相对固定的专家,定期开展座谈会,使他们能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情况,并能通过分析研究发现购买中出现的问题,以达到监督的目的。
7.建立项目承担组织末位淘汰机制,加强项目的后期管理
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的后期管理,建立项目承担组织末位淘汰机制是形成长效机制的基础。首先,对参与购买公共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行末位淘汰,将购买服务不认真实施或者实施绩效差的社会组织淘汰出局,不能参加下一轮的购买。其次,建立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项目信用数据库,将所有购买过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纳入到数据库之中,根据数据库的记录对社会组织的信用打分排名,作为下一轮购买服务活动项目评审的考虑因素之一。
(八)配套推进相关改革,营造购买公共服务的良好制度环境
1.继续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包括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这种双重负责的设计致使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门槛较高,“导致许多具有‘合理性’的社会组织迟迟无法取得‘合法性’的外衣而被迫游离在制度保护之外,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建立和作用发挥”。
(1)实行双轨制管理体制
对于政治类社会组织的成立,仍然沿用目前的制度模式。对于非政治类的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实行许可制和备案制并行的分类管理体制。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仍然沿用许可制模式。申请设立非法人资格的经备案登记即合法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2)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
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外,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接到社会组织申请者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专业机构征询意见。
探索社会组织分级分类准入和管理制度。本着鼓励发展、严格管理的方针,根据社会组织主体资质的差异,探索观察备案、法人登记、公益认定的三级准入机制,实行由宽到严的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制度,并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分别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突破“一业一会”的限制,按产业规模合理细分行业,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异地商会可在登记活动地域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积极发挥人民团体联系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组织以及孵化培育、协调指导、集约服务、群团建设等枢纽型功能作用,推动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2.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
完善资金支持制度。加大政府资助和补贴力度,建立政府奖励制度,重点支持满足广大群众最迫切最急需的公共服务需求的社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种子基金、政府奖励资金等,充分利用民间资本鼓励企业捐助以及福彩公益金等拓宽社会组织多元化投资渠道。认真落实公益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监管制度,完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培育的社会组织给予减免税。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引导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公益创业。鼓励驻社区企业等发起成立社区非公募基金会,开展社区服务,推进社区建设;鼓励企业和企业家以及社会贤达等发起设立公益慈善基金会,支持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新模式。以场地、资金、环境等优惠政策方式吸引社会组织入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以及信息咨询、网络服务、教育培训等支持。重点对支持社会福利、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中具有发展潜力的进行孵化培育,强力支持、统筹资源、优化流程,充分发挥政府的职权。社会组织在孵化基地内,通过承接政府及社会项目的方式接受为期一年的交流和指导,包括培育组织领军人物、扶持品牌建设等,一年期满后迁出孵化基地自行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人才的培育扶持。将社会组织人才发展纳入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推动重大人才政策和重点人才工程惠及社会组织人才。积极引进社会组织杰出人才,发掘培育社会组织领军人物,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认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建立社会组织人才职业晋升渠道,开展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落实社会组织人才待遇,发展壮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
3.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和协同监管机制,加强数据交换、应急预警和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数据库和从业人员诚信数据库,监督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开展活动。诚信记录作为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建立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组织。
加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力度。制定“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增加社会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社会团体必须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和财务状况并接受会员查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向理事会汇报财务工作,基金会还须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社会组织收费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必须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情况、资产财务状况、接受与使用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应通过媒体或本组织网站、刊物、会员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4.联动推进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主要目标都是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两者必须联动考虑和同步推进才能取得最大的效益。事业单位改革和购买服务的顺利推进需要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的财政供养方式。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的治理框架,建立公共服务提供的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鼓励支持和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营利机构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对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作出具体的规划和安排。建立以公共财政资源支持为主、以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服务主体的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参与模式,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平的资源支持和发展环境。
5.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完善的现代治理结构
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现代管理制度,以规范章程为核心,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资质评估和监管机制,由第三方组织实施、政府监督检查。建立违法、非法和“无用”社会组织取缔、淘汰退出机制,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充满生机活力。
(九)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
1.第一阶段:规范推广期
发展目标:2014—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稳步扩大。
重点任务:
(1)明确范围。国务院应加快制订和颁布“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体系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各级政府规范“购买服务”的内容。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为突破口,加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
(2)试点推进。选择基本医疗卫生、社会工作服务、基本养老、劳动就业等试点较早的一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及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等优先纳入政府购买范围。
(3)健全制度。将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纳入各级预算和政府采购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实施预算管理和组织采购。完成现行预算编制、政府采购、会计处理等法规政策的修订工作,探索建立与公共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标准和制度,初步建立起统一有效的政府采购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4)规范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5)预算保障。不断提升公共预算向社会组织的开放度,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比重。以彩票公益金为例,建议该公益金向社会组织的开放度逐步提高至15%。
2.第二阶段:效益提升期
发展目标: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重点任务:
(1)健全体系。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进行深化推进,按照法治化、职业化、标准化和电子化为目标,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
(2)全面推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凡适合面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均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中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支出比重应进一步提高。探索实施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3)提升效益。以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地调动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