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的界定
(一)食品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因此,食品既包括食品原料,也包括由原料加工后的成品。人们通常将食物原料称为食料,将加工后的食物称为食品。
(二)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的法律概念有两层含义:首先,表明了安全不安全,其衡量标准有两条:一是要看该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对食品的强制性要求;二是要看该食品是否对人体造成现实的损害,或存在潜在的隐患。其次,表明了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三)规制
规制是指政府根据相应的规则对微观主体行为实行的一种干预,通过对抗性的立法程序而不是毫无约束的市场力量来协调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冲突。规制根据目标、主体、策略、对象的差异,可以定义为行政性规制、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行政性规制是指政府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来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的机制、体制和模式的总称,主要通过制定行政规制体制、颁布规制法律、法规和执行法律法规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经济性规制模式主要是指食品市场的利益相关者、生产者、经营者、行会组织与消费者等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它主要通过市场价格、信誉、信用、产权、信息和消费者购买指数等经济手段进行规制,具有规制的动力强、效果持久、规制成本低等特点。社会性规制是指通过食品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来促进食品安全制度形成时的利益参与、制度创新、社会约束,建构社会力量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社会性规制,它具有规制成本低、规制效力强和规制方式灵活的特点。
(四)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
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是指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通过综合行政规制、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等多种规制来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流通和消费的各环节实施有效监管的规制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克服单一规制模式的不足和弊端,具有过程性、综合性、多元性、差异性等特点。多元规制模式有一定的社会学、经济学、法学基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