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
食品安全是个无国界的话题,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目前,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管机制相对成熟,不仅可以力保国民享受优质安全的食品,食品企业也因此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
当前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单一监管体制,即中央政府新建立或将原有分散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整合到一个专门的、独立的监管机构,以德国等欧盟国家为代表。第二种是综合监管体制,即由政府现有的某个部门负责食品监管,并协调其他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加拿大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第三种是多元监管体制,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通过较为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美国和日本是多元监管体制的典型。
尽管各个国家的食品监管体制在法规设立、管理方式、监控机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但是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一)监管集中
无论是单一监管体制、综合监管体制,还是多元监管体制,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将食品安全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丹麦通过持续改革,将原来担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为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的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的一体化管理。
(二)法律健全,执法规范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根本保障,也是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免受地方和部门经
济利益的影响或干扰,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所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都不具有促进贸易的职能,并在执法中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只有安全卫生的食品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二是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协调决策应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三是政府有强制责任;四是要求食品生产者、销售商及其他人遵守相关法律;五是协调过程对公众是透明的并且是可以参与的。
发达国家的法律较为细化,操作性较强,执法主体分工明确,权责分明,且有一套协调配套的制度,各级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管理权限,各司其职。在加拿大,食品上只要标有“已经政府检验”的字样,消费者就可以放心购买,因为加拿大在食品卫生监控方面,检疫部门从不马虎。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食品生产,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
(三)完善的食品追溯机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开展食品信息追溯工作,通过建立食品信息可追溯制度来推进食品监管。食品信息可追溯制度是指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都建有档案,记录生产等各环节的公共追溯要素,如产地、生产者、化肥及农药使用等详细信息,从而实现全面、科学地监控食品移动全过程。一旦发现异常,可根据溯源信息追溯到源头,快速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欧盟明确规定,凡是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功能,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禁止进口。例如,欧盟规定牲畜饲养者必须记录包括饲料的种类及来源、牲畜患病情况、使用兽药的种类及来源等信息并妥善保存。屠宰加工场收购活体牲畜时,养殖方必须提供上述信息的记录。屠宰后被分割的牲畜肉块,也必须有强制性的标识,包括可追溯号、出生地、屠宰场批号、分割厂批号等内容,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追踪每块畜禽肉的来源。此外,欧盟还建立了转基因食品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必须通过商业链传达,保留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此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可追溯性。
(四)以风险分析为基础
美国在《总统食品安全计划》中强调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该计划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协会通过鼓励研究开发预测性模型和其他工具,促进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管理机构还在
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对策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认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成立以后,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根据理事会、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究,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作为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
(五)鼓励舆论监督和社会组织参与
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是政府监管、消费者维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合作模式。首先,发达国家的民间消费者协会组织活跃,有许多专由消费者自发成立、自愿加入、自我管理的互助维权组织。这类消费者组织通常设有公众利益、追究企业责任等专门的委员会或咨询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帮助;通过收集相关消费信息情报、开展消费生活调查研究、对侵权后的消费者予以维权支持和诉讼救济等,维护消费者权益。2006年6月,美国一个名为“公众利益科学中心”的团体,起诉肯德基使用反式脂肪含量高的烹调油,促使反式脂肪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引来监管机构介入。肯德基很快宣布停止使用反式脂肪。其次,公共传媒的监督形成了强大力量。在发达国家,企业违法违规的风险,不仅来自政府的处分和法律制裁,也来自媒体和社会监督的强大压力。
(六)支持食品安全科技研究
随着新资源、新材料、新技术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更多环境污染物的出现,食品危害因素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大,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充分利用专家力量,让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各国共识。比如,美国政府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专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与FAO、WHO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最新的科学进展成果。政府还充分利用检验机构的专业力量进行食品安全分析。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中有大批食品工艺、微生物、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系统开展了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消费者研究等工作。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知识培训,也是食品安全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美国农业部的消费者热线每年要答复大量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风险防护、营养搭配等方面的咨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