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社分开
政社分开从官办社会组织改革入手。官办社会组织是指由公共部门直接或间接经办,有公职人员编制和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按照党政和国家机关模式管理运行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政社分开的要求,推进这类社会组织的社会化转型。
官办社会组织的改革原则是,区别不同,分类进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增量严控,存量递减。在改革中对相应群体充分考虑损益得失,讲究改革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改革实施策略是做实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改革;抓牢对公共部门间接经办社会组织的改革,力推对权力部门直接经办社会组织的改革;试行对免登记特殊组织的改革;遏制社区社会组织的行政化趋势。推动实现各类社会组织自愿发起、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政社分开目标,
以人员和财务作为改革突破口。推进各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隔断公共部门和所经办社会组织的人、财、物、管理运行关系;现职公务员停止在社会组织兼任负责人,对专家人才和离退休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予以合理规范。政府部门应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干预社会组织的人事、活动、资产、财务等内部事务。如果政府认为必要,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合同方式购买服务。
停止官办社会组织的“参公管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规则进行参公人员的过渡和调整,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启动实行职级人事制度和人员招聘制度,并在可能限度内实行灵活的业内薪资福利与保险模式。
官办社会组织占用的国家资产和资金结余可以用政府赠与的方式,留给改革后的社会组织。与此相应,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向占有一定规模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派驻监事。
严格禁止党政和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建立合理的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关系。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并根据社会组织本质特征来确立自己的角色功能,发挥党组织的支持保障和政治引领作用,确保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健康发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