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准入制度
便利登记并降低准入门槛。除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以外,成立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登记前,有部分行业的社会组织需要办理资质许可,主要包括5类:教育培训机构需教育部门许可,医疗机构需卫生部门许可,劳动技能培训机构需人保部门许可,养老机构需民政部门许可,认证机构需技监部门许可。成立社会组织需要行业资质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其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可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推进社会组织的自治进程;降低成立社会组织的资金和人数限定条件,放宽成立社会组织的审核标准;对以公益名义提出的法人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事先设定的必要条件,经由利益无关者组成的审核会议,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执行与税收优惠待遇相对应的合规性审核。
调整职能部门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取消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取消对在华外国商会的前置审批,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审批,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下延各类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权限,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行业协会商会
类社会组织由同类企业和商业等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登记管理改革方向是,引导这类组织从“多业一会”和“一业一会”向一业多会发展。鼓励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按照产业链各个环节、不同经营方式和不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鼓励跨区域组建、合并和分拆行业协会;鼓励吸纳外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同业经济组织为行业协会会员;鼓励吸纳港澳台人士在内地注册的工商企业为行业协会会员;鼓励行业协会吸纳持有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为会员;鼓励通过增加字号等形式探索一业多会发展方式;鼓励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调整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技类社会组织是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领域的学术性、科普性、综合性社会组织,主要组织形式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改革方向是,组织的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直接向县级及其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允许包括科技类在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某一服务品牌在其活动区域内开展连锁服务。
调整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等社会事业,组织形式有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改革方向是,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取消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分,其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
部门,其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由县级及其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支持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组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相应的政策促进发展,帮助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参与社会服务;对国家举办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政社分开改革,推动其社会化进程。
调整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面对城乡社区居民多样化需求提供服务,主要组织形式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改革方向是,符合法人条件的直接由县级及其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达不到法人登记条件的,直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申请非法人登记;以社区、村为活动范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备案。
规范涉外社会组织登记。实施境外在华社会组织的专门登记服务制度,经相应领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后,境外社会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此前在工商等其他部门已经登记的应办理纳入民政系统的移交手续;境外社会组织可在中国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保、慈善等领域依法开展活动;制定境外社会组织在中国活动领域的准入目录,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境外社会组织可与本地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服务活动;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对境外在华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服务责任;完善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活动准则,发挥其积极作用;支持港澳台社会服务提供者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