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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_九、优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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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优化环境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梳理政府职能,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将本属于社会组织的事项予以交还,将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予以购买,为包括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购买服务目录,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建立与公共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标准和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规范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购买流程;逐步提升公共预算向社会组织的开放度;实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改进财税支持政策。实施免税组织独立认证制度,免税资格由税务机关最终判定,合理调整社会组织免税资格的期限,消除不利于社会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和认定的程序障碍;对社会组织享受优惠按照分类分级办法区别管理,扩大符合条件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的范围;简化税收减免操作程序,建立针对社会组织的票证管理体系;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实现对免税组织

的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共享;将社会组织纳入“营改增”的范围,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实行3%的低税率,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实行免征增值税;将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从现行所得税进一步扩大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出口关税;将企业捐赠纳税抵扣限额由12%提高至15%,将个人捐赠的纳税额扣除比例由30%提高至50%,允许纳税人向社会组织提供的实物捐赠在税前抵扣,建立税收抵扣结转机制;扩大享受捐赠优惠的社会组织范围,改“特许制”为“审核制”,打破慈善垄断,增强捐赠主体的可选择性;社会组织相关公益使命的商业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对用于非营利活动的收入可给予税收优惠;为确保社会组织不偏离公益性宗旨,规定社会组织的年营利性收入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0%。在税收支持的同时,统筹建立财政补贴、政府购买、会员缴费、服务收费、慈善捐赠及风险投资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经费保障模式;完善社会组织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积极培育扶持。各级政府引导发展服务支持型、资金支持型、智力支持型、自律联盟型社会组织,通过建立发展基金和专门场所为初创期公益社会组织提供培育和“孵化”,政府对基于公共资源的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和培育孵化明确过渡期,避免政

社不分。政府尤其要致力于协调促进社会力量为发展初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能力建设服务和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推动社会组织由政府培育向社会培育转变。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服务。

支持参政议政。提高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度,将社会组织的优秀人士纳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荐范围,合理增加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通道,为社会组织参与涉及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行业发展等政策制定提供规范机制;将社会组织及其优秀人士纳入国家表彰奖励的范围。

落实职业保障措施。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组织对人才的吸引力。参照社会可比性水准实施合理的社会组织就业发展、人员聘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薪酬福利等政策;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为社会组织设立社会工作师、会员管理师、募捐师等职业门类,规定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职业职称发展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建立多层次教育培养体系,将对社会组织高层管理者的培训纳入国家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