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依法保障
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通过“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社会组织改革和发展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沟通和组织协调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的代表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日常工作衔接和沟通,由各社会组织的代表与各自的业务指导机构或者枢纽型单位建立直接联系通道。各级党委、政府把社会组织改革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就社会组织的规划、财政、税务、人才队伍、社会保障、外事、宣传、党建、监督和服务等专项工作制定政策规定,形成党和政府、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格局。
加强职能队伍建设。根据规范与统一的需要,将各级政府“民间组织管理局”,改名为“社会组织服务局”;根据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统一协调、力量匹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一线和窗口部门倾斜;鼓励地方党政机关在上下不同层级之间、在相邻不同地区之间、在不同系统之间、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同类别之间调剂使用编制,通过编制的合理调剂来解决社会组织管理系统职能机构人员不足的矛盾;乡镇、街道设立专人负责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的人员、经费、设备、效能保障。
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对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条例”、“规定”、“办法”、“通知”、“意见”、“制度”、“指引”、“方案”、“解释”等各类规范性文件和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和必要的废除与修改;制定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慈善事业、志愿服务、涉外社会组织等相关单项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和出台地方性法规;在修改完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启动制定《中国社会组织法》,尽快形成门类齐全、覆盖全面、相互补充的中国社会组织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的法治化水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