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社会建设

第四章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幸福路线图”_三、和谐社会与幸福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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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谐社会与幸福社会建设

(一)和谐社会的提出及其内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系统完整地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断的前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则最终把和谐社会建设提上了战略高度,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项任务之摆在了全党面前。

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协调的社会,不仅包含了道家天人合一的思想,更囊括了社会互动的理论概念,是整个社会包括个人、自然的一个同步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从政治上来讲,需要政治体制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和谐运作,需要党和政府的和谐管理;从经济上来讲,需要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需要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和谐发展,更要注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和谐运行;从文化上来讲,需要个人素质和社会文化的并向发展,也需要教育和文化的同步进行;从生态上讲,不仅要注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也要注意绿色建设和水系建设的配合。和谐社会应该是各个方面的协调运行,要求高素质高质量的生活状态,更要求精神层面的高度和谐。

(二)和谐社会与幸福社会的关联

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幸福社会,幸福视界中的和谐社会是全面的、动态的和谐,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和谐。其中,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幸福的前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是幸福的保障,人与人的和谐是幸福的标志,人与自身的和谐是幸福的核心。在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和谐社会更注重的是精神层面的幸福感受,更多的要求的是一种高质量的生活品质,幸福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包括了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幸福社会是小康社会的物质丰富和和谐社会的精神境界的统一,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构建为幸福社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的统一的社会,幸福观照下的和谐不再是单向度的消极的和谐,而是多维度的、积极的和谐,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和谐,并在和谐中凸显人的主体价值,为人们获得丰富的、全面的幸福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促使社会朝着越来越文明、充满人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提高人们的幸福水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