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平正义是幸福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幸福社会建设的落脚点在于共享幸福。尤其要关注幸福社会建设中的公平公正问题,确保发展的成果由全民共享。公平公正问题的解决,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幸福社会建设是全民的幸福,而非部分人的幸福
对政府部门来说,幸福社会建设要体现公平正义,必然要求针对的是全民的福祉。从具体操作上来讲,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幸福。相对而言,社会经济地位高的群体享有的资源多,更加关注社会政策中的效率问题、规则公平问题,通过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可以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幸福问题。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对幸福的追求可能要困难许多,找不到工作、看不起病、残疾人生活无法自理,这些问题都直接危害到他们的幸福感,因此,政府必须要在此过程中扮演应有的角色。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化解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实现普遍社会意义上的幸福。
(二)幸福社会建设要解决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
解决效率问题,需要政府转变职能,把该管的事情管好,不该管的事情坚决不管,放手让市场和社会组织去管理。在初次分配和行政管理领域,注重效率;在再次分配和社会管理领域,注重公平。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确保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和发展权。在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体现公平原则。
(三)幸福社会建设要体现对普遍性和差异性的尊重
普遍性是指作为个体、家庭和社会成员,公民的需求存在共同性。幸福社会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应当从这些普遍的诉求和呼声入手。例如对于青少年,要关心他们的成长和发展,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对于家庭,育儿、养老都是现实且十分重要的问题。幸福“中国梦”,必然要落实到个体的“事业梦”、“婚姻梦”、“家庭梦”,要具体而生动。
差异性是指幸福社会建设需要考虑到各地区、各行业、各阶层的现有资源和不同地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和尊重差异性,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进而改善和提升他们的幸福水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