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正确的公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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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克己 有奉公——做合格党员要明辨公与私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正确的公私观

◇坚持公私分明,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坚持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发扬人民公仆本色

宋代朱熹说过,君子小人趋向不同,公私之间而已。处理好公私关系,是判定一个人品格高低的重要砝码。处理好公私关系,决定一个国家的前途命运。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也是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因此,做合格的共产党员,必须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要坚持立党为公,树立正确的公私观,要坚持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要时刻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公仆本色。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正确的公私观

“公”、“私”观念是人类价值谱系重要坐标,具有影响风气变化的强大动力。诸葛亮曾说过:“夫将专持生杀之威,必生可杀,必杀可生,忿怒不详,赏罚不明,教令不常,以私为公,以国之五危也。”朱熹说:“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如何认识“公”与“私”,如何处理公私关系,是一门大学问。

(一)共产党人的公私观

马克思、恩格斯从解放全人类事业的高度,提出共产党人要有“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 “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

列宁在探索俄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强调党要作为整个运动的代表,保卫劳动人民的利益。他指出,“党是阶级的先进部队,是阶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整个运动及其根本和主要的代表”, “我们的党团结得像一个人,坚定地捍卫着苏维埃政权,保卫着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私观,强调共产党本身绝无任何私利可图,应以个人利益服从党的利益。毛泽东同志在《反对自由主义》中指出,“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以个人利益服从革命利益……关心党和群众比关心个人为重,关心他人比关心自己为重。”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提出,“一个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问题上,都应该首先想到党的整体利益,都要把党的利益摆在前面,把个人问题、个人利益摆在服从的地位。党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我们党员的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每个党员的思想和行动中,都要使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党的利益完全一致。在个人利益和党的利益不一致的时候,能够毫不踌躇、毫不勉强

地服从党的利益,牺牲个人利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承认党员干部可以有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时也强调党员干部要带头弘扬大公无私的精神。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江泽民同志强调领导干部要经得起公与私的考验,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强调领导干部要正确看待个人利益、个人得失,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谈到公与私的问题。2013年9月,他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诚心诚意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

在公与私的处理上,十八大党章也给出了明确答案:“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就是说,所有党员不仅要把“公”列于“私”前,且要把“私”控制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二)做合格的共产党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公私观

正确处理公私关系,树立正确的公私观,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核心力量,肩负着历史重任,经受着时代考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由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党章明确指出,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是共产党员起码的政治品德和职业操守;公私不分、公款私用、公权己用,既为人民群众所不容,也难逃党纪国法的惩治。

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肩负治国安邦、理政安民的大任,立党为公,还是为私?执政为民,还是为己?二者不可调和,没有“中间道路”。共产党员不能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就必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枉法徇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出现的作风问题,就是源于没有摆正公私关系,对公与私、合法与非法利益界限模糊,把职权当特权、用公权赚私利;面对形形色色的考验与诱惑,缺乏主见和定力,结果“一次让了步,次次顶不住”。因此,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公私观,善于处理好公务与私务、公益与私益、公德与私德等相互之间的关系。

首先,公务与私务须分开。公务是指人类社会的公共事务或社会共同体的共同事务,大到宏观复杂的国家事务,如国防内政外交,小到数量庞大的各种公共组织承担的各种微观事务。私务就是私人事务或个人事务,相较于公务,家庭事务也属于私务。强调公务与私务必须分开,是因为公职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或社会角色。一方面,他代表国家政府等公共机关履行公职,手握公权,必须从事公务;另一方面,他同其他普通公民的身份无异,也有属于个人或家庭的私务。与此同时,权力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稀缺性、支配性、腐蚀性等特性,如果权力运行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会导致腐败。因此,如果党员干部不能将公务与私务分开,

甚至有意无意地混淆公务与私务的界限,就会产生权力滥用的问题。当前我国易发多发的腐败问题和各种不正之风,如公车私用、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等,实质上都是公职人员没有严守公务与私务的清晰边界而肆意妄为的结果。

其次,公益与私益须区别。公共利益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中不特定的社会多数成员所共同享有的利益,是关乎社会共同体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私益即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是指个人或非公共组织体的权利和利益。在人类社会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公益与私益的冲突问题一直存在。其中最尖锐最难以根治的,就是公职人员特别是政府官员时刻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所谓利益冲突,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皆因官员的双重身份而引起。官员本来应当用公权实现公益,而有些人却反其道而行之,用公权牟取私利,导致公权私用而走向腐败。党员干部如果不能把公益和私益区别开来,如果不能在两者之间作出正确的抉择,那么,必然会出现为了个人利益而侵害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必然会出现与民争利的行为,这显然是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相违背的。

最后,公德与私德须厘清。公职人员的公德不是通常所谓的社会公德,而是特指与其身份相匹配、与其职权相耦合的为官从政的职业道德,即官德或政德。“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公职人员的道德素养和道德形象是一种无形的人格力量。本职工作之外的公职人员作为普通公民,也有一个私德及其养成问题,私德就是一个人日常做人处事、待人接物的品行节操,如重义轻利、乐善好施等。公职人员的公德与私德不是相互对立和排斥的,而是可以兼容并存的,其中公德严于私德。同时,两者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做人诚为本,政德廉为先,勤政廉政是公职人员的基本公德。如果公职人员因私废公、贪赃枉法,就不是一个私德问题,而是需要依纪依法予以制裁的公德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必须在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中不断增强。”“公”“私”二字,也是衡量一名党员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增强党性观念,就要恪守立党为公。共产党员就应该树立正确的公私观,做到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有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才能把群众装在心里,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现阶段中国共产党最大的“公”,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每一位共产党员都应当牢记使命,树立和践行正确的公私观,克己奉公,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树立和践行正确的公私观,自觉担当公仆责任,把公款用于公益,让公权服务人民,久久为功,孜孜以求,推动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