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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改革:国企改革新起点_七、绩效考核体系改革—分类改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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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绩效考核体系改革—分类改革的保障

企业绩效评价是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是评价经营者工作成绩的标准,更是引导企业发展方向的指南。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依据是2002年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修订)》,其主要特征是突出价值增值在企业业绩评价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为评价指标。客观地说,这种评价体系对于国有企业脱困、做大做强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引导下,国有企业效益显著提高,2002年至2011年,全国国有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7.6%,实现利润年均增长22%,上缴税金年均增长17.9%,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现行的国企绩效评价体系已经难以满足在新时期的现实需要,甚至会成为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入的阻碍。如果绩效考核依然采用利润导向,那么公益性国企就很难实现其公益目标,甚至会为了追求利润而损害公共利益。这种现象并不难见,例如在成品油与石油价格倒挂时,企业惜售,导致大范围“油荒”;通信运营商利用垄断地位,长期维持高收费、低网速;一些处于天然垄断领域的企业自行扩大垄断范围,把与天然垄断相关的业务泛化为垄断领域,谋取利益。这些现象的产生,都是因为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压力扭曲了企业的经营活动,逼得公益性企业抛弃公益,与民争利。

因此,为了让公益性国企回归公益,保证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顺利推进,就必须改革目前单一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不同目标的企业设立不同的考核机制。营利性国企的功能与一般企业类似,此类国有企业绩效的评价应当以经济业绩为主,重点考核企业的获利能力,如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综合评价企业对成本费用的控制能力和获利能力的高低,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而公益性国企主要是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是政府社会功能的延伸,这类企业的存在本身就不是以效率或利润为必要条件,因此,在绩效评价中就不能以经济绩效为主进行考核,而应当将社会效益作为主要的考核标准。例如,对城市水务公司进行效益评价时,就应当考虑低廉的水价降低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企业每年新建、更新改造供水管网提高了城市的供水质量等情况,重点评价该公益企业的社会贡献力。

当然,两类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虽各有重点,但并不是只有单一的考核标准,都要做到经营效率和社会责任的平衡。公益性国企在实现其社会效益的同时,应该做好成本控制,账目应该向社会公开。监管部门要对公益性国企的账目进行严格审计,摊销合理费用,剔除不合理费用,对企业公益产品(服务)的成本实行认证。这样才能防止鱼目混珠,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水平。营利性国企以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但是在营利的同时也承担着各种社会责任,例如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等都应该纳入考核体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