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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发展的若干建议_一、解放思想,加强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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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发展的若干建议

陈永杰 欧阳晓明 白英姿

一般说来,只有大中型民营企业,才有推行股权多元化,与国有、集体和其他法人资本相互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必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大中型民营企业有效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必须全面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以适应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要求;必须为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进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治理。

一、解放思想,加强顶层设计

(一)破除企业“姓公姓私”观念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通过破除“姓社姓资”观念,从根本上解决了人们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矛盾对立的认识,大大促进了改革开放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入新世纪后,通过逐步淡化“姓公姓私”观念,大大推动了民营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了对外开放,进而推动了我国经济上了一个大台阶。当前,要全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进一步彻底破除“姓社姓资”和“姓公姓私”观念。

应突破意识形态的束缚,破除“公”和“私”的制约,消除“国退民进、国进民退”的争论。现在“公”与“私”的关系没有根本解决,“公”始终占领道德与政治的制高点,而“私”始终处在低位,阻碍了改革的深化。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对其成果的享用有四个象限:公有共享、私有私享、公有私享(这是腐败)、私有共享,其中“私有共享”在现实社会中是有积极作用的。私有经济可以极大调动全社会成员劳动积极性和创造精神,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天下为公”实际上是“众私为公”,每一个私权利让渡出来形成了公,为了更好地获得自身利益,必须更好地维护他人利益。

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实现多种资本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促进各类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市场经济的真正主体。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今后,国家在政策制定与舆论宣传中,不再简单地用所有制概念将企业划分为不同所有制阵营;在工商登记注册与国家统计数据中,不再简单地将企业分为国有、集体、私营、外资,而是完全按公司法的规范进行分类注册与统计,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歧视。

(二)重新认识公有制的内涵与外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各

类经济特别是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与外延都已产生重大变化,绝不能再用传统的公有制与私有制来笼统地评价当今的各类经济形式了。

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已经进行了公司化、股份化改革,相当大部分国有企业股权已经多元化、社会化,相当部分股权已经为个人所有,因此,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国有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已经与过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全国农村集体经济已经多年并将继续长期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已经个人化、家庭化经营;全国多数乡镇集体企业已经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和私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数量已经很少,并且绝大多数已经改制为股权多元化、分散化企业。因此,城乡集体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已经与过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私营企业的相当一部分已经变成股权多元化、社会化、分散化的公司,其中相当大部分公司的经营者个人持股或家族持股比重已经低于50%,有的甚至在30%、20%和10%以下,并且已经普遍出现公司股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现象,这类企业已经与传统意义的私营企业有重大甚至根本区别,其产权或股权的社会化、公众化程度已经大大超过过去的集体企业,超过大量地方国有企业,它们已经成为一种“准公有企业”,或可称之为“新型公有企业”。因此,对这类社会化、公众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再也不应笼统地将其称为非公有制经济,它们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兴的公有经济。

目前经济中大量存在的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基金公司等经济社会组织建立的企业,它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大。这类企业组织,多数的产权或最终产权是多元的、公众的,管理经营是独立的、自主的,是一种新兴的公众经济。它具有公有性质,其公有的程度超过集体经济和地方国有经济;它也具有私有性质,多数组织的经营管理最终目的是为个人投资者或参与者服务和谋利益。可以将这类企业的经济属性确认为社会所有制或公众所有制,它是一种新兴的公有经济。

上述四种类型经济的企业,前两类是公有制经济的新的实现形式,后两类是新兴的公有经济。这四类企业及其相互参股构成的经济和混合经济,目前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不下60%,今后还可能提高。因此,如果我们解放思想,将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加以改进和完善,由过去的仅限于国有及控股、集体及控股的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拓展为包括前述的后两类新兴的公有经济,以及这四类企业相互参股的混合经济,那么,继续提“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政策、法律和经济实践上,

目前与将来都不会出现大的矛盾。

(三)搞好混合所有制经济顶层设计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关系经济体制转型、涉及诸多利益关系的系统性改革,顶层设计十分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给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思路,但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提出科学可行的措施方案。

一要明确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因此,未来要适应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如何深化改革,如何发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企业如何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如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等问题的方向和路径。要尽快出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全国性指导性文件,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基本原则等,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进行。对重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进行指导把关,对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支持基层创新,建立容错机制,积极总结基层经验,将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顶层设计。

二要分类改革。一方面,要根据不同类型与类别国有企业的客观需要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分类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根据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分类管理,并积极总结地方在分类管理、分类改革上的做法,尽快出台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分类是:企业的功能定位、企业的行业属性、企业的规模大小、企业的层次级别、企业的市场地位、企业的国际影响、企业的长期效益、企业的历史包袱、企业的治理机制等。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与类别,确定其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必要性、方式方法、方向路径、混合深度、方案措施、时间步骤等。另一方面,要对不同类型与类别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如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如何推进自身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提出相应政策措施。

三要规范政策。依法治国的方针体现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上,就是要依法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要根据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改革的客观需要,适时修改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反垄断法》等。要结合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国有企业混合经济改革明确、规范的政策,既要有国家的统一政策,又要有地方实施的相关配套政策,还要有行业实施的相关配套政策。要根据企业的作用地位和影响力等不同情况,不同程度地公开其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方案,接受职工与社会的监督。

(本章完)